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的基层典型和创新经验

各地水利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勇于开拓创新,坚持高效便民,在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涌现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推行水行政审批清单制度

福建、黑龙江、江西、青海等省均建立了水行政审批清单制度,做到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该管的管住管好,确保水行政审批依法依规开展,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理念,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精神。福建省建立起三项清单制度:一是水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了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受理方式、办理环节、是否收费等事项,向社会公布,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二是责任清单,明确具体责任事项、责任处室(单位)和追责情形,做到权责分明,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三是中介服务清单,编制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规定了中介服务的事项、流程、时限等,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提高水行政审批办理信息化水平

江西、湖北、黑龙江等省开展了水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受理),为申请人提供了快捷方便的办事平台。江西省大力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目前该省水行政审批事项已全部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同时规范网上审批系统的办理环节和办结时限,窗口印制了内部流转书,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均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坚决杜绝二次录入、事后补录、体外循环等问题出现。

(三)创新水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天津市积极配合8890政府热线,开展水务热线对接工作,成立了水务热线服务平台,话务员在热线运行中准确分办水务相关工单,由水务局内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按期反馈,确保工单办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天津市水务局还专项开发了水务热线服务系统,已经完成设计审查、需求分析、程序开发等工作,近期将投入使用。

河北省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明确水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的协办员和带班领导,并在机关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规定属于水利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除依法依规必须由服务对象直接办理的确认、验证等环节外,协办员负责全程代办,及时回复办理结果;不属于水利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与负责承办的单位沟通衔接后,向服务对象开具交接单,载明承办单位及协办人员联系方式,消除群众办事障碍。

(四)建立水行政审批监督制度

湖南省建立水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水利厅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力以及职责分工,对行政许可中过错情形承担的相应责任、追究机关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将行政审批工作与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建立水行政审批办理视频监察系统。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安装了硬盘摄像机以及声控系统,可对行政审批现场实施全覆盖、不间断同步监控,厅监察室也配备了相关设备,可以随时查看行政许可窗口电子监察视频情况。

山西省建立健全水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审批事项按审批流程逐一排查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及所涉对象,制定了涵盖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审查等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确定了风险等级,制定了防控措施。

云南省开展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工作。对州市水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将案卷评查结果在网上公布,以此提高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规范程度。

(五)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必须按规定以及许可证上注明的要求活动。针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江苏省开展了水行政专项执法活动:一是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活动,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是开展淮河流域及沂沭泗地区河湖禁止采砂整治行动,遏制了该地区非法采砂反弹势头;三是开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专项执法活动,发现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行为180处;四是开展长江河道采砂“护江——2014”及“护江——2015”专项执法行动,确保江苏省内长江水域采砂管理秩序良好。

(六)推行水利行业信用监管

天津市建立涉水审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实行提醒、警示和“黑名单”制度。在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与审批办沟通进行更新。通过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规范,提高了服务水平,保证了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质量。

江苏省开展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台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设立“诚信江苏水利”网站,逐步建立并实施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目前,信用管理已延伸到水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领域,符合江苏水利特色的水利行业基础信用制度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