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2 药源性眼、耳、口腔疾病

9.3.12.1 眼病 (1)眼睑疾病:

青霉素、金霉素、磺胺类、阿托品及汞制剂能引起眼睑皮肤过敏反应;铊和维生素A中毒以及放线菌素D、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等抗肿瘤药可引起包括眉毛在内的毛发脱落。

(2)结膜疾病:

局部应用的溶液或眼膏都有可能引起过敏性结膜炎;普拉洛尔、巴比妥类、卡马西平、氯霉素、氯磺丙脲、磺胺类及苯妥英钠可引起结膜干燥症。

(3)角膜病变:

丁卡因及疱疹净滴眼可引起角膜上皮点状损害;全身使用磺胺异 唑、阿司匹林等可引起过敏性角膜炎;胺碘酮、氯喹、氯丙嗪、吲哚美辛及重金属制剂能引起角膜沉积物。

(4)虹膜和瞳孔改变:

抗胆碱药、神经节阻断药、抗高血压药、抗帕金森病药、苯丙胺、麦角胺、抗过敏药及治疗胃肠功能失调的药物能引起瞳孔散大,治感冒药复方盐酸伪麻黄碱也能引起瞳孔散大;拟胆碱药或抗胆碱酯酶药、吗啡及其他阿片类药物可引起瞳孔缩小。

(5)青光眼:

散瞳剂及有类似作用的药物以及全身或局部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可引起青光眼。

(6)晶状体疾病:

肾上腺皮质激素、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白消安、苯丁酸氮芥及别嘌醇可引起白内障。

(7)视网膜疾病:

药物引起的视网膜病变主要表现为视网膜色素上皮和光感受器细胞异常以及视网膜血管的改变。能引起视网膜病变的药物有氯喹、羟氯喹、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物、地高辛、头孢菌素、哌甲酯、水杨酸盐、乙胺丁醇及甲氧氯普胺等;华法林及肝素等抗凝血药如果使用不当可引起视网膜出血。

(8)视神经病变:

主要病变为球后视神经炎、视神经乳头炎、视神经视网膜炎、视神经乳头水肿及视神经萎缩。见于乙胺丁醇、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链霉素、氯碘羟喹、灰黄霉素、制霉菌素、磺胺类、阿苯达唑、吡喹酮、四环素、过量维生素A、依米丁、氯霉素、布洛芬及溴化物等。

(9)眼球运动障碍:

强心苷类、氯喹、重金属、利血平、巴比妥类、甲喹酮、磺胺类、呋喃妥因、阿司匹林及布洛芬等可引起眼外肌麻痹;氯氮、地西泮、苯妥英钠、卡马西平、锂、阿米替林和链霉素等可引起眼球震颤;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物可致动眼危象。

(10)视觉器官发育畸形:

妊娠头3个月内母亲使用某些药物可能引起胎儿眼球、视路和附属器的畸形。如苯妥英钠可引起视神经发育不全;白消安可引起小眼畸形和视网膜色素变性;三甲双酮可致V形眉、内眦赘皮、近视和斜视;氯米芬有可能引起视网膜先天发育不全;华法林可能引起视神经萎缩、白内障、小眼球或大眼球先天异常;维A酸可引起小眼畸形和视路发育不全。

9.3.12.2 耳病

引起耳损害的药物损伤机制复杂,不同的药物可能有不同的损伤机制。

(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①抑制毛细胞蛋白质合成;②与细胞膜脂质体存在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导致钙离子结合和磷酸化过程发生障碍,并能抑制多磷酸肌醇而损害细胞膜通透性,导致毛细胞变性;③延迟作用,耳毒性损害最初发生于内耳分泌和吸收组织,经过一段潜伏期,该组织不能维持内淋巴的平衡,从而导致毛细胞的延迟损害;④内耳色素作用;⑤噪声与氨基糖苷类药物的联合作用可以加重药物对内耳的毒性损害;⑥自由基致伤效应;⑦对碳酸酐酶的抑制作用。

(2)细胞毒性药物:

①药物内耳蓄积及其直接作用;②抑制核酸代谢;③影响内耳代谢;④影响内耳淋巴液内环境;⑤血清电解质改变。

(3)耳毒性利尿药:

①静脉使用呋塞米可使耳蜗侧壁血流量减少而引起血管纹缺血缺氧;②呋塞米可抑制蜗管内组织的主动离子运输,使耳蜗电位下降,同时影响毛细胞的功能,导致听神经动作电位振幅改变;③该类药物通过对血管纹膜的物理和(或)化学效应,可降低边缘细胞紧密连接的严密度,导致钠离子和水分从外淋巴液和(或)血浆自细胞旁系溢入内淋巴。

(4)水杨酸盐和非甾体抗炎药:

①内耳及第Ⅷ对脑神经的生化、电生理变化;②降低耳蜗血流量,导致组织缺血,改变感觉细胞功能;③抑制耳蜗内血管舒张、前列腺素的合成,提高环淋巴去甲肾上腺素、白三烯的水平,干扰膜离子运输、耳蜗内酶的功能和磷酸盐的代谢。

(5)其他药物:

①局部麻醉剂可直接经圆窗膜透入内耳产生毒性作用,其机制可能与其抑制Na +通道、递质释放过程,以及膜表面电荷改变有关;②抗疟药奎宁或氯喹的毒性作用主要在螺旋神经节。

9.3.12.3 口腔疾病

药源性口腔疾病可为短暂的不适、疱疹或严重的炎症。甲氨蝶呤、放线菌素D、柔红霉素、多柔比星、博来霉素、氟尿嘧啶等抗肿瘤药以及汞剂、铋剂、阿司匹林和肾上腺素等可引起口腔黏膜炎症及溃疡;长期服用广谱抗生素可引起口腔真菌感染;苯妥英钠、钙通道阻滞药和环孢素可引起齿龈增生;保泰松、吲哚美辛、碘制剂、溴苄胺、胍乙啶、甲基多巴、呋喃妥因、H 2受体拮抗剂等可引起齿龈增生、水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