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安全疏散

5.0.1 危险品生产厂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0.2条规定的情况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5.0.2 危险品生产厂房及每个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5.0.3 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0.4条规定的情况外,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5.0.4 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20m2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0.5 人员疏散应直接到达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危险性工作间。

5.0.6 危险品生产厂房或生产间内最远工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B级、C级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超过15m,当中间有走廊两边布置工作间或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时,不应超过20m;

2 D级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超过20m。

5.0.7 危险品暂存库及危险品仓库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危险品覆土库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5m。

5.0.8 危险品运输廊道应设置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5.0.9 危险性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处需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斗的内门和外门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用门一致。

5.0.10 危险性工作间到达安全出口较困难的操作岗位附近,首层应设置安全窗,二层应设置安全滑梯、滑杆或其他疏散设施。当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二层设置直通防护屏障的过桥。

5.0.11 安全窗,安全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当工艺工序布置确有困难时,安全窗、安全滑梯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