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商法律实务一本通
- 吕友臣主编
- 896字
- 2021-02-22 14:26:08
行邮税
跨境电商从出现的那一天起,就与行邮税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何?问题缘起于关于跨境电商商品的属性到底是货物还是物品的争议。电商企业和消费者当然希望将其认定为个人物品:一是相较于货物税,税率低,且有免征点;二是行邮税的税档简洁,监管条件简便。
如此,行邮税的每次调整,都会引起跨境电商行业的震动。近年来,历次行邮税的调整与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调整几乎同步。
例如,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调进境物品行邮税税率,其中食品、药品等的行邮税税率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消息一出,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本次降税的最大受益者是直邮模式的进口跨境电商。大家认为这是国家送给跨境电商的一个重大利好。
当然,行邮税税率下调和跨境电商是否真的有关系,是何种关系,还要认真思考。
我们先对行邮税做个简单说明。
(1)行邮税的标准全称是进境物品进口税,实践中主要发生在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环节,故也通称行邮税。
(2)行邮税只针对进境物品征收,我国对出境物品不征收行邮税。
(3)行邮税是进境物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也就是说进境物品进口环节只有这一个税种,再无其他。相比进口货物税要简单得多。
(4)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自用物品。这里就存在货物和物品的界定问题。物品区分于货物的特点就是:合理自用、非贸易性质。
(5)对进境物品是否征收进口税的标准: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物品进口税。超过合理数量、自用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关于免征数额、按货物办理的税额,海关总署有具体规定;关于行李、物品的认定,不同的渠道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执法标准的差异。
(6)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义务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携带人员、收件人。
(7)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可见,确定物品进口税税额的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归类,涉及税率适用;二是完税价格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