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衡:罗伯茨法院里的法律与政治
- (美)马克·图什内特
- 646字
- 2021-02-07 1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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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伯茨意见书的前几段,罗伯茨把“规避”原则与老版的司法克制联系了起来:“保护人民免受他们的政治选择的后果不是我们的工作。”除非别无选择,法官们不应该取代人民及其代表通过国会实施的法规作出的政策选择。而且,重要的是,传统的保守主义司法克制考虑到了立法者并不太重视自己行为造成的宪法偏见这一事实。他们只想要政策,如果为了出台政策宪法中出现了偏见,对他们来说那才是重要的事情。阐释法规使其合宪这一信条起因在于: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希望该政策体现于《平价医疗法案》之中,而如果有合理的方式,法官们就应该让该政策得以实施。在参议院的确认听证会上这一老传统仍在发挥作用。参议员们在批评最高法院的判决时,比如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法官们判定大多数美国人民在能得到大多数人声称想要的堕胎权方面不受限制,参议员们使用了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这一用语。
保守主义法律运动中的积极分子,比如推动最高法院驳回严格枪支管制的律师们,认为参议员们的用语虽然对纯粹的政治家来说或许足够好但的确非常天真。他们创造了一种不同的传统。对政治学家基思·惠廷顿(Keith Whittington)来说,老传统不是克制而是“消极主义”。新传统将克制定义为对法官本身冲动的抑制。它不是以多数原则为主,而是紧盯着可能的司法越权。法官们应当始终明白他们可能会作出一些与自己的政策偏好相通的宪法解释。要避免这一点,就要找到一些进行宪法解释的客观资源。阿丽西亚锁定了一个对该立场的有效声明,这次还是惠廷顿所说的:新方法“要求人民只顺从于宪法以及人类知识的底线而不是当代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