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探析
- 刘道兴 喻新安 闫德民 任晓莉
- 5126字
- 2020-12-10 15:45:44
第二节 我国农村社区的发展历程
依照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可以大致分为改革开放之前的农村社区建设和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村社区建设两个阶段。
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农村社区建设
这个时期的农村社区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人民公社型社区。新中国成立后,农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一时期的农村社区组织更多地表现在生产队范围内,在集体主义的号召下,全队社员一起从事农业生产,实行统一分配,其他社会活动也一起进行,形成独特的社区“均有”现象。农民热情被极大地调动起来,但由于农村组织的泛政治化倾向和“大锅饭”,农村劳动生产率受到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开始了一系列变革,农村社区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社区变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50~1958年,即土地革命和早期的合作化运动;第二个阶段,1958~1978年,即人民公社时期。陈万灵在《农村社区变迁——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实证考察》一文中分析,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改变了地主土地占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了克服农民个体分散小规模生产无法解决的问题,党和国家又组织农民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应该说,这样的选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正确的选择,是有历史的进步意义的。但是由于对于公有制经济的过分迷信和不切实际的追求,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很快就超越了客观条件所允许的程度,走上了一条违背生产力发展规律的道路。到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的确立,这样的趋势就走到了顶点。1958年7~10月,我国迅速实行了农村公社化体制,全国有26500个人民公社,99.10%的农民参加了人民公社。尽管后来人民公社经历了几次整顿,但基本的制度没有变化,而且维持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农村社区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所有制特点是集体所有制,即所谓“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公社化过程中,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多个村庄社区或多个合作社归并为一个大规模组织,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1959年,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实际上,这一套制度只延续到1983年人民公社解体。
第二,组织性质上的政企合一。1962年9月中央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实行工农兵学商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在这种体制中,国家政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运作,正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所谓便于领导和管理,实质上是便于对集体财产物资、劳动力及经济剩余的控制、调拨和收款,即“一平二调三收款”。
第三,生产管理上的行政化和军事化。这表现在:生产按行政计划,社员进行集体劳动,实行军事化管理,把数个、数十个劳动力集中起来,在生产队长或生产组长统一指挥下,在同时间同地点从事着基本相同的作业,俗称“大呼隆”。这种方式给了机会主义较大空间,使劳动者丧失了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分配消费上的平均主义。人民公社的分配标准是按劳动量工时和人头进行分配,即所谓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平均主义分配和消费俗称“大锅饭”。当时政府的主观意图旨在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这实际上割断了生活消费与劳动贡献的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个人利益。
第五,要素配置和生产经营计划化。在一个公社或生产队,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使用多少土地、劳动力资源等都按计划进行行政配置;生产结构单一,基本上是“以粮为纲”,其他林、牧、渔及工副业受计划限制。这种“计划”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计划者、执行者和劳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计划实施的成本高昂。
第六,运行机制的封闭性。主要表现为劳动力要素的非流动性,公社制度规定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具体劳动方式和内容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劳动者没有自由迁移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生产队土地不准出租和买卖,这限制了土地等资产的可转让性。对生产收益分配必须先完成国家征(派)购任务等。除上交征统购农产品和极少国家投入外,公社和生产队几乎没有与外界发生联系。农村生产要素的非流动性,使其不能有效配置和利用。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安排缺乏存在的基础,从产生开始就注定要解体。人民公社强调公有化,对个人私利进行彻底否定,使人民公社体制失去了激励机制。当社员自利遭到否定时,对公社冷淡和消极,导致人民公社生产效率低下,引起了社会饥荒。迫使政府在人民公社体制设计中妥协和让步,恢复了“自留地”等,这是对社员利益的部分承认。尽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集体所有制,这里集体有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到底归谁所有,不明确,违背所有权排他性原则;而且其他一系列派生产权都受到限制;土地不准出租、买卖等,限制了土地、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权;收益分配首先要完成国家上缴任务,其收益权受到限制;劳动力非流动性更是对人力资本所有权的限制;等等。这些没有激励的产权安排,必然导致公社体制运行的低效率。行政权力参与人民公社组织运作,社区内部交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交易者没有追求自利的权利,就不能表达为交易协议,必然导致效率低下。权力参与资源配置,必然按权力者的效用函数配置资源,因为人民公社的干部和领导由上级行政任命,不可能受人民公社成员的约束影响。所以,“政企合一”的组织注定效率低下。在人民公社集体中“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其原因:集体规模较大,社员劳动的计量和质量监督成本高昂,难以实施;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取消了社员退社权,在成员多次重复博弈中,形成了均衡策略:相互偷懒。每个成员都采取了自己偷懒而阻止其他成员偷懒的策略。其结果是人民公社组织中相互偷懒现象普遍存在,这意味着大家共同“挨饿”。
二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社区建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两次关键性的变革:第一次变革,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结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公社体制,使得我国农村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同时,我国农村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彻底性的变革,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合法性的基层管理组织的出现,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第二次变革,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终于步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直至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城镇化才真正步入正轨并逐步实现了农村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彻底改变了我国农村居民的生产以及生活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积极参与到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中去,农村人民无论是生存条件还是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群众以及经济基础。这一时期农村社区的基本特征从经济社会方面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追求自身权利与制度环境的松动。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方面,提出要切实保护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大包干”创举迅速在全国蔓延,成为全国农村主要的农业经营管理制度,后经规范成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1983年全国已有95%的生产队实行这项制度。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5年春,全国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全面结束,总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92000多个。同时还建立村民委员会82万多个。这表明农村社区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获得应有的权利,自身利益得到了保障,农民在生产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产量连年增长。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后的社区形成三大职能组织:共产党组织、政府组织及村委组织、经济组织及企业等。
第二,村民自治逐渐的兴起和发展。村民自治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权力下放后的再一次彻底的权力下放。前者使农村社区居民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者使居民获得一定政治权。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委员会体现。村民委员会最早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宜山县等地。这一形式得到了1982年宪法的肯定,宪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极其缓慢,也不平衡。1987年11月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1995年,全国先后有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实施办法,另有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北京、上海)没有制定。在制定村组织法实施办法的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具体时间不同,发展程度也不同。
第三,农村社区的不断分化和整合。自从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中国农村的制度环境开始变化,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劳动自由与择业权等诸多权利。在“农民”身份的背后隐藏着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农民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相互交易的内容、方式发生了变化,其偏好及利益标准发生了变化。这不仅表现为居民个体发生了变化,而且也在整个社区层次上发生了变化。首先,农民个体的分化与整合。农民获得土地耕种和经营权后,也获得劳动和择业的自由,产业分工在农民之间实实在在地发生。按所有制关系(经济地位和状况)、社会分工(职业分化、产业分化)标准,农民被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人阶层、雇佣工人阶层、智力型职业阶层、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社会管理者阶层等。现代的农民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只能用农村社区居民来统称户口还在农村的居民。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体制下形成了不少大型公社,有的由若干个自然村落合并而成,有的地方把大型村落分解(为了削弱封建家族势力)重组为不同的公社。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农村社区发生了分解和重组。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前后,进行了一次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分解和合并,但基本趋势是变小,基本上以自然村落为界,一个村落就是一个生产队或一个生产大队。这次“分队”、“并村”现象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社区间的分化与整合。分化的农民开始按经济原则进行整合,纳入市场环境,汇成社会流动,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内地偏远地流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被强化,村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趋于解体,一些地方因村民外出流动而成为“空壳村”。8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工业化、城市化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分散经营后,村庄社区交易协议被重新纳入组织制度框架内,多数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兴办企业或公司,形成新的经济组织。
村庄社区边界也形成了多元化的趋势。一是村庄社区地理界限,主要指以土地归属为依据的村界,以及行政关系制约下的村组织行政界限,这是亲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的地域共同体的边界整合。二是村庄社区交易活动的非地理界限,主要指经济组织、市场经济网络、人际关系网络、社会活动圈子所涉及的范围。这种社区边界正在发生着具有深远意义的变迁,具有现代农村社区的意义,表现为:社区成员的外出流动,把交易范围、关系拓展到相当广的范围;社区又不断接纳外来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同样把交易范围和关系扩展到很远的地区;社区经营的产品销售区域广泛,其边界向外无限拓展。
第四,新型农村社区的出现和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到底是何时何地最先叫起来的,已无从考证。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自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的活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与全国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新型农村社区也就应运而生。当然,在此之前,在我国的部分农村,已经先行先试,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实践基础。新型农村社区的出现,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渴望新生活的迫切愿望,反映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它也是广大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从各地已经建成的新型农村社区来看,规模不等,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乃至几万人,完全由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基础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