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主要做法

各试点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和农业部等四部委印发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工程运行为目标,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

表1江苏、山东、湖南、云南4省17个试点县概览

(一)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强化节水激励约束

一是明晰农业水权。17个试点均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细化明确农业水权。如山东省禹城市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精确核准用水计量单元内耕地面积和项目区用水总量基础上,核定每户水权量,并逐户颁证确权。

二是鼓励水权交易。有的试点县在确权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水权回购与转让,充分调动农民节水的积极性。如云南省宾川县,按照“以供定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条干渠、乡镇,按耕地面积核定每个农户水权,建立水权回购机制,由灌区管理单位对用水户已经购买但未使用的定额内的水权按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回购。湖南省长沙县桐仁桥灌区由水库管理所对节约的水权进行回购,每亩节约用水50立方米以内,按0.06元每立方米,节约用水50~100立方米以内,按0.1元每立方米(以此类推)。此外,还允许农户间根据用水情况,自行协商,相互转让水权,借用水权证用水。

(二)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一是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17个试点县均按照规程规范,科学测算供水全成本和供水运行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种植结构、水资源供求状况、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执行水价,农业水价调整后总体能够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其中,山东省沂源县项目区以种植苹果、樱桃、蔬菜为主,农业收益较好,农民的水费承受能力和交费缴费意愿较强,执行水价达到微利水平。

二是探索推行分类水价。部分试点综合考虑不同作物类型的灌溉服务要求、收益能力等因素,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实行差别水价,对粮食作物实行较低水价,对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实行较高水价,最终实现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或全成本水平。如山东省安丘市经济作物执行微利水价,粮食作物水价略低于全成本,通过经济作物水费收入补贴粮食作物,实现水费收入总体达到补偿农业供水成本水平。湖南省浏阳市主要种植水稻,间种有烤烟、花木、反季蔬菜,对粮食作物执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05元每立方米,对蔬菜、烤烟、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执行0.06元每立方米,高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三是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7个试点均在科学核定农业用水定额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多数将水量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第二量级之间加价幅度多在执行水价的50%左右,第二、第三量级之间加价幅度超过1倍。如云南省宾川县将用水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对超出定额50%以内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50%计收;超出50%以上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200%计收。

四是创新定价方式。各试点对骨干工程普遍实行政府定价,对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大部分也实行政府定价,江苏省高邮市和云南省陆良县、泸西县、砚山县、元谋县等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协商定价,引导用水户参与价格制定并发挥监督作用。如云南省陆良县探索实行协商定价,由县水务局组织测算供水成本,测算出不同灌片终端全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再由县水务局和镇政府走村入户调查,了解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分灌溉片区、作物类型测算了改革后用水户可承受水价,由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协商,最终确定执行水价。

(三)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降低农民定额内用水水费支出

一是因地制宜实施精准补贴。各试点以地方财政为主、水费收入等为辅,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资金。精准补贴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缺口,对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灌区管理单位等进行补贴,分担农户的部分用水成本,在提价幅度不大的情况下,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惠民效益。如湖南省宁乡县对国有工程水价部分实行财政补贴,农民只承担末级渠系水费0.02元每立方米。第二种是在水价提高后,对种粮农户定额内用水予以补贴,在保护种粮积极性的同时,激励农户采取节水措施将用水量控制在定额内。如江苏省宿豫区财政筹集50万元专项用于建立精准补贴,资金由水务局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宿豫区先合理提高水价,然后对种粮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改革前后水价差额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经协会申请、水务局审核后,在水费计收过程中直接扣减。

二是多措并举开展节水奖励。山东省沂源县对年亩均节水超过50立方米(含)的节水农户,每立方米奖励1元。江苏高邮市对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措施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根据投资节水设施成本的一定比例或以亩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云南省泸西县通过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筹集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县水务局统一管理,对用水户核定水权总量内未使用的水量,按节约比例加价回购。

(四)实施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各地均结合实际开展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给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管单位等,落实管护责任。大部分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发放工程产权证书,实行“谁所有、谁管护”,由产权所有者管护工程。有的实行“谁使用、谁管护”,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工程管护责任。如云南省砚山县、元谋县将工程所有权明确给村集体,使用权明确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由其负责管护。

(五)规范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推动农民用水自治

各地普遍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工程管护、就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如云南陆良县试点区537户用水户人均出资40元,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陆良县小百户镇中坝村利民用水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成立理事会,组织农民积极参与工程前期论证、方案设计、建设监督、竣工验收,履行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职责,实行用水自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创新工程建设管护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有的试点通过公私合作(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如云南省元谋县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带动,统筹规划,扩大范围,结合当地以经济作物为主、农业灌溉需求高、农民缴费意愿强等特点,科学测算供水成本,征得用水户同意后实行微利水价,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吸引了楚雄州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参与工程建设。有的试点顺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等新形势,采取水利工程公司、土地流转专业化公司、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管理方式,创新工程管护模式。如山东省沂源县西里镇、石桥镇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水利工程公司,享有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承担管护责任并合理收取水费;鲁村镇、大张庄镇和历山街道实行土地流转专业化公司管理模式,公司选派懂技术、能操作、会管理的人员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燕崖镇双泉村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小组”的管护模式,协会拥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并承担灌溉服务、水费计收、用水管理、工程管护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