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唐代佛教官寺的概念及其特征

唐代佛教官寺,即唐代通过皇帝诏敕在两京天下诸州同时设立的制度整齐划一、承担若干特殊功能的佛教寺院。唐代曾先后四次设立佛教官寺,分别是:唐高宗乾封元年(666)诏令天下诸州各立官寺一所;武周天授元年(690)制令两京天下诸州各立大云寺一所;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制令两京天下诸州设立大唐中兴寺,神龙三年(707)统一改为龙兴寺;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敕令天下诸州设立开元寺。[4]

本书将唐代上述四次通过皇帝诏敕在两京天下诸州统一设立的佛教寺院称为“官寺”,实际上是沿用了日本学者的概念。“官寺”是日本学者通过近一个世纪以来的研究建立起来的学术概念。

佛教官寺是敕立寺院中非常特殊的一类。官寺区别于普通敕建寺院的特征在于其承担着特殊功能,这些功能主要包括:政治宣传与政治象征;接待外国来华僧众和国内往返官客;承担国忌行香的国家礼仪;作为地方僧官驻寺而握有掌管地方僧政之权。[5]这些特殊功能,说明官寺肩负着为国家祈福和为国家服务的重任,体现了官寺“公”的性质。普通敕建寺院则只是为了皇帝本人或皇室成员祈福而设立。[6]

富安敦(Antonino Forte)先生曾专门撰文讨论唐代的国家大寺,他通过归纳认为:唐代国家大寺均分布于两京及附近地区,主要是皇室成员建立并为其服务的寺院。虽然也对公众开放,但建寺初衷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祈福消灾,而非为整个国家和全体民众。[7]佛教官寺与国家大寺的区别不仅在于区位不同,即官寺广泛设立于天下诸州,更重要的乃是立寺初衷、功能和性质的差别。

富安敦先生将日本学者界定的“官寺”(government monastery)描述为“国寺”(state monastery),意在突出这些寺院全民共有、为国服务的性质和特征,以此与日本学者习惯使用的“官寺”相区别。[8]本书在认同并采用富安敦先生的界定和区别的同时,考虑到“官寺”一词既在唐代文献中有渊源可循,亦在日本学界被作为专有名词长期使用,故仍将唐代先后四次在全国诸州统一敕立的佛教寺院称为“官寺”。

需要说明的是,唐代传世文献中仅见的两处“官寺”虽确指佛教寺院无疑,但似乎并不能直接与本书界定的“官寺”,即唐代先后四次在天下诸州统一敕立的寺院(高宗官寺、大云寺、龙兴寺和开元寺)相对应。

首先,是白居易《闲吟二首》诗中的“官寺行香少,僧房寄宿多”[9]两句。此诗作于白居易以太子宾客分司东都时期的大和三年至四年(829—830)。因相关信息缺乏,无从判断诗中的“官寺”是否属于本书所界定的官寺范围。其次,是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提到,西池寺是“七所官寺”之一。[10]由于行文简略,亦无从判断此“七所官寺”究为扬州抑或海陵县之“七所官寺”,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均可知圆仁笔下的“官寺”并不在本书界定的官寺范围之内。

新出石刻文献《孙尚客墓志》中记载,时任长安县令的孙尚客于长安二年(703)七月二十二日“寝疾卒于京师胜业官寺”。[11]由于长安县廨位于长寿坊,可以排除墓志中“官寺”一词系指官署的可能。此“胜业官寺”应即位于胜业坊的胜业寺。[12]胜业寺何以在武周时期被称为“胜业官寺”,尚待进一步讨论。可知,至少在武周时期,“官寺”一词并不专指唐代先后通过诏敕在两京天下诸州同时统一设立的佛教寺院。

若将中国本土传世文献(白居易诗)、域外传世文献(圆仁《行记》)和新出石刻史料(《孙尚客墓志》)三类史料中的“官寺”合观,似可知作为佛教寺院的“官寺”一词,在唐代并不是一个高频使用的词,且并无统一明确的含义可寻。

本书之所以继续沿用日本学者所创造的“官寺”一词,除日本学界曾长期使用且久已成为专有名词外,主要是由于“官寺”一词的含义可以基本概括本书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唐代法律,所有寺院若欲得到朝廷的官方承认,被认定为合法寺院,均须获得朝廷颁赐的寺额。唐代朝廷正是通过寺额制度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寺院总数的控制。故当时所有合法寺院皆须有朝廷颁赐的寺额作为护身符。相较于普通有额寺院,官寺的特殊之处在于,官寺是在全国各州通过诏敕统一设立的一批特殊寺院,这批寺院往往享有统一的寺额(高宗官寺除外),以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制度的整齐划一,并承担若干特殊功能。

此外,日本学者界定的“官寺”往往还包括隋文帝开皇年间在其龙潜四十五州统一设立的大兴国寺,仁寿年间向全国110余州分送舍利并造塔供养的舍利塔寺[13],有时还包括隋文帝开皇初年为恢复佛教而“诏令”天下州县各立之僧尼二寺。[14]隋文帝时期三次统一敕立的寺院,尤其是大兴国寺,是否确系唐代官寺制度的渊源所在,是否属于“官寺”,均尚待进一步研究。本书所讨论的“唐代佛教官寺”,并不包括上述隋文帝敕立诸寺,仅专指唐代先后四次在天下诸州统一敕立的具有官方性质的特殊佛教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