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年

道光三十年(1850)董肇龙与美国浸礼会罗尔梯立久远出租屋契

【释 文】

立久远出租屋契

董肇龙今因乏钱正用,情愿将父遗坐落西北二、七两啚地方和利市桥西首,坐北朝南七架楼屋三全间,后下檐两博,后见天一埭,又平屋三间,前明堂一方,二门一道,外衖(巷)一埭,外墙门七架楼屋一全间;又正屋东畔小屋基地一间,行衖(巷)一埭,四址开后,其屋上连椽瓦,下连基地,中连楼板、搁栅、步梯,四围门扇、壁络、分间、腰折、浮沉、石砌一应在内,情愿出永租与花旗国罗尔梯先生为公会业。〔一〕三面议计,久远出租价钱八百千文正,其钱当日收足归用。自出租之后,任凭改造、居住,不致阻执。其屋并无房亲、叔伯、兄弟、子侄乱言有分(份),业不重叠,抵当价非利债准折。如有诸般违碍等情,俱系得钱人自行理直,不涉出钱者之事。此系两相情愿,各无翻悔,恐后无凭,立此久远出租屋契,为照行。

计开:

其屋四址,东至己墙出业公地,南至照墙外孙姓屋并大门外官街,西至墙外张姓宗祠,北至小屋滴水为界,并照行。

又,其屋租限以二百年为度,租期满后,每年付租屋大钱一百文,并照行。

又,前明堂桂花、玉堂树各一株,亦出租在内,并照行。

又,墙外小屋基地四址,东至出业地,南至己墙,西至正屋,北至出业公地为界,并照行。

又,每年付董姓纳盖地国课税钱一百五十文,并照行。

又,契内改“为”字,注“出”字各一个,并照行。

同受价侄名:荣(押)

伟(押)

道光三十年十二月 日立久远出租屋契:董肇龙(押) 押

见中:周臣道(押)

王振国(押)

代字:仇汉臣(押)

契吉行。

【考 释】

〔一〕“罗尔梯”,Edward Clemens Lord,1817―1887,美国浸礼会传教士。

【说 明】

(一)此契见添注“NINGPO”“No.103”“Np.1C”“真神堂”等。

(二)此契见西人英文数行,仅识得“church budget”“west gate”数词。

(三)此契首钤印一方,印文甚模糊,未识。

(四)此契另附《咸丰十一年(1861)董肇龙与西门真神堂立全收据》,一并拍摄成照片,其释文系于本书1861年档案。

(五)此契加盖民国十四年鄞县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印,印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