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观金融史:一个银行职员的档案寻踪(1921—1942)
- 刘平
- 12928字
- 2021-04-04 03:24:53
薪酬与福利
陈伯琴在其此后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留下了不少记述,尤其是其经历的各种事件,大多记载得非常生动、细致,但对其个人生活方面的记载,却是少而又少。关于陈伯琴及同人的福利待遇情况,只能从档案中寻找相对较为间接的线索。
根据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的记载,1921年初,陈伯琴初入浙江兴业银行时,月薪为30元;第二年,即1922年,他的薪水增加了10元,总计为40元。这一标准一直持续到1928年。(142)
说到薪水,确实应当介绍一下该行颇具特色的薪酬和福利体系。以下行文过程中,照录了该行早期的一些相关规章,读来可能略显枯燥,目的是兼顾专业研究的需要,也为今天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应该指出的是,从时间上看,此时正是陈伯琴入行之初的阶段。有关薪酬与福利部分的一些制度性规定列于此处,一方面是考虑到整个章节文字篇幅的均衡,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借此更加直观地展现陈伯琴的生活状态。在缺乏相关史料的情况之下,这或许也是一种无奈而现实的考量。
考察该行在1920年左右制定的《浙江兴业银行改定薪水规程》,可以发现,高级职员与初级职员之间的薪水数额相差较大,从500元至5元,最高甚至达到了100倍。同时也可看到,规程对甲、乙、丙、丁等四个等级的加薪条件和具体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如此便可使得所有员工意识到,只要遵章守纪,认真工作,每个人都可以有预期的上升空间和薪水收入。这一规程的基本要求,持续多年未变。该规程全文如下:
一、行员薪水依左表定之
二、甲等行员之支薪加薪,由办事董事定之;乙等行员,总办事处由书记长,各行由经理酌拟数目并附理由,送由办事董事议定之;其他行员,总办事处由书记长,各行由经理开单,报明总办事处核定之。
三、薪水得于年终或下列期限届满时,择成绩优异者,照第一条薪水表,就各本等递加之,但除甲等外,乙等得三年一加,丙等得二年一加,丁等得一年一加。加薪甲等,每次至多五十元,乙等至多四十元,丙等至多二十元,丁等至多五元。
四、薪水已加至本等之最高额,书记长或经理认为有不得不越等加薪者,先开具事实,送由办事董事复核,提交董事会议决定之,但以上一等之最高额为限。
五、未届加薪年限,书记长或经理认为有不得不加者,照前条办理。
六、行员受劝惩规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惩戒者,虽届加薪年限,是年不得照加,其递缓日期按各该员等次,照第二条之办法核议定之。
七、行员除病假外,其事假或特假,日期逾于规定限度者,应按日扣薪,于次年发给花红时,由总办事处核明扣算。其花红不足抵扣者,另行指定于某月份薪水内扣算之,但甲等行员不在此限。
八、行员薪水,月朔支给,不得宕欠。
九、行员薪水均自到行就职之日起支,按日计算。离职时亦同,如本月薪水业已支给者,应按日扣还。
十、行员未到行前已办理本行事务或特聘已允就职者,得以到行论,照支薪水。
十一、甲行行员有转职至乙行者,自离甲行之日起,至到达乙行之前一日止,仍支原职薪水;如已向甲行支领者,由乙行按数划还之。其新职薪水自就乙行职之日起支。
十二、甲行行员借调至乙行者,在一个月以内,薪水由甲行支给;一个月以外,薪水由乙行支给。膳宿费亦同。
十三、甲行行员休假在乙行所在地,适遇发薪日期,非先经甲行核准函知乙行者,不得在乙行支取薪水。
十四、因公派遣,除另给旅费外,薪水照支。
十五、学生在学习期内不给薪水。(143)
除了薪水之外,陈伯琴和他的同事们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确实还有不少。比如专门针对该行行员设计的“行员存款”,利率相当优厚,这应该也是该行稳定队伍、留住人才的举措之一。《浙江兴业银行行员存款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规程之适用,以现在总办事处及本行支行分庄各行员为限。
第二条 存款以定期、随时两类为限。
第三条 定期存款,银洋并计,以一万元为额,利息常年九厘。
第四条 随时存款,银洋并计,以五千元为额,利息常年六厘。
第五条 行员存款,须用本人姓名,不能用堂名、记名或别号等字样。
第六条 利息起算日期及结息日期,均照普通各户一律。
第七条 定期存款,以一年为至短之期,未到期以前,不能支取本息。
第八条 凡由年资薪水及期满偿还之保险金拨作定期存款者,所存之期,必须至第二次年金取得时,或第二次保险金期满偿还时为止。(附注一:此项定期存款得在第三条限度之外计算。)
第九条 定期已满,如不支取,即于期满之日再转一期,其前期利息,得以并入起息,并于存据内由经理盖章证明,加存上年利息若干,但必须俟第二次期满后始得支取。
第十条 随时存款,不能透支。
第十一条 行员存款,须另立科目(名曰行员定期存款、行员随时存款)。定期存款,无论何行,收付本息,均转归本行,存据均由本行缮发(存据上写明“行员某人”)。随时存款,由各行股照旧办理(折面签条上写明“行员某人”),此项收付数目,每十日须报告总办事处一次。
第十二条 存据如有遗失,均照普通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行员离行后,随时存折,即须取销,另换新折,照普通存户办理。其定期存款期满后,办法亦如之。(144)
再如该行专门设计的行员保险制度,“以奖励储蓄兼寓酬恤为宗旨”,为员工切实解决了相当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推动了该行的储蓄工作。此举确实称得上“用心良苦”。《浙江兴业银行行员保险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规程以奖励储蓄兼寓酬恤为宗旨。
第二条 此项保险金除董事、监察人外,凡总办事处及本行支行分庄各行员,均须于每月薪水及本年所得之酬劳金内按等提取之。
第三条 保险金以十年为一期,满期凭收条及保险证全份取款。其在限内身故者,一俟接到身故之确据,即可照赔。
第四条 保险金提取之标准如左:
(甲)在每月薪水内提取者:甲等职每月提取百分之十;乙等职提取百分之八;丙等职每月百分之六;丁等职每月百分之四。
(乙)在本年酬劳金内提取者:酬劳金在一千元以上者,提取百分之二十;酬劳金在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者,提取百分之十五;酬劳金在一百元以上至五百元者,提取百分之十;酬劳金在一百元以下者,提取百分之五。
第五条 照上列标准外,如愿增加若干者听其增加,至多之数以每月所得薪水及每年所得酬劳金为限,但必须确定数目,按期照缴,逾期者应偿还银行常年八厘利息。
第六条 此项保险金须用本人姓名,不能用堂名、记名或别号等字样。
第七条 此项保险金,庶务员于按月支发薪水时开列清单,交存款科收存,以六月十二月十五日为保险金收款期末,到期之利息,仍照行员随时存款办法算还本人。
第八条 在保险期内身故者,赔偿标准照历年所缴保险金总数加一倍。例如保险之日起至身故之日止,已经递收保险金实洋一千元者,当赔偿洋二千元,多少照此推算。
第九条 保险期限已满,偿还之数亦照第八条办理,但必须由第一年起扣足十年,不得提前支付。此项保险金期满偿还之日,必须以二分之一拨作定期存款。
第十条 行员身故,经总办事处认为有特别勤劳或因公身故者,除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外,仍提交董事会议,照劝惩规程办理。
第十一条 如因正当原因中途离行,无论自辞或被辞,除只退还历年所缴保险金外,得按收款日期算给常年八厘利息。至因违背行章辞退,并无经手未了事件者,只还保险金,不加利息。
第十二条 此项保险金,无论自辞或被辞或身故,其经手事件未了者,须俟了清后,始得退回或偿还之。
第十三条 此项保险金,无论支行分庄,收付均入本行帐。
第十四条 本行应另立行员保险金科目,每年分两期填给收条,并按期报明总办事处备核。
第十五条 凡遇赔偿时,除将所缴纳之保险金扣抵外,不足之数在第四公积金项下支付。
第十六条 期满偿还之款,均于每期决算时照收入保险金之数提出,另立科目,为行员保险准备金。(145)
俗话说,“早起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对于员工生计的关怀,往往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伙食费的补贴、住宿费的补贴等,皆体现了银行当局体恤之情,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时期银行的经济实力。毕竟,所有这些举措,都是需要拿出“真金白银”的。该行的《浙江兴业银行食宿费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食费规定于左表,各行按照就地情形,于表定额度内酌拟数目,报明情由,商由总办事处议定行之。
第二条 行员食费每月一号与薪水同时发给,行役食费每月末日与辛工同时发给,中途进行、退职或解雇者,均按日计算。
第三条 行员须一律在行午餐,早晚餐在外者听。食费由行员自行与厨役结算,但得因便利由庶务员在发给食费时扣算。
第四条 厨役辛工由行开支一名,人数较多者得开帮工、下灶各一名。
第五条 厨房用具及寻常盘碗、煤米等类,均由厨役自备,行内不再开支。但茶炉用煤得由各行酌量津贴。
第六条 来宾留膳,由各行酌定每客每餐若干,于应酬费项下支付之。
第七条 宿费规定如左表,各行按照就地情形,于表定额度内分别职等,酌提数目,商由总办事处核定之。
第八条 行员不带眷属,自愿住行者听,但不给宿费。
第九条 学生应在行住宿。初级助员无眷属,居住各行所在地,经察看该员情形,认为应令其在行住宿者,均不给宿费。
第十条 宿费每月与薪水同时发给。新进行员在十五日以后者,按半月计算;离行时不论在十五日前后,均免扣回。
第十一条 行员在行轮流值宿,另以规程定之。(146)
如果员工租用该行自有房屋,还可得到更多的实惠,至少房租比市面上要减低不少。《行员酌减屋租办法》全文如下:
一、行员租住本行之屋,租金可以照定额酌减,以示优待,其酌减标准即由经理拟商总办事处定夺。
二、租住人名义须用本人姓名,不能用堂名、别号。
三、订租契约、收租及其他手续,均照规定普通办法一律,惟押租及保人可以免除。
四、行员租住本行之屋者,行员一览表内即须注明不住行,并须照通一八〇号函第三节办理。
五、行员遇长期迁调,租屋即须交还,不能以家族中他人名义,援优待例继续承租。(147)
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酬应常常成为一种无法回避和推脱的负担。该行出台的《浙江兴业银行酬应及年节开支规程》,对婚丧等酬应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了规定,有据可依,当然就好办事了,既体现了银行当局的关怀,也减轻了同人的压力。该规程同时对年节同人宴会及行役犒赏等的规定,更让人感受到异常浓厚的人情味。即便是处于银行最底层的栈司和茶役,也能从中感觉到一份情意。该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同人遇婚丧等事由,由各关系行照左表致送礼仪,在公款项下开支,以某处浙江兴业银行名义行之。不在左表范围之内者,概不致送。
第二条 照前条由本银行名义致送外,不得以喜帖或讣启分送各同人。同人间亦一概不必再送,其别有姻世谊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行外各种应酬认为与本行营业有关者,由关系行酌量致送,在公款开支,具名以某处浙江兴业银行冠首,下列总协理或经副襄理姓名。
第四条 年节同人宴会、行役犒赏,依左定各款行之。
甲、年节宴会
一、阳历元旦、阳历年终度岁、本行成立纪念:右列各期日,每期定为鱼翅席,每桌以八元或十元为度,多寡照人数由庶务员商明总协理或经理酌定。其欲变更办法者,得由各行自行酌订,但不得逾应支额定之总数。
二、旧历新年正月初一至初四日、端午、中秋、冬至:右列各期日,每桌令厨役自备五簋四碟,其价值除额定之伙食费照支外,每桌以酌增至两元为度。
乙、年节犒赏
一、折菜
阳历元旦、阳历年终度岁、本行成立纪念日:右列各期日,每期定折菜两元。此以行役十人为标准,如在十人以上,得比例加给。
二、给赏
阳历年终一次:栈司、茶役,每人五元至十五元,厨役每人约二元,车夫、杂役等,每人约一元。
(附注一:是项给赏或每人平均给予或酌量增损,得由庶务员商明总协理或经理酌定,但支付之数仍以不逾额定总数为限制。例如某行茶役、栈司共七人,最多可支一百零五元,厨役三人,可支六元,车夫、门役、杂役五人,可支五元,共计一百十六元,即为额定总数。
附注二:此项给赏开支,各行厚薄悬殊,情形互异,齐而一之,藉示限制,不能不如此规定;各行中有向来习惯所无,认为不必有此一举者,尽可酌量情形,迳行核减。)
第五条 同人以个人名义给赏行役,标准如左:
甲等职:多寡听便,但不宜过费。
乙、丙、丁等职,自一元至两元为度。
学生:不必给费。
右列各款均以阳历年终一次为度,交庶务员汇总酌分,不必私给行役。
第六条 本规程以外,凡属年节敬神祀鬼及其他一切无谓开支,一概禁除。(148)
银行需要严格的管理,但也并不意味着没有丝毫的人情味。有两个事例,可以具体说明一些问题。
第一则事例,是关于员工身后事的处理。1921年初,申行收支股的一位助员彭效麐在杭病故。1月26日,申行收到了其母彭王氏来函,函称:“身后情形至为惨恻,家本贫寒,由赣迁浙,既无亲属,复无伯叔,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一切医药殡殓诸费,多方借贷,时届岁阑,债务孔迫”;并请求申行“代将其存行之行李箱内取出保险证,代为领取,并恳代为请恤。”(149)
为此,申行即于1月27日致函总办事处,首先提出,“查该员并无经手未了事件”,按照相应规程,应当给还该员所存保险金67.87元,并加倍再给予同等金额的补偿。此外,申行提出:“又查该员本年年底止,为满六年年资薪水到期,丁巳无事假,戊午事假十五日,己未事假四日半,庚申无事假,核来均不逾限;惟既病故,则于六年仍未届满,核与规程不符,应如何办理,以示体恤之处,还希尊裁。”最后,申行又提出:“又查《劝惩规程》第二条,该员在行任事在五年以上,虽无异常劳绩,办事尚无错误,应否念其家贫母老,酌量赠送奠金或津贴之处,亦候尊处裁定。”(150)
这份请示报告实际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退还员工生前的保险金,并依照规定加倍补偿。二是按规定满六年年资,可以享有一笔抚恤金,但扣除累计事假后,却又不满六年,大概差了20余天,这是要求作特殊处理。三是主要出于人性关怀,“念其家贫母老”,要求额外给予一笔奠金。
对此,该行董事长叶景葵批示:“查酬恤办法现在业经发表,惟须于明年正月实行。彭君在行六年将满,平时尚无误事,并母老无依各情,即经议决,姑援上年周丕承成案,给予恤金七十七元,由总办事处于第四公积金支付,并另送奠敬,照薪水一月,由申行并支,保险金即照规程分别支付可也。”(151)应当说,该行最高层完全同意了申行的要求。从批示中提到的“周丕承成案”可知,类似的处理在该行已经不是第一例了。
另一事例,则是关于如何对待员工遗属的。1922年6月29日,申行专门请示总办事处,函称:“已故信托保管主任黄松丞君之世兄,名志勤,因事辍学,意欲改就商业;敝处念松丞君在行宣力有年,对于其后嗣谊因加以培植,拟即嘱其来行,派充初级助员,藉资练习,列丁等职,支月薪五元,请核示为荷。”(152)总办事处对此迅速回应,同意了申行的请求。(153)这种安排,应当说充满了人情味,对包括陈伯琴在内的所有在职员工而言,同样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本章开篇用了相当篇幅,挖掘和梳理了陈伯琴的家世渊源和教育背景。我觉得这些内容对于全面理解陈伯琴其人,包括“从前从哪里来”,或是“今后往哪里去”,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与专业基础和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的初步建立相比较,优良的家风、校风、学风给陈伯琴所带来的影响,恐怕是更为深刻的。
从1921年至1924年,陈伯琴在浙江兴业银行度过的最初阶段,一定程度上属于职业生涯的实习和预备阶段。本章梳理和分析了浙江兴业银行有关内部管理的多项制度与规定,透过这些看似非常枯燥的文本内容以及实施情形,可以清晰而直观地感受到,该行已经建构起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进而营造了一个较为浓厚的“守规矩”氛围。当年直接身处这一环境和氛围之中的陈伯琴,对此的感受显然应当更为直接,也更为深刻。
世家子弟究竟应当如何培养,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话题,也是一个具有相当现实意义的话题。陈理卿选择将儿子陈伯琴安排在自己担任监察人的浙江兴业银行,究竟出于何种考虑,目前已经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材料,不过,放在自己身边,或者是自己亲密朋友的身边,能够给予更多的锻炼和提携机会,至少应是题中之义吧。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浙江兴业银行还是进行了极为严格的管理。从陈伯琴的成长经历即可看出,他从最基础的岗位做起,绝大多数时间都被派往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经过了不少复杂事件的历练,从而成长为一个称职的银行经理。可以说,浙江兴业银行给了这些世家子弟锻炼和成长的机会,这些世家子弟更多地是用自身的努力回报了银行,并证明了自身的价值所在。
(1) 洪葭管:《金融史的魅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2) 〔美〕雷麦著,蒋学楷等译:《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8页。
(3) 洪葭管:《金融史的魅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
(4) 陈日稔:《重修陈氏宗谱序》,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上),上海图书馆藏。
(5) 《陈氏新增宗约》,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上),上海图书馆藏。
(6) 电气机械科初年级履历汇总表,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藏学籍档案。
(7)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四,上海图书馆藏。
(8) 刘孝恩:《例赠奉政大夫涧芫陈公暨德配周宜人家传》,《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下),上海图书馆藏。
(9) 陈日稔:《例赠文林郎先考涧芫府君墓碑铭》,《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下),上海图书馆藏。
(10)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五,上海图书馆藏。
(11) 陈日稔:《蜕园七旬自寿诗三十首》,《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下),上海图书馆藏。
(12) 赵尔巽:《诰授奉政大夫陈公樵峰暨德配朱宜人六秩双寿》,《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下),上海图书馆藏。
(13)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五,上海图书馆藏。
(14) 陈理卿:《清诰封中宪大夫莲舫陈公挽诗》,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首(下),上海图书馆藏。
(15)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六,上海图书馆藏。
(16)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五,上海图书馆藏。
(17) 同上。
(18)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五,上海图书馆藏。
(19) 同上。
(20) 陈廷钧等纂修:《蛟川灵绪乡沙河陈氏西宅宗谱》(1925年重修),卷六,上海图书馆藏。
(21) 同上。
(22) 陈浚(1917—2013),浙江杭州人,历任八路军总司令部民运部干事,华北新华日报筹备处文书、科长,华北新华日报助理编辑、编辑、编委,北方局宣传部干事,太行新华日报代理总编辑,冀鲁豫日报社代理副社长、总编辑,牡丹江日报社社长、总编辑兼牡丹江地委宣传部部长,合江省鸡宁县委书记,东北局城工部、宣传部宣传科科长,沈阳市小西区委副书记,沈阳工人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东北总工会劳动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人民日报社总编室主任、记者部主任、国际部主任、理论部主任、副总编辑,浙江日报社党委书记等职,1984年10月离职休养,1991年3月,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
(23) 陈浚:《不枉在人世走一遭》,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24) 关于陈廷绪生平,可参见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汉冶萍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1页;四川省普格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普格县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3页;宁波帮博物馆编:《近代上海甬籍名人实录》,宁波出版社2014年版,第190页。
(25) 四川省普格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普格县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26) 四川省昭觉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昭觉县志》,四川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
(27) 郑少成等修、杨肇基等纂:《西昌县志》,1942年版;转引自张先清、赵蕊娟编:《中国地方志基督教史料辑要》,东方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576—577页。
(28) 熊希龄等致赵尔巽电,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第二册),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17—318页。
(29) 熊希龄等致张作霖电,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第二册),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02页。
(30) 周秋光:《熊希龄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273页。
(31) 赵尔巽致张謇等电稿,1912年2月17日,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第二册),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18页。
(32) 张作霖复湖南共和协会电,周秋光编:《熊希龄集》(第二册),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02页。
(33) 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404页。
(34) 张后铨:《汉冶萍公司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63—264页。
(35) 浙江省盐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浙江省盐业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22页。
(36) 原载1914年9月20日《申报》,转引自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1897—1949)》(第一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96页。
(37) “内务部汇报十年分核给河工奖章及河务奖章人员表”,《政府公报》第2325号,1922年8月23日。
(38) 李南:《莫干山:一个近代避暑地的兴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39) 同上。
(40) 李南:《莫干山:一个近代避暑地的兴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41) 胡政、张后铨:《汉冶萍公司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丁褣长:《浙江兴业银行创办人群像》,载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42) 《货栈租赁合同》(1919年9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3。
(43) 《货栈租赁合同》(1919年9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3。
(44) 张树年:《我的父亲张元济》,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
(45) 同上书,第158—159页。
(46) 马菊年:《太华纪游》,《兴业邮乘》第三十四期,1935年6月9日。
(47) 浙江兴业银行章程(1934年),何品、李丽编注:《浙江兴业银行》(上海市档案馆藏近代中国金融变迁档案史料汇编),上海远东出版社2016年版,第64—65页。
(48) 李子竞:《本行二十六年之回顾》(1934年9月),李子竞:《本行回顾第二辑》(1949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5。正常情况下,该行董事及监察人每年改选一次,根据“第廿六任监察人至第卅七任监察人一览表”记载,1943年11月,陈理卿当选为第三十二任监察人。1945年8月,该行监察人改选(第三十三任),陈理卿未在当选名单之内。
(49) 浙江兴业银行总行行员表(陈廷绚),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3。
(50) 陈日宽,字仰和,1872年生,浙江镇海人,曾任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副经理、四明保险公司董事、中央影戏公司监察人等。参见宁波帮博物馆编:《近代上海甬籍名人实录》,宁波出版社2014年版,第189页。
(51) 浙江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河北分理处行员表(陈仁愔),1930年1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4。
(52) 电机初年学生名册,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
(53) 2018年4月7日上午,我在微信朋友圈征询有关上海三育中学的有关情况,得到不少朋友的指点,其中最为专业、最具代表性的回复,则来自完颜绍元先生,他于当日下午即发来此信息。
(54) 《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55)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56) 交通部训令,1922年7月6日,《交通大学校史》撰写组编:《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第一卷),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84页。
(57)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58)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59) 同上。
(60) 同上。
(61) 同上。
(62)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63) 同上。
(64) 《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图书馆捐款征信录》,《交通公报》五十四期,1921年。
(65)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66) 霍有光、顾利民:《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年谱(1896—1949)》,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67) 霍有光、顾利民:《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年谱(1896—1949)》,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46页。
(68) 电机初年学生名册,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馆藏学籍档案。
(69)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70) 电气机械科初年级成绩单,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藏档案。
(71) 霍有光、顾利民:《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年谱(1896—1949)》,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72) “在校学生姓氏录”,《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原南洋公学二十周纪念册》,1917年,上海图书馆藏。
(73)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74) 民国七年一月学期试验成绩册(土木科一年级),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藏学籍档案。
(75) 民国七年一月学期试验成绩册(土木科二年级),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藏学籍档案。
(76)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77) 吴保丰:《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少年世界》第一卷第十期,1920年10月1日出版。
(78) 《铁路管理科庚申级级史概略》,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79) 《铁路管理科庚申级级史概略》,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80) 同上。
(81) 同上。
(82) 《铁路管理科庚申级级史概略》,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83) 同上。
(84) 民国九年一月学期试验成绩册(铁路管理科二年级甲班),上海交通大学档案馆藏学籍档案。
(85) 《铁路管理科庚申级级史概略》,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86) 同上。
(87) 陈伯琴:《庚申年本级赴沪宁津浦两路考察记》,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88) 同上。
(89) 同上。
(90) 陈伯琴:《庚申年本级赴沪宁津浦两路考察记》,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91) 陈伯琴:《京沪游记》,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92) 陈伯琴:《京沪游记》,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93) 同上。
(94) 交通部训令,1920年12月3日,《交通公报》四十九期,1921年。
(95)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毕业训词,1920年12月,《交通公报》四十九期,1921年。
(96) 序一(叶恭绰),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97) 序二(唐文治),载《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铁路管理科头班纪念册》,1920年,上海图书馆藏。
(98) 交通部训令第四六七号,1921年2月28日,《交通公报》五十二期,1921年。
(99) 同上。
(100)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表(陈伯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12。
(101) 薛理勇:《老上海高楼大厦》,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109页。该行1935年将旧楼拆除,在原址建设新楼,即今北京东路230号或江西中路406号的浙江兴业银行大楼。大楼于1936年8月交付使用。该大楼由中国本土的华盖建筑师事务所设计,申泰兴营造厂承建,五层(后加盖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装饰艺术派风格的近现代主义建筑,外立面处理简洁,主入口设在北京路与江西路的转角处,在北京路另设有大门,为银行的营业大厅,这样就使营业大厅与主出入口分离。
(102) 会计年度改用阳历办法(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3。
(103) 陈伯琴:《十六年来》,《兴业邮乘》第四十九期,1936年9月9日。
(104) 第十四届营业报告书(1921年3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507。
(105) 《财产目录》《贷借对照表》《损益计算表》(1921年),《兴业邮乘》第十六期,1933年12月9日。
(106) 《浙江兴业银行总办事处办事暂行规程》(1918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07) 陈伯琴:《十六年来》,《兴业邮乘》第四十九期,1936年9月9日。
(108) 同上。
(109) 陈伯琴:《十六年来》,《兴业邮乘》第四十九期,1936年9月9日。
(110) 《浙江兴业银行试行总规程》(1922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1。
(111) 陈伯琴:《十六年来》,《兴业邮乘》第四十九期,1936年9月9日。
(112) 根据浙江兴业银行行员表(胡潄岑)所载:胡潄岑,名承恩,江西新建人,1926年1月1日进行,上海华童公学毕业前曾在浙江兴业银行服务两年半。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3。
(113) 陈伯琴:《十六年来》,《兴业邮乘》第四十九期,1936年9月9日。
(114) 《浙江兴业银行各行内规》(191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15)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服务规程》(1922年1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1。
(116) 《浙江兴业银行劝惩规程》,约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17) 《浙江兴业银行旅费规程》,约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18) 《浙江兴业银行给假规程》,约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19) 《当值规程》(1923年9月修正),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3。
(120) 处字六〇一号(1920年1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4。
(121) 处字一〇二六号(1920年12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9。
(122) 同上。
(123) 处字六九六号(1920年4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5。
(124)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学习英文规程》,估计1920年初,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25) 《讲堂规则》,估计1920年初,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26) 处字一七五八号(1922年7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10。
(127) 处字第一〇八四号(1921年2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9。
(128) 处字第一〇四一号(1921年1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9。
(129) 同上。
(130) 处字第一七六三号(1922年7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10。
(131) 处字九九二号(1920年11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8。
(132) 处字九九五号(1920年11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8。
(133) 处字第一〇三四号(1920年12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9。
(134)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觅具保证书规程》(1924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3。其中,1925年4月3日,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并将保证书取回者”等内容。根据1932年12月3日总处十四号通函,第三条则修改为:“保证人以总分支行所在地之商人有商业上信用者为限,但虽非总分支行所在地之商人而身家殷实,或任商业中重要职务,为所在行所素知者,亦得认许之。”
(135) 行员保人调查表说明(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3。
(136) 处字六八二号(1920年3月2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5。
(137) 处字六八五号(1920年3月2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5。
(138) 处字七一九号(1920年4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5。
(139) 处字七七九号(1920年5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6。
(140) 处字第六二七号(1920年2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4。
(141) 处字第六四一号(1920年2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4。
(142)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表(陈伯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12。根据该行员表记载,陈伯琴的薪水变动情况为:1921年30元,1922年40元,1928年70元,1929年80元,1930年100元,1931年120元,1934年160元,1939年200元,1942年230元。
(143) 《浙江兴业银行改定薪水规程》,约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44)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存款规程》,1918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45) 《浙江兴业银行行员保险规程》,1918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46) 《浙江兴业银行食宿费规程》,估计1920年初,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1924年7月16日,根据该行通告十九号,第八、九条合并为:行员不带眷属,本行内有房屋可住者,均住行,不给宿费;学生不论有无眷属住在总分支行所在地,应一律住行,不给宿费。行员家在总分支行所在地者,虽不住行,不给宿费。此案于1927年5月24日通函撤销。
(147) 《行员酌减屋租办法》,192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48) 《浙江兴业银行酬应及年节开支规程》,估计1920年初,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0。
(149) 浙兴申行致总办函,处字第一〇七二号(1921年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9。
(150) 同上。
(151) 浙兴申行致总办函,处字第一〇七二号(1921年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09。
(152) 处字第一七三五号(1922年6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10。
(153) 处字第一七三七号(1922年6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