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晋代的司法理念之争与辩证的法律解释

晋代同样是我国古代法律及法律方法发展的重要阶段。只是由于年深日久,留下来的史料稀少,导致与晋律有关的研究成果偏少。本章的研究主要建立在《晋书·刑法志》所载的史料基础之上,同时辅以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前人的研究成果。

《晋书·刑法志》由唐代官方负责修撰,虽有“仓促”之讥,但仍不失为研究晋代法律状况的重要资料。同时,有一些学者发现,《晋书·刑法志》对汉代的法律发展状况亦有较多记载,可以起到弥补《汉书·刑法志》不足之作用。[1]

《晋书·刑法志》的篇幅虽然不长,但内容比较丰富,主要有三:(1)详尽地记载了我国古代自汉至晋法律发展的状况,特别记载了曹魏《新律》与晋《泰始律》对汉律的改造情况;(2)简略地记载了汉晋之际律学发展的状况,突出了一些著名律学家的贡献;(3)比较详尽地介绍了汉晋之际的儒法之争状况,主要包括“肉刑存废之争”“严格司法与宽缓执法之争”,等等。

历来的研究者对《晋书·刑法志》都非常重视,但大多数人只是对张斐的“注律表”感兴趣。虽然“注律表”非常重要,但笔者认为,其他问题同样值得重视,如晋代的司法理念之争与辩证的法律解释方法就特别有价值,故本章详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