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支付体系监管
支付体系监管包括支付体系的法规制度和政府及行业的有效监督管理。
《商君书·定分》有云:“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支付法规制度是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依据,无论参与者是向上解读自我设限,还是向下解读寻求突破,都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条文来规范行为。在支付领域有个时常被提起的词是“合规性”,很多企业因为踩边界、不合规而被罚款、吊销支付牌照等。
我国的支付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支付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道:“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没有监管的法律与没有执行的政策一样,都没有力量。立法机构、管理机构和各行业协会就是这个市场监管的力量。立法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制定市场标准,提供服务指导,进行纠纷处理,实施行为监管;参与企业在长期竞合中,形成一些行业协会,达成一些自律准则。
支付体系的四个组成部分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为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