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民工返乡的宏观情境

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促成农民流动的基本动因。在分田到户之前,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束缚在农村内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受到很多限制。[1]分田到户之后,被束缚的劳动力就开始向外流动,农民工在那时就已经产生。不过,那时外出务工的农民较少,季节性较强。在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国家政策仍然限制农民流动到城市,那时的流动人口也不多。由于农村生产体制的改革,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同时乡镇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吸纳了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务工,中国农村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农村内部劳动力与资源的紧张表现得不太明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加重,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也逐渐不景气,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经济发展持续低迷。在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珠三角的外向型经济得到迅速发展,随后长三角的经济也突飞猛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带动起来的建筑业也在此时如火如荼,这些都为中西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提供了客观条件。

廉价劳动力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在中国东南沿海外向型经济和建筑市场上务工的主要劳动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内部劳动力与资源的紧张,农村外部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共同构成了农民工流动的宏观背景。

在城市化的单向度思维下,农民离开农村外出打工,被看成是一个城市化的历史过程,而在实际中,农村劳动力并不是单向度地从乡村到城市,而是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为主。往返于城市和乡村之间、在城乡之间徘徊是农民工流动的常态。农民工要么是季节性或者以年度为时间单位离乡又返乡;要么是因为生活事件返乡之后又离乡;要么是长期在外务工,过了打工年龄之后,不得不返乡养老。返乡农民工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生成。具体来说,农民工之所以会离开农村外出打工又返乡主要受以下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首先,城乡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是农民离开农村外出打工的基本社会背景。因为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经济的不同产业呈现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分布的格局,城市主要是工商业经济,农村主要是农业经济,造成了大中城市和县级以下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开始经营家庭工商业,或者在乡镇企业中就近务工,或者直接流动到各级城市加入非农业生产部门。以农户家庭兼业以及过密化的农业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方式逐渐被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方式所代替,而这些非农产业又大多集中在各级城市。这是在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的必然结果。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20年中,各种资源越来越向大城市特别是地级市和省会以上的大都市集聚,县级以下的城镇和村庄在发展上严重落后于大中城市,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也集中在这些县级以上城市,一部分农民首先流动到本地附近的县级以上城市就业。

第二种不均衡是东南沿海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这是跨省、跨区域农民工流动的主要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之后,中西部的乡镇企业失去了发展活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缺少了就近务工的机会,农民增收困难。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快速发展,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农民工的跨区域流动开始频繁起来,主要流动的趋势是从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向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流动。

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在山东半岛、苏南、长江三角和珠江三角等地方表现得不明显。这些地方区位优势明显,受到城市工商业发展的辐射作用,这些地方的县域经济或乡镇经济较为发达,农民可以实现“离土不离乡”的就近务工,主要在本乡镇或者县域内实现非农就业。受到当地发达工商业经济和城镇发展的带动,这些地区高效农业也较为发达。因为城乡经济的整体发达,这些地区吸纳了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

农民工的流动会带动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进而可以扭转区域间、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这是发展经济学解释农民工跨区域流动合理性的基础。而在近20多年的实践中,中国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反而越来越大,城乡差距也在逐步扩大,打工潮也一年胜似一年,这种预期效果似乎还没有到来。这也意味着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还将持续较长时间。

其次,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过低,增长的空间狭小,且就业岗位极其不稳定,从而使得大部分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难以实现永久性迁移。农民工主要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就业。在住宿餐饮业、小工商业等服务行业中,还有一些自雇形式的个体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往往以夫妻或者家庭为单位,主要从事小商品加工、零售、餐饮等。这些就业部门大都是非正规经济部门,不仅工作环境差、劳动报酬低、社会保障覆盖率低,且就业岗位极其不稳定(黄宗智,2009)。据《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的统计,2004年,农民工的平均劳动报酬是780元/月,农民工中有22.9%在建筑行业务工,有30.3%在制造业就业(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2006)。从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分配来看,外出打工的家庭中,已婚的中老年男性多从事建筑业及其相关行业,而未婚的年轻人和年纪较轻的已婚者多在工厂生产线上务工。

建筑业普遍实行包工制,一项工程经过层层发包,大部分利润都被建筑公司和包工头赚取,不能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建筑业农民工不仅报酬低,而且工资常常被拖欠,工作条件差,工作地点的流动性强。从事建筑业的以中年以上的农民工为主,且男性居多(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2006),与建筑业相同的是一些劳动强度大的行业比如采矿业也以中年男性为主。因为工作的流动性强,收入低,许多建筑业农民工都是以兼业形式外出务工,农忙季节还回家务农。

制造业以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处在全球化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使得我国的产业结构长期呈现低劳动力成本和低利润率的特点。加工业以18岁以上30岁以下的青年人为主,年轻的未婚女性在这些行业最受欢迎(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2006)。在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中小企业或者作坊性质的家庭工业中就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电子加工业、轻工产业包括服装和玩具加工业为主,技术含量低,盈利空间狭小。

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将农民工当成稳定的产业工人,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强。造成这种后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率低。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句笑话这样描述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劣势地位:“中国两亿条裤子的利润才能够换来一架波音飞机。”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处在世界产业链的低端,本来利润就非常低,要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优势,只能压低工人的工资,否则就很难生存。在这些被描述为“血汗工厂”的企业中,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差,平均每天的劳动时间都在12个小时之上,农民工主要是用时间和身体换取工资。如果没有每天8个小时之外的加班,他们只能获得保底工资,仅仅够他们平时租房、吃饭等日常消费,基本上没有结余。因此,在这些工厂工作的农民工只能通过超长时间的加班获取较高的收入,并尽量压缩生活开支。即便如此,大部分农民工所获得的收入也不可能支付他们在城市安家的成本,加之制度上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和市场风险的转嫁,农民工的就业十分不稳定,他们对打工都不抱长远的预期。

最后,市场壁垒是农民工实现永久迁移的根本性障碍,制度性障碍只是表面因素。一般认为,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以及黏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保障差别是形成农民工问题的制度性障碍。具有身份区隔特征的二元户籍制度构成制度上对农民工的歧视,造成农民工次等公民身份,中央对城市政府的放权、城市政府的自利自保使得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困难重重(李强,2002;陆益龙,2008)。这些针对制度的批评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在城市扎根的个体经济成本。在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民工实现城市化的大部分资源已经采取了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农民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弱势的。

在农民工的实际收入得不到提高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具备支付完成城市化的经济基础,仅仅改变户籍身份无助于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在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中,资源配置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市场不会自动兼顾社会公平。市场化赋予了人一些自由权利,但是市场化的社会环境遵循的是强者愈强的逻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最大的优势是自身的生物资源,不仅人力资本与其他群体相比处于劣势,而且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也很低,和资本、企业、城市政府等组织化的强势者来比,农民工无疑处于弱势地位。理论上,政府最有可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出努力,然而现实是,在以发展主义为导向的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也得给资本做出让步,从而导致劳动部门对劳动关系介入不力,劳动法规形同具文。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相关权益很难得到有力维护。

黏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已经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况且社会保障只是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中央和城市政府在户籍改革上之所以谨慎,有地方政府自利自保的因素;城市的容纳能力和城市公共品的供给能力有限,大量流动劳动力城市化的社会成本和社会稳定也是各级政府不得不考虑的因素。2004年郑州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受挫,就是因为城市的容纳能力有限,特别是教育这样的公共资源无法满足大批农转非的农民工子弟的就学要求(郭凯,2007)。这说明进行彻底的户籍改革在目前是存在客观困难的。

实际上,户籍制度一直在进行着有限的改革,一些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农民工只要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有固定居住场所,就可以实现农转非。许多城市将购买商品房和落户挂钩,只要农民工有能力在城市购买一套住房,他们就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在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的严厉抨击下,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有条件的农民工开放城市户籍,户籍制度改革大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势,这方面以重庆市一步到位的农民工转户并与土地脱钩、将农民工纳入公租房政策范围的改革最为引人注目。

有报道称,2011年年初,针对一些城市将户籍制度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相挂钩的户籍改革做法,中央恐怕一旦经济增长减速,农民工的就业受到影响,而城里有限的社保又不足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农民工失去家乡的承包地而难以返乡,这将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在新的通知中收紧了户籍改革的口径,渐进式的户籍制度改革重新成为现实的选择(张艳玲、杜珂,2011)。

突破户籍限制,给予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城市市民的相关权利,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等等,只是保证农民工在打工地生活的辅助性措施。也就是说,只有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足以支持他们在城市居住和生活,这些保障措施才有意义。在房价高企的情况下,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在城市购房是不可能的。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之后,拥有城市户籍的低收入群体需要政府出台保障房等民生措施,在这方面城市政府尚且存在许多困难,为流动人口提供保障房对城市政府来说更是捉襟见肘。重庆的做法能否在全国得到有效推广,需要时间来证明。

退一步讲,即使农民工能够在城市购买一套住房,或者像重庆的改革那样,农民工可以获得公租房,但是城市的生活成本要比农村高,普遍收入低的农民工要在城市维持基本的生活绝非易事。农民工在城市长久生活还需要供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这些都是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开支。例如,农民工用10万元就可以在农村建造一栋像样的房子,这么多钱至少是一个普通农民工务工10年的积蓄。农村的消费水平低,同样的收入水平,农民工就可以在农村过上比在城市更好的生活。这就是说,基于实质性的生活质量的考虑,即使阻碍农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性因素不存在了,如果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得不到实质性提高,农民工还是会选择返回农村定居。

总而言之,经济驱动力是农民工流动的基本动力,同样因为经济的原因,他们很难实现彻底的、永久性的迁移。外出务工只是为农民工提供了非农就业的机会,作为个体的农民工只能在城乡之间穿梭,直到他们人老体衰最终退出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性障碍只是表面问题,稳定的工作是农民工在打工地长久生活的前提,安居是农民工在城市扎根的关键。农民工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现状,导致他们在打工时不可能进行技能累积,劳动报酬的增长空间狭小,就业流动频繁。无论是突破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与市民一样在社会保障上享受同等待遇,还是让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的住所,都难以从根本上排除市场壁垒对农民工实现永久迁移所构成的障碍。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未完成之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民工还将徘徊在城乡之间,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