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研究

按照时下约定俗成的解释,司法建议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一个略显边缘化的研究课题,司法建议长期以来很少受到主流诉讼法学理论的关注,已有的零星研究成果也主要局限于法官群体对部分地区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司法政策的变迁,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法发〔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3月下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法〔20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司法建议在人民法院的各类审判活动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相互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当下的行政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出于拓展行政审判服务功能、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需要,以能动司法观念的推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灵活应变的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1],司法建议在局部地区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成功实践,不仅优化了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而且还可能孕育着一场行政诉讼观念的重大变革,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为此,本章将在系统梳理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文本变迁及实践运作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建议制度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发展空间,探讨司法建议有效说服行政机关的机制设计,希冀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的运作。

[1] 姜明安:《关于司法建议的认识》,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