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秦代法律解释之特点

我们一再强调,《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技巧仍处于解释的初级阶段,因为其中的解释虽具备了解释的基本要素,但在方法上尚未形成体系,各种方法之间的配合仍嫌不够。故秦代的法律解释基础虽已夯实,但离高水平的法律解释尚存在较大距离。

(一)《法律答问》中法律解释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认识水平的限制,在《法律答问》中,还存在很多解释不一致或前后矛盾的情形,这是法律解释尚处于初级阶段的表现,例如,在以下三个例子中,就出现了法律解释不一致的现象:

“疠者有罪,定杀。” “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19]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20]

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迁)疠(迁)所。[21]

秦律规定:“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定杀”指的是将患有麻风病的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或活埋)。这一规定非常清楚,但后面紧跟着的两条解释与第一条解释显然存在矛盾。在相隔如此之近的解释之间,就出现了如此明显的矛盾,实属不该。

《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尚未体系化,各解释间关联不大,结构比较松散,这不仅是秦代法律解释存在的问题,而且是秦代法律体系存在的致命缺陷。

秦代的法律解释结构松散、凌乱,这一缺陷在有关“盗律”的规定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在《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律”的法律规定及解释共有40多条,约占整个答问的1/4,这一方面表明有关“盗律”的规定比较重要,[22] 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另一方面揭示与“盗”有关的情形多端,且秦律对此规定得不甚清楚,因此,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手段使之变得更加明确。但《法律答问》中的解释是否达到了这一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有关“盗律”的规定中,立法者虽考虑到了被盗物的数量、价值等因素与罪刑的关系——这些解释经常锱铢必较,考察盗窃的是一钱、百钱还是一百一十钱的问题,并时常论及不同物品与金钱间的换算关系,但在有些时候,解释者似乎又忽略了价值换算,斤斤计较于物的种类。例如,《法律答问》分别对盗牛、盗羊以及盗桑叶等情形分别作了解释,在今人看来,这几个解释似乎可合并、归类,因为如不加以归类,就可能出现无穷无尽的法律解释。比如,在实践中,还会出现盗马、偷猪、窃水果等无数情形,在此种时候,该如何应对?此时,类处理方法显得很有必要,否则,法律解释就有变得极琐碎的危险。而且,会出现如此一种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法网日密,另一方面法律漏洞却特别大。

(二)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秦代法律解释特点

以上揭示的这些问题表明,秦时的法律解释仍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仍有较大的向上成长空间。或有人问:秦代以《法律答问》为代表的法律解释有怎样的特点?笔者以为,除前述的“素朴”这一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需要提及:

第一,“法家精神”贯彻法律解释之始终。陈寅恪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23],笔者难以苟同。因为从总体上看,秦时的法律带有法家精神,且是完全按法家的设想颁布的,故而秦代的司法亦不过是在践行法家的理念,《法律答问》在此方面有着充分的体现。“法家的法”和“法家的司法”到底有何特点?大致说来就是:纲网繁密、严刑峻法、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商鞅与韩非一直强调,要用严刑峻法吓唬百姓,使老百姓不敢犯罪,最终实现“令行禁止”“以刑止刑”这一目的。若将法家的这一理念具体应用于司法之中,就会要求法律官员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地解释法律。在《商君书·修权》中,商鞅说道:“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乱也。”故而在《法律答问》中,法律解释带有某种“严格主义”的意味。按此,在法律条文不明时,法吏大多会向严苛的方向解释,务在深文,这不过是法家理念的又一体现。此外,在《法律答问》中,还存在很多有关“株连”“相互告发”的规定与解释,这同样是法家之发明。

第二,注律时重视客观解释、直抒法意。如前所述,《法律答问》在解释法律术语时大多采用直接说明的方式,讲究直抒法意,不纠缠于法律术语背后的意旨,也不从道德方面立论,这与汉代之后的儒家注律风格有极大差异。

第三,经常以例说法,不仅浅显易懂,而且形象生动。众所周知,法律条文大多概括程度较高,若再用抽象术语加以注解,只会徒增困惑,对于以形象思维见长的中国人来说尤其如此,故而《法律答问》经常运用举例的方式注解法律条文,例如,对于“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24] 这一法律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法律答问》以例示的方式予以注解:“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25] 这种以理论性解释为主、辅以假设性例子的注律方法比较符合中国人独特的思维偏向,故为后世的注律者所继承,遂成一种富于中国特色的注律方法,此创意大概渊源于《法律答问》,以至到了汉代及以后的时代,虽然注律方法日渐系统化,仍保持了《法律答问》发明的“以例释义”传统。

第四,以方便实用为旨趣,追求贴近实践。由于《法律答问》不是一本为阐明解释方法而作的理论著述,而是一本用以指导私法实践的办案手册,因此,其特别强调实效。众所周知,注律的目的是具体指导司法实践,而非探究某个法律理论问题,故而方便、实用、简便易行特别重要,《法律答问》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实际上是一本通俗、易行的司法解释总汇。

综上,《法律答问》的形式虽然简陋,内容亦难称完整,但仍较好地反映了秦代法律与司法的状况,展现了当时的注律水平,故而可以将之视为我国古代法律解释技术发展的起始点。


[1].对于《法律答问》中的具体罪名分布情形的分析,可参见吴树平《秦汉文献研究》,齐鲁书社1988年版,第68—78页。

[2].对于这种问答式解释体例对于中国传统法律解释形式的影响,学者张伯元有系统的研究,参见张伯元《问答式律注考析》,载张伯元《律注文献丛考》,社会文献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70页。日本学者堀毅探讨了《法律答问》中的法律答问形式对《春秋决狱》与《唐律疏议》的影响,参见 [日] 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7—158页。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4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1页。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91页。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11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页。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0页。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7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84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85页。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94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85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77页。

[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25页。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23页。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03页。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04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04页。

[22].李悝:《法经》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之语,参见(战国)李悝《法经》,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版,第2页。

[23].陈寅恪:《审查报告三》,载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中华书局1961年版。

[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3页。

[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