5.3 土地平整工程

5.3.1 土地平整工程应与蓄排水工程相结合。平盘田面可采取覆土、田块平整、打畦围堰等措施,周边宜设置挡土围堰。

5.3.2 土地复垦方向为耕地时,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14的第6.2.2条和第6.2.3条执行。

5.3.3 土地复垦方向为林地或草地时,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的第13.3.5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