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1)立足实际,科学分析。用水定额评估是在分析评估地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评估该地区是否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资源条件出发,确定用水定额标准;是否从水资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约束考虑,科学有效地把用水定额应用于水资源管理。

(2)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用水定额评估需要逐步推进。即评估工作应当由当地主要用水行业到各类用水的用水定额,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与深化。

(3)务求实效,不断完善。研究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研究结论要有针对性,提出切实可行的用水定额修改和完善意见,并对用水定额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4)调研与资料收集相结合。由于各行业生产工艺、产品和生产规模的不同,定额分类较为复杂,涉及的企业繁多,全部开展实地调研难以实现。据此,采取实调、函调以及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实施,2016年7月修订)。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实施)。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2010年12月31日)。

(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2012年2月15日)。

(5)《用水定额评估技术要求》(水利部水资源司,2015年)。

(6)《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

(7)《取水定额 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1—2012)。

(8)《取水定额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2—2012)。

(9)《取水定额 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2012)。

(10)《取水定额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GB/T 18916.4—2012)。

(11)《取水定额 第5部分:造纸产品》(GB/T 18916.5—2012)。

(12)《取水定额 第6部分:啤酒制造》(GB/T 18916.6—2012)。

(13)《取水定额 第7部分:酒精制造》(GB/T 18916.7—2014)。

(14)《取水定额 第8部分:合成氨》(GB/T 18916.8—2006)。

(15)《取水定额 第9部分:味精制造》(GB/T 18916.9—2014)。

(16)《取水定额 第10部分:医药产品》(GB/T 18916.10—2006)。

(17)《取水定额 第11部分:选煤》(GB/T 18916.11—2012)。

(18)《取水定额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 18916.12—2012)。

(19)《取水定额 第13部分:乙烯生产》(GB/T 18916.13—2012)。

(20)《取水定额 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GB/T 18916.14—2014)。

(21)《取水定额 第15部分:白酒制造》(GB/T 18916.15—2014)。

(22)《取水定额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 18916.16—2014)。

(23)《取水定额 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GB/T 18916.18—2015)。

(24)《取水定额 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GB/T 18916.19—2015)。

(25)《取水定额 第23部分:柠檬酸生产》(GB/T 18916.23—2015)。

(26)《节水型企业钢铁行业》(GB/T 26924—2011)。

(27)《节水型企业火力发电行业》(GB/T 26925—2011)。

(28)《节水型企业石油炼制行业》(GB/T 26926—2011)。

(29)《节水型企业造纸行业》(GB/T 26927—2011)。

(30)《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