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以劳务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既有私法合同的属性,又渗透了诸多公法的因素。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一样,当事人之间之基本权利义务乃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由于劳动关系不仅存在经济因素,还存在人身因素,既有私法因素,又有公法色彩,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关系颇为复杂。“劳动契约内容绝非单纯只有劳工的劳务给付义务与雇主报酬给付义务两项相对的主要义务;劳雇之间根据人格属性的特质,还有一系列附随义务。”[1]研究劳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意义在于法律不可能明定当事人所有的具体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也难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非常明确的约定,因此,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性质出发,探究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不仅可以指导立法,而且可以补充当事人之间约定之不足,使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并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理论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目前国内的学者主要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发,对其进行概括,从劳动合同本身性质出发进行的研究还稍显不足。以下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的性质,探讨雇主和雇员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