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华美医院百年档案(卷一)
- 王兰平
- 679字
- 2021-04-01 17:52:51
1864年
同治三年(1864)秦元润号与美国秦先生立永远出租屋契
【释 文】
立永远出租契
同仁义学秦元润号今因管业不便,情愿将前遗永丰门外道头楼屋共八间,又平屋三间,又披屋两间,四围风火墙垣俱全;又余地一方,量计盖地共廿三丈零,永远出租与花旗国秦先生为业。三面议明,永远租价洋银七百元。自租之后,任凭起造、管业,不致阻执。其业并无房亲、伯叔、兄弟、子侄乱言有分(份),业不重叠,抵当价非利债准折。如有诸般违碍等情,俱系得钞人自行理直,不涉出钞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出租契,存照行。
计开:
四址,西北道头为界,西北墙角至南墙角,计廿三丈,湾转至江边为界,西至马路为界,东至江涂为界。
同治三年四月 日立永远出租契:同仁义学(同仁堂图记)
秦元润号(元润行)
中代:陆蓉台(押)
【说 明】
(一)此契见添注“NINGPO”“No.153”“Np.2H”。
(二)此契附有英文契文,拍摄照片时,英文契文被《不动产登记证明书》覆盖,末四行释文如下:
Specifications:
There are the four boundaries. On the northwest the jitty: from the northwest corner to the southern corner is a distance of two hundred and …
(三)此契加盖民国十四年鄞县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印,印文如下:
(四)此契附民国十四年《不动产登记证明书》,见已被截为半字之骑缝字号“第二四七号”。上述证明书其文如下:
城字第二四七号
注意:如将此项证明书抵押或移转他人者应即作为废纸。
(五)此契及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钤印三方。一方钤于契首,另二方钤于证明书首尾,印文甚模糊,一方依稀可辨“审判厅印”四字,据此契及证明书内容,疑此印文为“鄞县地方审判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