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与移民相关的优惠政策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妥善安置水库移民,在其职权范围内为移民搬迁安置及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各地还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优惠政策的出台使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尽快恢复和发展。移民优惠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形成。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抓紧解决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以后,各级政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扶持移民生产开发,研究制定了各项优惠政策:如财政直接拨款、建立库区开发基金、实行口粮补贴、减免税费、优惠用电、优先安排项目、给予低息贴息贷款、科教援助、招工招生优待、水库养殖和消落区土地使用优先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发挥了比资金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惠政策为恢复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移民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计划、财政、金融部门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资金和专项贷款,扶持移民发展农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走开发性移民道路。工业、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乡镇企业等部门,也要结合移民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项目、资金、技术上大力支持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教育部门要支持移民区发展教育事业。移民安置后五年内,每年按定向招生办法,在移民区录取一定数量的大专、中专学生。

劳动部门要组织移民进入劳务市场,通过多种渠道安置移民就业。省、市地、县、乡向外输出劳务时,要对移民给予优先安排。

有关移民组织要加强对优惠政策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在优惠政策的实施方面增加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