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二里头遗址陶器产地分析结论

(一)初步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和论述,得到初步结论如下:

第一,二里头遗址应有两个或多个聚居区域,各区域内都有自己的制陶作坊。不同区域内的制陶作坊,各自皆有较为稳定的矿料来源,所生产的陶器也主要供给本区域内的居民。与此同时,不同区域之间应该还有少量的陶器交流。

第二,样品的分布模式和文化分期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即同一区域的不同时期,尽管制陶原料的来源仍在同一范围内,但具体的选土地点或地层深度多少有所改变。

第三,二里头遗址各个区域的陶窑都能烧造各种器型的陶器,尚未达到按产品类别组织生产的专业分工阶段。

(二)余论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古代陶器产地的研究,牵涉到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考古类型学的理论和方法,或者单纯有自然科学的技术而不知道应该解决什么问题,都是难奏其效的。它需要两方面学者的密切合作,共同进行,最好是有一批既通考古又懂科技的科技考古工作者承担起这一类任务。

二里头遗址陶器产地的初步研究,虽然得出了若干倾向性的结论,但离解决考古学诸多相关问题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二里头遗址面积广大,文化堆积深厚,经过发掘的仅是极小一部分,此次研究所用的样品相对于整个遗址的陶器而言不过是沧海之一粟。因而,通过自然科学手段分析二里头遗址不同区域的陶器,提取其产地信息,结合考古学、历史学的有关背景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这只是一个初步尝试。由于样品数量少且不成系列,取自同一发掘区的样品在不同文化期的分布又不均匀,而同一文化期的样品仅取自个别发掘区,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就我们所得的初步结果而言,要想验证上述第一个结论,必须有计划地选取更多的样品,做更多的实验,获得更多的数据。因而,此项工作应该成为一项长期的目标。

为了充分发挥陶器样品的作用,研究者应该由田野考古工作者和实验室工作者共同组成,两者任务各有侧重又密切配合。对田野工作者来说,应该尽可能深入地了解自然科学的原理,了解有关测试、分析及统计方法的有效性和缺点,便于在应用测试结果时不至于盲目照搬。实验室工作者更要亲临考古发掘现场,懂得考古学的基本常识,了解实验检测所用样品的器形、风格、时代、地层及埋藏条件等文化和自然背景信息。

在上述讨论的第一节中,我们提出,二里头遗址第Ⅲ、Ⅴ两区陶器化学组成与矿物结构分属两大类的分布模式也许与各该区居民的社会地位有关。这个推测的可靠性如何?也许可以设计如下的验证方法:从其他非宫殿区,如第Ⅳ区、Ⅶ区等,取得一定数量的陶器样品进行测试,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分析,其结果倘若与第Ⅲ区一致,只有第Ⅴ区的是例外的话,就有助于证明这一推测。反之,如果其他几个区域样品的聚类结果分别与第Ⅲ区和第Ⅴ区相近,或者与第Ⅲ区和第Ⅴ区均不相同,则更能证明陶器生产和供应是按居住区划分,也就是按家族或宗族集团划分的。

对上述讨论第二节的结果,即陶器化学组成与文化分期的关系的认识。我们认为,不同时期人们的制陶工艺、取材地点或层位均会发生改变,这样的差别很可能会导致陶器的化学组成或矿物结构上的不同。因此,陶器化学组成与矿物结构的差别,对于文化分期的研究应该是有效的。但能否奏效,不仅要看测试方法的改进是否能够提供更为精确的元素含量信息和统计软件能否给出更为合理的分类结果,而且要看我们是否能够设计出理想的研究方案、取得理想的测试样品,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去判断分析。

另外,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陶器品类繁多,除了大部分为本地生产之外,还有少量是外地的产品。这些外来(或者具有外来文化风格的)陶瓷器中,既有白陶、印纹硬陶、原始瓷器等技术含量极高的产品,又有一些普通日用陶器(从器物形制及纹饰就不难看出)。其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固然因为文化交流是普遍性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二里头遗址的特殊性使然。二里头遗址作为一代王都,必然要与其他地区进行文化交流:一方面不断地吸纳各地区的文化因素,另一方面把自身的文化因素传播出去。那些具有外地文化特征的器物是从外地直接输入的制成品,还是从外地输入原料在本地制造的?如果是前者,它又会是以何种形式输入的?是通过贸易,还是战争掠夺?如果是后者,它是由本地工匠制作的还是由外来工匠用输入的原料制造的?如此等等(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专门讨论)。将自然科学方法手段与考古类型学及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对其进行周密、仔细和审慎的分析,无疑有助于我们判断二里头文化同其他文化、二里头遗址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例如,二里头遗址晚期出现了诸多具有外来风格的陶器,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夏、商政权更替的证据之一,即商人及其盟友夷人占据了该地区,留下了他们的生活垃圾;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这只是和平交流的结果,可能是外地向二里头都邑的统治者缴纳贡品时所用的器具(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考古队队长许宏博士语)。显然,只从器型风格作分析是不够的,应当首先探明其产地,再做其他推理。以常理推之,商人、夷人不大可能把这些极其普通而又易碎的生活用陶,经过数百上千里的长途跋涉带到二里头来。假使产地分析结果表明这些器物确实不是二里头遗址本地产品,而是商人、夷人原居住区原料制作的产品的话,极可能是某种特殊的原因造成的,即如有些学者所说,可能是外地人向二里头统治者纳贡所用的器皿(但也不是这唯一的可能)。如果这些陶器的化学组成与二里头本地的陶器及黏土一致,至少能够证明这是就地取材的结果,很可能是商人、夷人在二里头地方居住时制作和使用的。如此,则倾向于证明商人已经完成了灭夏事业,非如此,商人、夷人的文化遗物是不可能大量渗入此地的。

总之,二里头遗址陶器产地研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事这方面研究的考古学者和自然科学家们应通力合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