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合税

跨境电商综合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指针对符合特定的海关监管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征收方式。

跨境电商综合税始于2016年“4·8新政”,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首先予以明确,财关税〔2018〕49号文对个人购买限值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跨境电商综合税的核心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商综合税适用条件: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二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三是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计算规则如下:

税款=购买单价×件数×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