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的轨迹

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总趋势和总目标,是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1],而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目标的选择和确定,又因主导政治变革的主体及其价值取向的差异,而呈现出鲜明的阶级性和阶段性特征。近代中国政治变革,总体上经历了纵向更迭、横向交叉、依次演进和曲折发展的历史过程。所谓纵向更迭,是指在中国近代社会和历史演进过程中,承担政治改革任务的政治主体,由于受到历史进程、政治环境、阶级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制约,依次经历了被下一历史阶段的政治主体所确立的改革目标和改革方案所借鉴、否定和取代的历史过程。政治改革的目标和方案的纵向更迭,体现了社会政治演进的历史性或过程性。所谓横向交叉,是指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传承性和阶段性特征,在同一历史阶段的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政治主体结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并因不同政治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差异,造成利益冲突加剧和阶级矛盾激化,甚至因为封建保守势力或反民主势力一时强大,而导致政治社会进程出现倒退现象。但民主趋势始终是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的主流,不过,民主的形式是有变化的,这种趋势不仅体现在近代不同历史阶段的各进步政治势力的思想和活动中,也体现在抵制政治社会变革的守旧势力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的变化中。我们只要认真回顾和分析一下不同历史阶段各种政治思想替代的事实,就可以清晰地发现,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主题和轨迹一直在随着历史进程的演进而持续。

一、民主意识的萌生和近代政治变革的酝酿

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是中国人的民主意识开始萌生和近代政治变革的酝酿时期,其标志是:

(一)地主阶级内部出现了改革呼声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地主阶级内部就形成了以龚自珍、魏源和林则徐为代表,要求改革吏治和时政的革新派。龚自珍是近代揭露君主专制弊端的第一人,他否定“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的君权神授和天子独尊观念,从沉睡了几千年的茫然宇宙之中发现了“自我”,指出天子没有什么特别,天地万物是众人的意志创造的,高呼:“我光造日月,我力造山川,我变造毛羽肖翘,我理造文字言语,我气造天地,我天地又造人,我分别造伦纪”[2]。他批评君主专制造成吏治腐败,导致官员们“缚草为形,实之腐肉,教之拜起,以充满于朝市”[3],揭露儒家学者借皇帝威权“自售其学”,提倡经世致用。他不同意礼法出于圣君的传统观念,提出宗法制度是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农之始,仁者悌义之极,礼之备,智之所自出,宗之为也”[4],因此要求皇帝走出深宫,经常和民众见面,以了解民情,表明其已有平等意识的萌芽。更值得一提的是,他呼吁朝廷向地主阶级中的贤明之士开放政权,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出了“君臣共治”的主张,这可说是近代民主思想因素的萌芽。

(二)朝廷个别大臣和早期改良派明确提出了政治改革主张

在洋务运动期间,清朝个别大臣和资产阶级早期改良派,在主张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同时,也提出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要求。

首先,对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自由、平等原则表示赞赏。马建忠说:“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或为民主,或为君民共主之国,其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于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粲然可观。”西方各国“人人有自立之权,即人人有自爱之意”[5],这些都是中国所没有的,是值得中国学习的。

其次,要求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王韬通过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西方各种政体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宜行“君民共主”,即混合政体。他认为“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究其极,不无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6]。陈炽也认为,西方各国“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在于“合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7],即君主立宪制起到了凝聚人心的作用。

再次,要求实行议会制度。在清末率先肯定议院的是朝廷重臣文祥,1875年,他曾上奏《密陈大计疏》,提出清朝摆脱困境的“驭外之大本”,“所系者在人心”,即西方的议院政治是人心之所寄,可以拯救中国,实现富强之梦;10年之后的1884年,淮军宿将、两广总督张树声在遗折中直接提出效仿西方,设立议院的要求[8]。曾出任驻英公使的郭嵩焘、崔国因也相继明确表达了设议院的愿望。早期改良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郑观应,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提出实行君主立宪制的人[9]

以上表明,在甲午战争以前,晚清个别大臣和早期改良派在设计改革中国政治的方案中,已经接触到了立宪思想。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政治,是他们高于同时代其他人的地方,也是时代变迁的重要政治标志。

二、君主立宪的提出及实施

从1894年甲午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前,清政府朝野上下主张实行君主立宪的呼声很高,并发生了两个重大的历史事件:一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的“戊戌百日维新”,二是晚清政府主导的“新政”和“预备立宪”。

(一)变法维新的目标、内容和道路选择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败于日本,清朝北洋水师全军覆灭,宣告了“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彻底失败,说明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单纯地实行经济变革,采用西方科学技术发展现代工业,是不能成功的。历史自身发展的逻辑,促使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改良派,选择了从政治改革入手,拯救中国的发展战略。

康梁等人为发动维新变法,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思想准备。康有为专门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这两部著作奠定了变法维新的理论基础。严复翻译了《天演论》《原富》《社会通诠》《群己权界论》《法意》《群学肄言》《名学浅说》和《穆勒名学》等西方近代关于进化论、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逻辑学方面的著作,使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科学理论,在中国上层社会得到了广泛传播,为康梁发动变法维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康梁提出的变法维新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具体主张包括:(1)在政治上,建立“君民一体”的君主立宪制度,开国会,定宪法。(2)在经济上,以“富国为先”,“以商立国”,鼓励和保护商业发展。(3)在法律上,“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实行”。(4)在文化教育上,“废八股、兴学校”,“远法德国,近采日本,一定学制”。(5)在军事上,“选编国民为兵,而司其教练”,建立新式海军和陆军,等等。

康梁的变法维新主张,不仅要求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突破“一统垂裳之势治天下”的君主专制政体,建立“君民一体”的君主立宪制度。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是“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通过资产阶级改良道路,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社会变革。

(二)清政府发起的“新政”和“预备立宪”

“百日维新”期间,改良派的上述主张基本上没有被清朝当政者所采纳,但在维新运动被镇压以后,却又成为清王朝主动发起的“新政”和“立宪”运动的内容。众所周知,君主专制和官僚政体毕竟在中国实行了几千年,它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也为普通中国人所习惯,所以,改变君主政体关系到所有中国人的利益。但是,晚清政府为何要实行“新政”和“立宪”呢?简单说来,这既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应对革命派和立宪派的政治诉求,当然更是世界大势所趋。

首先,从戊戌变法被镇压以后,清政府和帝国主义列强的关系来看,由于帝国主义在形式上同情康梁领导的变法维新,导致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同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当慈禧集团利用义和团报复帝国主义,招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后,逃难到西安的慈禧太后便频繁地向列强传出信息,不惜在政治上违背自己的初衷,以换取帝国主义的“欢心”。慈禧甚至从西安发出“上谕”,指示清政府与列强议和,并表示实行变法。盛宣怀在看到“上谕”后曾说:“今两宫一心,已饬议行新政,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悉泯前嫌。”[10]这表明慈禧提出实行“新政”,是顾及了列强态度的。

其次,从国内政治形势来看,孙中山等人自创立“兴中会”开始,就致力于武力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的革命斗争。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的影响下,各地会党和反清人士接连发动武装起义,清政权陷入了严重的政治危机。资产阶级立宪派虽然并不主张推翻清政府,但其要求改变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的呼声,同样使清朝当政者如坐针毡,而且立宪派不断以请愿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愿,也对君主专制政体构成了严重挑战。革命派和立宪派替清朝当政者绘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愿景,逼使清王朝不得不做出抉择。清政府经过权衡利弊,最终做出了进行政治变革,实行君主立宪的回应。

再次,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促使清政府启动了“立宪”进程。1904年在,在中国境内发生了日俄战争,这场战争以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日本战胜实行君主专制的俄国而告终。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立宪政体优越性的体现,因而推动了立宪呼声的高涨。在要求实行君主立宪潮流的激荡之下,不少当政的封建官僚也相继上书要求立宪,慈禧则被迫接受了这种现实。

但是,从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开始,清政府就为“立宪”定下了两个基调:一是巩固“君上大权”,二是“仿行宪政”。“预备立宪”主要涉及行政改革、设立议会、实行地方自治三个方面的内容。

1906年,戴鸿慈等宪政大臣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提出了分权以定限、分职以专任、正名以核实的官制改革原则,奕劻、孙家鼐、戴鸿慈等主持官制改革大臣议定的方案是:(1)“宜略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2)“宜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3)“内外各重要衙门,皆宜设辅佐官,而中央各部主任官之事权尤当统一”;(4)“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5)“宜变通地方行政制度,以求内外贯注”;(6)“裁判与收税事务,不宜与地方官合为一职”;(7)“内外衙署,宜皆以书记官代吏胥”;(8)“宜更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以除种种窒碍而收实事求是之效”[11]。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清朝采取了如下改革措施:

第一,调整国家机构,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1)撤销中国实行多年的中央部院建制,设立农工商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理藩部、外务部、大理院、邮传部、吏部、学部等11个部院。(2)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结构及其归属。行政权归属内阁和各部大臣,内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12],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组成,内阁的职责是“辅弼皇帝,担负责任”,各部大臣“分之为各部,合之为政府”,“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立法权在议院设立之前,名义上由资政院代行;大理院行使司法权,负责审判,申枉理谳,解释法律,受法部监督,不受行政权干预。大理院内设总监察厅,负责监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及调度司法官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仿照中央政权模式,实行三权分立。(3)改革官吏任用制度,实行量能授职,择才录用,不分满汉,停止使用胥吏,改用书记官制度。

第二,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资政院成立于1907年9月20日,是带有议会性质的机构。资政院设总裁2人,总理全院事务,由“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本者”充任;副总裁2人,佐理全院事务,由“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充任。资政院由100名“钦选议员”和100名“民选议员”组成。“钦选议员”包括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爱新觉罗、各部院衙门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员、硕学通儒及多纳税者;“民选议员”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不同出身的议员,选举产生的渠道和方式有所不同。资政院议员实行任期制,任满三年一律改选。

资政院会议分为两种,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3个月;临时会议无定次,会期1个月。资政院召闭会议,均须“明降谕旨,刊布官报”。开会之日,必须“恭请圣驾临幸,或由特旨派遣亲贵大臣恭代行开会礼,宣读开会谕旨”。

资政院的职责包括:国家岁出入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事件、宪法以外的法律及修改法律事件、其他特旨交办的事件。资政院议决的事件,也须总裁、副总裁咨会国务大臣,请旨定夺。资政院议决的事件,如国务大臣有异议,得咨送资政院复议,仍有异议,需由资政院正、副总裁及国务大臣分别具奏,皇帝圣裁。

资政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旨谕令停会:(1)议事逾越期限者。(2)所决事件违背法律者。(3)所议事件与行政衙门意见不合需协商者。(4)议员在会场有狂暴举动,议长不能处理者。停会期以15日为限。同时,资政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旨谕令解散,重新选举:(1)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者。(2)所决事件妨害国家治安者。(3)不经停会之命令,或屡经停会仍不悛改者。(4)议员多数不应召集,屡经督促仍不到会者。

资政院的第一次常年会于1910年10月3日正式开幕,整个会议历时100天。会议期间争论最激烈者为速开国会案,其余则为弹劾军机大臣案、设立责任内阁案、开放党禁案,另有民众关心的议案,如商办铁路非经国会协赞不得收为国有案、铁路公司适用商律案、运输规则案、禁烟案、剪发易服案等。这些议案虽然多数议而未决,决而未行,但民选议员们面对权贵,敢于直言己见,伸张正义,则是中国人亘古未有之举,从中不免流露出一缕现代政治的气息。

从资政院的职责和会议制度可以看出,它虽然在形式上属于国家立法机构,但实际上只是一个咨询机关,并无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只是清廷用来应付社会舆论的工具。但在资政院开院的短短几个月内,还是制订了《大清新刑律》《破产律》《地方自治章程》等法律规章,对于启动近代中国法治进程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尤其资政院的组织构成,因为有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两种不同成分,民选议员多数来源于立宪派人士,具有较强的宪政意识和强烈的参政愿望。在实际政治活动中,两种不同出身的议员,分别代表着国内不同的政治势力,具有不同的政治诉求,对于近代中国政治进程产生了不同影响。

在中央设立资政院的同时,1907年10月19日,清廷还发布了各省速设咨议局的“上谕”。1908年7月22日,清廷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在一年内办齐。翌年10月14日,各省咨议局第一届常年会同时开幕,除新疆外,全国21个省全部开办了咨议局,共选出议员1643人。立宪党人张謇、汤寿潜、谭延闿、汤化龙、蒲殿臣分别当选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四川省咨议局局长。他们利用咨议局的合法地位进行立宪活动,特别在1910年的速开国会请愿活动中,咨议局发挥了重要作用。至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咨议局共存在两年时间。

根据《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钦遵谕旨为各省采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宪政编查馆对咨议局的性质和职能作了如下解释:“咨议局之设,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以裒集一省之舆论,而上无妨于国家统一之大权。”“咨议局即议院之先声”,“夫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况咨议局仅为一省言论之总汇,尚非中央议院之比,则其言与行之界限尤须确切定明,不容稍有逾越”。这表明,咨议局只是对本省利弊和兴革事宜进行“指陈”和“集议”的议政机关,它在议政活动中虽采取了某些民主形式,但其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必须接受地方督抚领导,所以不具有西方议会性质和职权。

对于咨议局议员选举,《咨议局章程》作了严格规定,只有本省籍贯、年满25周岁,具备下列任何条件之一者,得有选举资格:①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或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著有成绩者。②在中外中等以上学堂毕业持有文凭者。③举贡生员以上出身者。④曾任实缺官职文七品以上、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⑤在本省拥有5000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根据这个规定,全国符合选举资格的选民不足1%,99%的中国人与咨议局选举毫不相干。在实践中,咨议局选举是在各省督抚严密控制和操作下进行的。

(三)《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在清末“预备立宪”中,先后于1908年8月27日、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钦定宪法大纲》既不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也不是对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简单肯定,而是立宪与专制相调和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它以宪法形式确定了“君权至上”原则,并以君权限制、剥夺议院权力,违背了宪政精神和民主原则。

《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发生不久,资政院提出取消皇族内阁、召开国会的建议和驻扎在栾州的新军第十二镇统制张绍曾、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联名提出“政改十二条”,要求清廷立即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及山西宣布独立的危机情形下,仓促制定和公布的。此时的清政府不仅表示“誓与我国军民维新更始,实行宪政”,释放自戊戌变法以来的一切政治犯,准开“党禁”,承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而且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织责任内阁。

《十九信条》完全是非常时期的产物,是被形势逼出来的。它体现了中国当时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采用了英国宪法精神及“虚君共和”制和责任内阁制,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是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它是先行颁布的宪法重要条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定宪法。

以上可知,清末立宪虽然是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历程启动的标志,但实质上它只是清政府采取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应变措施。在“预备立宪”过程中,立宪和反立宪的斗争生动地折射出中国传统政治的特点,体现了中国政治社会曲折发展的规律,即统治阶级任何时候都不会自愿出让已经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换取政治清明和社会公正,只有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它们才可能被迫地和有限地答应人民所要求的政治改革,但这种迟来的改革又往往难以挽回统治者走向灭亡的命运。

三、民主共和方案的实施及其转型

从辛亥革命到北洋政府被推翻,是中国政治由改良走向革命,创建资产阶级共和国,尝试实施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并遭受严重挫折的阶段,也是中国社会分化加剧,新生政治力量崛起,思想文化领域发生裂变,并提出新民主主义政治方案,以取代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独裁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时期。这17年间,始终存在着革命和改良、往西走还是往东走的斗争,民族资产阶级创建民主共和国的努力及其失败,北洋政府统治下的议会民主和政党政治乱象,有力地说明了当时中国不具备实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条件,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民主宪政目标,也不会因为北洋军阀政府被推翻而变为现实。中国需要彻底地和系统地变革,需要新的政治力量崛起,需要新的政治理论指导,而共产党的建立和工农大众参与中国政治社会变革,使中国逐步超越了资产阶级宪政而走向了新民主主义宪政。

众所周知,早在辛亥革命以前,立宪派和革命派之间就存在着两条立宪道路的斗争。立宪派曾直言不讳地表示:“吾人之目的,将以改造现政府,而不欲动摇国家之根本,因现政府危及国家之生存,故改造现政府。革命党则因现政府之腐败,并欲变更国家之根本组织。”[13]杨度更为直白地说:“吾人之所问者,不在国体而在政体,不争乎主而争乎宪。”[14]这表明,立宪派主张走议会道路,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反对改变传统的国家体制。

革命派则坚持认为,“中国苟欲立宪,舍革命外,更无他策”[15]。强调只有改变国体,才能改变政体,坚持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实行民主立宪制度。孙中山以民生哲学、“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铸就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完整思想体系,他本人也因此成为20世纪初期系统探讨政治体制问题的第一人。“五权宪法”是他对于宪法的创见,早在19世纪末就有酝酿,1906年12月2日正式见诸文字。“五权宪法”的核心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离,政权归国民大会,治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后来他曾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西方国家采取的三权分立制度,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人才,立法机关拥有监督权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应将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实行五权分立。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五权分立学说的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分立”学说,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该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消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弊端,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只可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和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辛亥革命以后,各种政治势力纷纷组建政党,革命派成立了国会、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选举产生了临时大总统和责任内阁,这些政治事物是近代中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重要成果。但在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后,《临时约法》、国会、责任内阁、进步政党成为其实行独裁专制的重大障碍。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封建势力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围绕“约法”和“国会”的存废等象征资产阶级民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斗争。但在这场政治对决中,不仅内阁制遭到破坏、国会被解散、国民党被非法取缔,《临时约法》也被袁世凯毁弃了。

袁世凯死后,国会虽然得以恢复,各政党积极展开角逐,但北洋军阀继续控制着中央政权,把国会、制宪和政党政治变成了实现个人利益和独裁统治的工具,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制、三权分立制、政党政治始终没有得到真正实行,资产阶级向往的民主生活没有到来。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断碰壁乃至遭受失败的事实,自然促使人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自己所走过的道路,并对中国传统政治和传统文化的现实作用进行深入思考,因此导致新文化运动和中西文化论争的发生。中国近代史上的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在中国广泛传播了资产阶级文化和政治理念,并引入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推动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产生,这是引发中国社会深入变革和政治转向的最重大事件。它表明中国正在从传统中挣脱出来,但中国的政治变革,因为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形成了不同于一般封建社会条件下的民主革命的特征。近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使承担改造中国社会历史使命的政治主体,面临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位一体的任务,近代中国政治变革不能走一般民主革命之路,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社会变革之路。

四、新民主主义宪政道路的选择

新民主主义宪政,主要是针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和国民党一党独裁专制的政治现实,而提出来的一项联合各革命阶级、共同进行反帝反封建的过渡性的政治方案,它是中国政治进程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转变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再一次实现近代中国政治变革主题转换的标志。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以往的政治理论都无法合理地解释中国政治,无法整合所有社会进步力量共同反对民主革命的主要敌人,所以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创立了指导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尤其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

所谓新民主主义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16]。其具体内容和基本特征是: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比如在抗战时期,“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17]。新民主主义宪政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民主政治,因为当时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即使颁布一部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破坏,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中国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18]

新民主主义宪政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创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政权形式,通过选举产生了工农民主政府。依据《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其目的是保障工农大众的利益和权利。1935年底,中国共产党在瓦窑堡会议上决定将苏维埃工农民主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19],所以,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是属于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的政府。抗战时期,根据社会矛盾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各抗日根据地普遍成立了由共产党人、革命群众和民主人士组成的参议会,选举产生了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政府。抗战胜利后,尤其在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专政”[20]的政治目标。从“工农民主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等政治口号的变化,生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

沿着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轨迹,中国共产党的建国活动依次经历了创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宪法大纲》,建立抗日民主联合政府、制定《施政纲领》,制定《共同纲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历程。至此,基本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即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从而实现了历史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体制和政权体制的转变。

[1] 这里采纳了以传统性和现代性作为区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依据的观点,即凡传统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称作传统社会,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领域以传统农业为主,政治上实行集权专制,社会组织以自然村落为主要形式,文化上强调超验的、反个性的和知足常乐的价值理念等。凡现代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称作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特征是:经济领域实现了工业化,政治上实行民主,社会领域实现了城市化和市民化,文化上强调理性化的价值观念等。

[2] 《壬癸之际胎观第一》。

[3] 《与人笺五》。

[4] 《农宗》。

[5] 《适可斋记言记行》卷二。

[6]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重民下》,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7] 陈炽:《庸书外篇·议院》。

[8] 迟云飞:《清末谁最早要求设议院?》,《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0日。

[9] 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页。

[10] 《义和团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24页。

[11]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68—380页。

[12] 设立内阁是由戴鸿慈等人在1906年8月的奏折中提出来的,同年11月7日,清廷批准并公布了《内阁官制及办事章程》。但责任内阁制度虽为清廷所首肯,却迟迟不得实行,至1911年5月8日,才成立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责任内阁。责任内阁的13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员占4名,蒙古族1名,满族有8名,其中皇族占5名。所以第一届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这使得立宪派要求限制皇权的责任内阁,反而变成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工具。

[13]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13页。

[14] 同上书,第872页。

[15] 同上书,第403页。

[16]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17] 同上书,第733页。

[18] 同上书,第735页。

[19] 同上书,第677页。

[20] 《共和国走过的路》,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