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两汉经学与汉代的法律解释

如果说秦代只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秦代简牍只是展现了一些粗鄙的解释技巧,汉代则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技术发展的重要阶段与繁荣阶段,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在汉代,法律解释技术之所以能获得较大发展,是与经学乃至经学诠释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的。蒙文通先生有言:

由秦至明清,经学为中国民族无上之法典,思想与行为、政治与风习,皆不能出其轨范。虽二千年学术屡有变化,派别因之亦多,然皆不过阐发之方面不同,而中心则莫之能异。其力量之宏伟、影响之深广,远非子、史、文艺可与抗衡。[1]

在这段话中,蒙文通先生对经学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做了精辟的总结。可以这样说,汉代是我国经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经学被确立为我国古代学问之正统,因而在制度层面上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并长期型塑着国人的思维方式。作为民族生活实态反映与经验总结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经学的影响。

至于经学在汉代法律领域的影响,我们起码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看:首先,经学精神在制度层面的影响。众所周知,汉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均以经学义理为旨归。具体而言,两汉之世,凡明堂、服制、丧礼、葬礼等诸种制度的建立皆以经学义理为价值来源,皇帝制诏、廷臣议论、决事都以经学精神作为凭依。其次,经学思维方式对司法层面的影响。经义不仅可作为决狱的直接依据,而且起着类似于“高级法”的作用,解经方法也因此成为注律方法。最后,经学训练对注律水平的影响。有汉一代,律学家多为经学家,经律互通、互涉,经学训练对律学研究有直接促进作用,经学造诣的高低甚至决定了律学水平的高低。典型的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对我国古代司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本章重在探讨汉代的经学对我国古代法律解释及技术发展的影响,意图揭示:随着两汉经学的繁荣,注律(或法律解释)方法比前代有了巨大进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经学训诂方法的成熟,催生了有中国特色的注律方法,促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改变了我国古代方法之学不发达的面貌。(2)两汉学者运用经学方法,将儒家精神绵密地“织”进了汉律之中,使“儒家经义”与中国古代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成功地使儒家经义成为超乎实在法之上的“高级法”,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注入了“精神性因素”,中国古代的法律及解释由此有了自己的灵魂。(3)为将训诂学成果“固定”下来,汉代的经学家们开始编纂辞书、字典,开始自觉探索科学的“分类”方法,这一做法对法律概念的体系化以及法典化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以下,我们将具体分析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