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工条件控制

(一)合同工程开工条件

合同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

(3)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在检查本章“检查发包人施工准备”和“检查承包人施工准备”所列的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发出合同工程开工通知。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的原因及赶工措施。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二)分部工程开工条件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情况;②主要施工设备到位情况;③施工安全、质量措施落实情况;④工程设备检查验收情况;⑤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及准备情况;⑥现场施工人员安排情况;⑦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准备情况;⑧测量放样情况;⑨工艺试验情况。

(三)单元工程开工条件

单元工程开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

(2)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四)混凝土浇筑开仓控制条件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开仓申请表应附承包人的自检资料。监理机构应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检查备料情况;②检查施工配合比;③检查检测设备是否合格;④检查基面/施工缝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⑤检查、检测钢筋的制作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⑥测量混凝土模板制作误差、检查混凝土模板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⑦检查细部结构;⑧检查、检测预埋件(含止水安装、监测仪器安装、管道安装等)的功能、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⑨检查混凝土系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