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种种

我从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中,寻找到了一些该行早年内部管理方面的零散史料,从中亦可窥见一斑。细读这些史料,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浙江兴业银行的各项管理,尤其是内部管理,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体系。

戒约

早在该行总办事处1916年制定的内规中,即订有“戒约”专章,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职员遇事务之未经专条明定,或虽有专条尚待斟酌,及事关重要者,应商明总办事处办理。②职员就职后不得兼营同等事业。③薪水按规程定期支发,此外不准有透支及暂欠各账。④职员对于行务应守秘密,不能以文件、簿册示人或泄漏主顾与本行往来状况。⑤职员不得向本行及本行往来商家以各种名义挪借款项。⑥职员不得以他人名义及别号、记名、堂名在本行私作交易。⑦职员不得以别号、记名、堂名为人作保向本行借放款项。⑧职员除办理行事外,不得用本行名义为人绍介及担保。⑨职员应尊重品格,服从规程,不得有违法之行为。⑩无论何人对于来客须谦和相待,不得倨傲不恭。⑪职员于职务上遇有过误及不合定章使本银行受损者,应由关系人员负赔偿之责。(114)对于任何一家银行而言,行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做交易,包括挪借款项、为人介绍及担保,以及泄露本行秘密等,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这些自然也成为“戒约”的重要内容。

1922年11月27日,由该行董事会议议决施行的《浙江兴业银行行员服务规程》,更是对员工的行为规范作了进一步明确。与此前的“戒约”相比,该规定更多从正面强调了行员的处事规则,如处理事务须诚慎勤勉,须守上下之秩序,崇尚简朴等。该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行章程及各种规则事例,行员须完全遵守。

第二条 行员处理事务须诚慎勤勉。

第三条 行员须守上下之秩序,互尽亲睦协和之旨。

第四条 行员须崇尚俭朴以敦重其品格。

第五条 行员对于来客须谦和相待。

第六条 行员不得有一切违犯法律并有损本行名誉之行为。

第七条 行员就职后不得兼营同等事业。

第八条 行员就职后非经董事长之许可,不得兼他项职业。前项许可之范围,以不妨碍本行职务者为限。

第九条 行员对于行务应守秘密,不得以文件、簿表等示人,或泄露顾客与本行往来状况。

第十条 行员不得向本行宕欠款项。

第十一条 行员不得以他人名义及别号、记名、堂名在本行私作交易。

第十二条 行员不得以别号、记名、堂名为人作保向本行借放款项。

第十三条 行员不得以本行名义为人介绍及担保。

第十四条 行员不得为买空卖空及一切投机事业。(115)

该行于1920年代初期制定的《浙江兴业银行劝惩规程》,至今看来,依然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该规程对各项奖励和惩戒的种类及实施条件等,都作了较为具体的明确,并强调了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其中,“年资加俸金”对稳定员工队伍的重要意义,自然不言而喻;抚恤政策的实施,则体现了细致的人性关怀;而相应的惩戒条款则充分表明,一旦违规违纪,付出的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该规程全文如下:

一、行员奖劝及惩戒除另订特约者外,均照本规程之规定。

二、甲等行员之奖劝及惩戒,由办事董事提交董事会议决之;乙等行员除惩戒中告诫一项,总办事处由书记长,各行由经理施行外,余均报由办事董事定之;其他行员,总办事处由书记长,各行由经理定之,报明总办事处。

三、奖劝分为四种:(一)褒予金;(二)年资加俸金;(三)退俸金;(四)赒恤金。

四、年资加俸金,于总办事处及各行薪水项下支给之;褒予金、退俸金、赒恤金,于章程第节规定酬恤公积项下支给之。

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给褒予金:

(一)设计或发觉本行能受重大利益或免重大损失者;

(二)遇意外事变,能保全本行者;

(三)准给事假三十日,未告假者。

六、褒予金除前条第三项按日照加薪水外,第一项、第二项由办事董事提交董事会议议定之。第三项,甲等行员不适用之。

七、年资加俸金依左表定之:

八、年资加俸金得照最近所支之薪水数目计算,为一次之支给。

九、年资加俸金须扣足日数,如经过各年中有请假逾额者,应累年并计补足之,始得照支。

十、年资加俸金应以二分之一作定期存款,非存至受第二次年资加俸金时,不得提取。

十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给退俸金:

(一)直接因公成为残废、不能任事者;

(二)在本行继续至十二年以上、年满六十岁、本行认为衰老不能任事者;

(三)在本行继续至十二年以上、退职出于本行之意、并非因有过失者。

十二、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至多照退职时原支月薪之半,按月支给,至其病状回复或死亡之日为止。第三项至多照在职时所实得薪水总数百分之十二为一次支给。如衰老退职后就有他处职务者,退俸金应停止支给。

十三、按月支给之退俸金,由总办事处出具凭折付与。退职者按照凭折内载明支给日期,向指定之总分支行领取之,不得透支,并不得以凭折向本行或他处抵押借款。

十四、受退俸金者不给赒恤金,但因残废及衰老退职至其死亡之日为止,所受退俸金尚不足应得赒恤金之数者,得找补之。

十五、在职满一年以上而死亡者给赒恤金,一次支给。

十六、在职六年以下者,赒恤金照实得薪水总数百分之五支给,嗣后满六年加百分之五,加至百分之三十为止。行员家不在本地者,死亡时得另给丧费,照川资加倍支给。

十七、直接因公死于非命者,由办事董事提交董事会议议定之。

十八、行员退职后复入本行者,其年资及薪水除残废仍以继续论外,余均自复入本行之日起算,前资不得并计。在病假中日期除六个月外,不得并入年资内计算。

十九、年资加薪及未给事假者之加薪,均不得并入实得薪水内计算。

二十、惩戒除涉于民事刑事范围依法起诉外,其余应照情事之轻重酌定之,分为三种:(一)告诫;(二)罚薪;(三)解职。

二十一、一年中受告诫至两次仍复违犯者,照罚薪办理;罚薪至三次仍复违犯者,照解职办理。

二十二、受第一种或第二种惩戒者,本年不得受褒予金;受第二种惩戒者,得于本年应得之花红减少之。

二十三、罚薪及减少之花红,每年于章程第节规定赒恤公积项下收入之。(116)

再来审视该行制定的《浙江兴业银行旅费规程》,其对于公务出差的安排固然标准明确,便于执行;即便对于给假回籍者,考虑也很周全。行员未携带家室者,如在职满一年后告假回家探亲时,每年可报销一次旅费;这里的旅费概念,不仅有舟车费,甚至还包括了膳宿费。这样的设计,不可不谓之细心周到,充满关怀。该规程全文如下:

一、准给旅费者限于左列二种:(一)因公出外者;(二)给假回籍者。

二、旅费之种类如左:(甲)舟车费;(乙)膳宿费;(丙)因公日用费;(丁)邮电费。

三、旅费自出发之日起、事毕回行之日止,除舟车、邮电费外,余均按日计算。途中因私事逗留或迂道者,其所经之时日均不得支给旅费,已支者扣算之。

四、行员支给旅费,除舟车费依表按等支给外,其膳宿费、因公日用费、邮电费,均准实用实支。

非甲等行员如有重要公务或携带各行要件者,亦得比照甲等支给,但应将实情报明总办事处核准。

五、行员因公旅行,如经过或到着地为本支行所在者,准在行膳宿,惟不得再支膳宿费。

六、旅费于出发时先将约数送由书记长或经理核定签字后,至庶务处暂支,回行时开列清单,并连同各种收据,交由书记长或经理复核签字后,得向庶务处清算,有余缴还,不足补给。

七、行员因公出外至他行所在地,非先经原行核准给有凭信并函知他行者,不准向他行支取款项。

八、行员因事互调或聘用来行者,得支给旅费。

九、行员未携室者,在职已满一年告假回家时,得支旅费中舟车费、膳宿费两种,每年以一次为限。

十、全年并未告假回家者,不得支给旅费,其加薪办法另于劝惩规程内规定之。(117)

说到给假,这里恐怕不能不提及该行专门制定的《浙江兴业银行给假规程》。一方面,该规程对全年的例假日进行了事先的安排和告知,对事假、病假、特假等适用情形以及审批程序等,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对给假后的工作安排也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如给假时即特别强调必须有人代理或监理。此外,对违犯规定的处罚也相当严厉。该规程内容如下:

一、本行给假分下列之二种:(一)例假;(二)告假。

二、例假之日如左:星期日、端午、中秋、本行成立纪念日(阴历九月初九日)、国庆纪念日(阳历十月十日)、元旦,以上各日给假一日。春节,阴历除夕起,给假五日。

各行于上列例假日外,有因各该地之通例而休业者,亦得照例休假,报明总办事处。应给例假之日,各行因营业关系仍照常办事者,准其扣抵限度外之事假日期,办事半日者准扣抵半日。

三、告假分下列之三种:(甲)事假;(乙)病假;(丙)特假。

四、行员告假,须先缮具告假条陈明事由,总办事处由书记长,各行由经理核准,始得离职。

五、行员告假时,其职务须先商由同人代理或兼理,于告假条内注明之,并应得书记长或各行经理之认许;无代理或兼理者,以旷职论。

六、在行务忙迫时,如系事假,总办事处书记长、各行经理得拒绝其告假或酌减假期。

七、事假,书记长或经理认为非紧要者,得照前条办理。

八、同部或同股之行员,非有紧要事故,不得有二人同时告假。

九、事假全年总计至多不得过三十日,到行不及一年比照减算,过此限度者,按日扣除薪水。一年中薪水前后数目不同者,在何月逾限,即照何月薪水扣算。

十、行员未携室者于前条限度外,其往返在途日期得计日另加,但每年只以一次为限。

十一、事假日期内遇有例假各日,得除出不计。

十二、凡迟到及早退,积满分数至二百十分者,作事假半日;加多则累计,于年终汇计之,不足半日不计。

十三、病假得照第九条限度外另计之,但请病假延长至三日者须提出医生诊察书,送由书记长或经理鉴定之。

十四、本人婚娶准给假十五日,有父母或承重之丧准给假三十日,均作为特假,得在前第九条限度外另计之;如家不在本地者,其往返在途日期按日另加。

十五、准假者,由书记长或经理盖章于假条上,交文书部或文牍科记入告假簿;在各行者每月应造告假月计表,截至年终汇造告假年计表,报告于总办事处复核之。

十六、无故不到亦不请假者,作旷职论;全年积至三次者,照劝惩规程第二十条第一项办理。

十七、事假延长至三个月、病假至六个月者,除乙等行员总办事处应由书记长,各行由经理报明办事董事核定外,其余行员由书记长及经理辞退之;但有特别情形,报经办事董事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惟薪水停支。(118)

有些具体规定,如1923年修订的《当值规程》,即便以今天眼光看来,制定得也是相当周密的。所谓“当值”,即是银行为了保证安全及应对突发事件而安排的值班。既然作了当值的安排,就必须保证万无一失;谁来值班,值班者有何权力,需要做什么,值班的时间安排,又由谁来检查督促,以及如何补休及适当的经济补偿等,都有相当细致周到的安排。该规程全文如下:

一、例假日值日及每晚值宿人员,各行得各自酌量就地情形,指派并定其次第。

二、庶务股至少有一人常川驻行,执行应办事务。

三、前二条派定之人员姓名及其轮值次第,开单报告总办事处。

四、当值员有不得已事故,不能临值时,须先委托相当代理人。有事欲迟到者,亦须委托代理人,经其认许后,方得不到或迟到。

五、当值员有指挥执行下列各项之权:甲、遇有天灾事变,得便宜处置并设法联络报告。乙、预筹防免灾害,及注意公众卫生。丙、函电之收发有紧要者,随时送总务部长或经副襄理。丁、管理依时锁门及熄灯。

六、当值员备当值日记,纪载左列各事,于当值完毕后交总协理或经理阅看:甲、关于行务,来行者之姓名或电话,须纪载其事由。乙、发生之重要事件。丙、夜间在法定时间以后回行者之姓名。丁、附记当日气候及温度。

七、值日之时间,自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值宿自下午五时起至翌日上午八时止。夜间十时三十分锁门,十一时熄灯。

八、各行如不附设宿舍,或按照该地营业上惯例,其锁门熄灯时间得酌量提早或迟延。

九、总协理、经理随时稽查当值中当值情形,或派员稽查之。

十、当值员例假值日,作办事一日论;每值宿两晚,作办事一日论。其并未委托代理人不临值者,以旷职论,除不得列入第十一条积算日数外,并适用给假规程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十一、当值员值日值宿,至年终积算日数,报告总办事处,准其扣抵限度外之事假日数;其无事假者,除照劝惩规程给予褒予金外,仍得按日照给薪水。

十二、庶务股常川驻行之员,每届年终加给薪水一月。其有数人轮替常驻者,就其中月薪额较高之数,按人数分给之。

前项及第十一条所给之薪水,均不算入实得薪水之内。

十三、庶务股常川驻行之员,除照前条第一项加薪一月之办法外,不适用第十条前段之规定。

十四、本处十二年份通字第十五号、第十七号,原定当值规程及补订四条均废止之。(119)

当然,有了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制度不能很好落实,仍然可能给银行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会引发案件。

试举一例。1920年1月下旬,申行向总办事处提交了一份报告:

兹启者。十一月十三日,敝处向交通银行往来洋户支取洋五万元,言明须庄家封箱银圆,以免临时看洋匆促,旋由交通行取出内有久和庄封箱洋壹万元。敝处照普通习惯,仅察阅箱数、封条点收,并嘱久和庄派人来行加封。事隔数日,敝行即令久和派人来行开箱,以便估看,忽发见箱底两旁缺少四百六十六元之数。当时敝处责成久和,而久和坚不承认,谓封箱银圆缺少,汇丰银行曾经有此纠葛,后由钱业公会发过通告,凡封箱银圆,均须由收受之家逐封秤过。敝处当时未曾一一过秤,仅照习惯办理,固欠周密,但细点缺少之数,均系交通行废币填补,其弊即在久和与交通,与敝行本不相关。旋以私人资格与交通行钱新之君谈判,钱君允予调查,惟事关名誉甚大,一时不易得其真相,即由久和与敝行私人交谊商洽,将此款各半分认,业经办妥。经此之后,惟有令收支股格外谨慎,以期周至。此项分认之数二百卅三元,拟付入杂损益户,尚祈核示为幸。(120)

按照当时上海钱业的业规,封箱银元虽不需逐枚清点,但仍须逐封一一过秤,但申行当事人仅仅依照银行老习惯,只是查阅了箱数和封条,这实际上是为有意作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表面看,这起事故的造成,或可归咎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偶然疏漏或不够谨慎,实际却反映了制度落实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够到位。好在缺失银元的数额不算太大,这一事件的最终解决,是浙江兴业银行与久和钱庄以“私了”方式,各自承担了一半损失。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1920年12月18日,申行向总办事处转报了该行货栈上报的一起事件:

昨接本行货栈陶主任来函报告,谓敝栈于本月二号因顾客来出货,发觉二层楼失窃湖丝一大包,照时价值元七百两。当经查得二层楼前面洋台有人上落痕迹,必有人串通管门巡捕所为,因即报告捕房派探查勘,苦无破获之法。旋经勒令工头追究小工,始据小工戴宜和说,旬日之前管门巡捕倪春生曾向渠询问,丝包之内可否用棉纱换出,渠推不知等语。敝栈并查问巡捕倪春生是否果有此说,始犹强辩,继乃吐实,为小工周二所偷,伊虽知情,并未得贿云云。巡捕为防窃而设,今串同偷窃,尚云未曾得贿,其谁信之?一面将巡捕倪春生送交捕房看管,一面勒令工头将周二查获,并交捕房讯供。复经周二攀出茶房任阿纪同谋,因亦指交包探带去归案并究。本日已由公堂判决,巡捕倪春生押西牢六月,小工周二押西牢四月,茶房任阿纪讯未通同开释,惟赃物迄今尚未吊获,仍当另行设法侦查。茶房任阿纪虽经公堂判决开释,其平时住居货栈西巷小屋内,于巡捕、小工串窃丝包竟毫无知觉,亦属麻木不仁,应即开除,另行选充。伏查敝栈本年春间失窃棉纱四包,尚未破获,此次又出失窃丝包之事,延钧等之疏于防范,咎实难辞,应请尊处严加处分云云。(121)

这一事例,实际是一起货栈管门巡捕与货栈小工合谋偷盗的严重案件。申行认为,“查事关巡捕串窃,情节綦重,当时即延丁榕律师赴会审公廨代表控告,今已按法惩处”,同时认为,“该主任等于案发后尽力追究,得以早日破获,送捕判押,办理尚属敏捷,除此案赃物仍嘱设法侦缉外,所有该主任等自请处分一节,业经函复,免其置议,惟嘱此后宜格外注意矣”(122)。从前述报告中可知,申行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可见,案件防控始终成为银行管理者高度关注的问题。

培训

申行非常重视员工的业余学习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其中,英文成为业余学习的重要内容。如1920年4月,申行在给总办事处的一份请示中,即提到宜加强行员及学生补习英文。该行规定,“除新取学生已到未到及旧有学生一律补习外,其助员中去年有学习者,今年亦令其一律继续,以免间断”。同时,该行还实事求是地提出,“惟各员均有专务,因所管事繁,不免困难”,“唯有缩短时间或换至稍后授课,以期职务、学业两方兼顾”。(123)

1920年代初,该行专门制定了《浙江兴业银行行员学习英文规程》,规定练习生必须学习英文,其他行员也可报名参加,但一经报名后即不得无故退学。应当说,坚持不懈、区分层次、严格考勤,以及奖惩分明等,都成为该行业余英文学习的重要特点。该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凡本行行员有志学习英文者,均得报名听讲;但一经报名后,不得无故退学。

第二条 凡本行学生在学习期内者,均应学习英文。

第三条 学习时间定为每班每晚一小时,迟早由各行商同教师定之。逢星期六、日及例假日停止学习。

第四条 凡程度低浅者,得另设预备班教授之。

第五条 预备班及本班之课程如下

第六条 预备班以一年为限,考试及格升入本班。

第七条 应用书籍均由本行借给。

第八条 在学习期内除疾病及正当事由外,不得无故告假。

第九条 因事告假者,应预向教师声请,并须将事由具载于告假簿,得许可后方准缺席。

第十条 因事告假者,每二十小时扣除平均分数一分;并无告假者,得另加平均分数一分。其分数于每届考试时结算。

第十一条 每年考试两次,于旧历六月、十二月放假前举行,其试卷由各行送交总办事处评定。

第十二条 凡点名簿、告假簿等,应于每届考试时,随同试卷送交总办事处覆核。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优异者,总办事处分别奖励之。

第十四条 自旧历六月初十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为暑假,十二月二十日起至翌年正月初十日止为年假,假内停止学习。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本、支行、分庄均适用之。

第十六条 如有应行变更事宜,再行随时酌定。(124)

仅仅从《讲堂规则》,即可看出申行对于业余学习的重视程度。该规则全文如下:

一、学员应于上课时间之前五分钟齐集讲堂。其在时间后到堂而未过五分钟者,以迟到论;在五分钟后始行到堂者,以不到论。但有行务关系者,不在此限。早退者同此办理。

二、教师进堂时,学员应一体起立致敬。

三、教师点名时,学员应一律答“到”,不得引用他语,以致混淆。

四、学员上课时,应依所定之位次就席,不得有所更易。

五、教师诘问时,学员应起立致答,不得倨坐相对。

六、学员遇有疑义,请求教师剖解时,应起立发问,不得倨慢不恭。如同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发问时,应依起立之先后,次第行之,不得凌乱争先。

七、学员于上课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席。

八、学员于讲堂内不得携带应用以外书籍。

九、学员在讲堂内不得有喧哗嬉笑及密语、吸烟等事。

十、学员在讲堂内不得随便涕吐及涂抹台桌等事。

十一、下课时学员应后教师而退。(125)

此外,青年会夜校补习也是列入考核的内容之一。以下为申行1922年7月21日上报总办事处的一份成绩单,为该处10位员生在青年会夜校肄业的学习成绩,“除张晋庸以久病留级外,余均升级”(126)

考核

银行对员工的考核与评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申行的做法是尽可能做到恰当评价、赏罚分明。

例如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依据该行内规要求,由会计主任查核所有会计的成绩,并经申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复核,然后上报总办事处审批。1921年2月,申行给总办事处的报告中,对所有会计的考核成绩作了如下描述:

(甲)字码清晰、记帐颇少误处者:胡经六、向锡璜、车炜丰、鲁仲希、王莘耕、宋云生、叶右之、王从孝、范树勋、翁民牖,项叔翔、樊幹庭、董锡庚、翁希古、胡少斋、李庆如、张晋庸

(乙)记帐尚少误处而字码不甚清晰者:夏懋俊

(丙)字码清晰而误处甚多者:孙雪樵、潘益吾、孙筱吾、杨季衡、沈震一、张寿民

(丁)字码不甚清晰而记帐复多误处者:陈佑卿、谢颐堂、樊俊卿、陈师善、张丹如、韩子美(127)

申行对货栈职员的考核,首先是由该货栈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由申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请总办事处审批。如1921年初,申行货栈陶主任函称,“兹届年终,应将在事得力人员分别等次,陈请俯准加给薪水,以资鼓励”。他还提出了具体建议名单:

查会计员林曼卿,精细耐劳,乃货栈最得力者,原薪三十元,拟请破格特加六元。

第一栈司事张冠棠,遵守栈章,不旷职守,原薪十六元,拟请加给二元。

潘实夫于担任宝兴长棉花栈以来,尚无贻误,原薪十六元,拟请加给二元;惟潘君薪水向由宝兴长津贴项下开支,拟请由栈开支二元。

又,栈司王小福,办事老练,请加一元。

第二栈司事何筱槎,俟一年期满,察核成绩,另行陈请。(128)

在此基础上,申行提出了复核意见:“查货栈向系阳历结帐,现届阳历年终,自应分别择尤加薪,以资鼓励。陶主任所请各节,经敝处复核后,尚觉相当。至陶主任老成练达,办事又复勤恳,应请月加薪水十元。”最终,总处批示:“均照准。”(129)

申行对练习生的考核结果,更是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1922年7月,申行在给总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针对该行练习生到行练习一年后的综合表现,以及次月起如何发放津贴,给出了如下评价与建议:

贺祖望,十年七月四日到行,书法尚秀,给二元

汪良杰,十年七月四日到行,人尚勤恳,给二元

邹修麃,十年七月四日到行,尚堪造就,给二元

蒋同寿,十年七月七日到行,人尚聪颖,给二元

尚其亮,查亦系十年七月到行,八月派来敝处练习,本年一月起正式派为敝处学生,人尚勤敏,给二元(130)

曾于1915年至1923年担任浙江兴业银行总办事处书记长的项兰生,其子项谔(清华学堂毕业),1920年初进入了浙江兴业银行,差不多早于陈伯琴一年。1920年11月10日,该行申行向总办事处报告:“试用员项谔于本年三月廿九日到行,历经派在会计股、营业股、往存科轮流练习,极有进步。该员办事勤谨,性情和易,查照规程第四条,到行已在半年以上,应请察核,于十月份起给以津贴,藉资鼓励,特行奉达,即希酌定见示为盼。”(131)11月12日,总办事处对此回复:“俟董事长南旋,再行酌示。”(132)12月26日,总办事处再此批复:“试用员项谔津贴,示由董事长核定,自十月份起按月给予十二元。”(133)这位当年的试用员项谔(项叔翔),先后经历了多个岗位的历练,一度还曾与陈伯琴共事,最终于20世纪40年代初成长为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这是当初很多人所难以预料的。

保人

值得一提的是,保人制度是申行一直坚持执行的重要制度。

该行1920年前后所修订的《浙江兴业银行行员觅具保证书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行员于进行时须觅具保证书。学生同。

第二条 觅具保证书须先将所觅保证人姓名、住址、职业,开送总协理或经理查核认许。

第三条 保证人以总分支行所在地之商人有商业上信用者为限。

第四条 保证书须由保证人亲自填写,盖用姓名印章。其以商铺为保证人者,须盖用该商铺重要图章,不列个人姓名。

第五条 本行行员不得为本行行员之保证人,父子、兄弟、叔侄不得互为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书内须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各种契约中最高税额粘贴印花税票。

第七条 保证书须经总协理或经理盖章认许,转送总办事处存查。

第八条 保证人经总办事处覆核,认为不适当时,得令更换。

第九条 保证人所用姓名印章或店铺重要图章遇作废或遗失时,在未经正式通知本行以前,本行仍认为有效。

第十条 退保须由保证人正式向本行声明。其有在报纸中登载退保者,如未经正式向本行声明,本行仍认原保人有效。

第十一条 员生中途换保,须将新保证书送经本行核准后,方得取回旧保证书。(134)

对保人真实身份的核对是保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行员保人调查表的填报,该行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①各行接到此调查表后,如保人职业、住址及通讯处已有变更者,即将变更之职业、住址、通讯处填入各变更栏内;无变更者,于变更栏内填一“无”字。②保人从前兼有数种职业,或住址、通讯处前后歧异者,表内原有栏内一并载入,以便按查。如现在职业已有减少,只将现有之职业填入,变更栏内其住址及通讯处,亦以最详确者填入。③保人住址,指家所在地而言。通讯处,指职业所在地而言。其家与通讯处如系同在一地,住址与通讯处两栏同样分填。如非同在一地,各栏应分别填清,不可含混,并不可互误。④保人以前所具证书,往往有号无名,故表内无名者从阙,得一并查明填补,或向以字行、不另有名者询明,于姓字下注“以字行”三字。⑤保人职业、住址、通讯处查明填具后,经理及主管人员应于表后盖章。(135)

试举一例。1920年3月,总办事处派遣的练习生张寿民、陈铭勋、范树勋、王从孝、王文枢,及管祖同、蒋传元、张晋庸、卢家仁、汤烈等人,分两批先后到达申行。为此,申行于3月21日向总办事处提出,“惟此次考取学生,其本人家道是否殷实,均不明瞭,只有慎选保人为唯一办法。除保人职业在分行地点,函请分行经理审查负责外,其职业在本埠者,当由敝总经理审查负责”;同时也提出,“王从孝保人孙瑞康、蒋传元保人梁廷杰,敝总经理均不认识,若只审查其经理之行号,营业信用如何?如该行号不肯盖章,行号仍不负责任”。此外,“保人系号主名义,与事例不合,上年樊和甫已有先例,未便两歧,应如何办理,候示遵行”。在这份报告中,申行还提出,“再奉派敝处各生试卷,乞检下一阅为荷”(136)

从上述这份报告可以看出,对于员工尤其练习生的“家道是否殷实”,银行方面还是相当在意的。是否“家道殷实”就能确保以后不出什么问题?这也很难说,只能说是一种较为主动的防范措施而已。至于检读练习生的考卷,估计是希望从考卷上了解练习生更多的信息吧。无论如何,当年银行管理者的负责精神还是值得赞许的。

两天以后,即3月23日,申行再次致函总办事处,报告了对前述王从孝保人孙瑞康、蒋传元保人梁廷杰(凤洲)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函称:“兹经调查,孙瑞康系丹阳人,恒泰洋货号股东兼经理,该号在天津路集益里开设多年,信用尚好。梁凤洲系苏州人,大丰洋货号经理,该号在大马路,信用平常。”同时提出,“按各该保人,敝总经理均不认识,孙瑞康间接尚有相熟之人,如尊处认为适当,拟嘱孙君来行亲自填写证书,以昭慎重;惟梁凤洲仅就表面调查而得,似难作凭,未识尊处可有相识之人,得以辗转询知详细否?或即迳嘱该生另行觅换?”(137)

4月18日,申行向总办事处报告了当年新取所有练习生保人的核实情况:“陈铭勋拟以金载熙(杭州金源隆绸庄主)作保,张晋庸拟以高欣木(杭州义泰布店主)作保,汤烈拟以蔡谅友(杭州虎林公司经理)作保,张寿民拟以孙在钟(杭州叶种德堂副经理)作保,王文枢拟以钱福康(杭州恒久绸庄经理)作保,以上各生保人,其中有为敝总副经理所未识而据杭行调查,与条例无背者。”此外,“范树勋拟以朱梅先(杭州纬成公司经理)作保,王从孝拟以孙瑞康(本埠恒泰洋货号主人)作保,管祖同拟以叶品麟(本埠汇丰银行买办处副总帐,即大陆银行经理叶扶霄之弟)作保,卢家仁拟以钱达三(上海慎昌煤号经理)作保,以上各生保人或为敝总副经理所认识,与条例无背,或辗转调查,亦与条例无背,特先函陈。”(138)

总办事处审核后,就其中一位练习生卢家仁保证书中,因“慎昌号未注明何种营业”,要求申行“转询补填”。为此,申行于5月30日函复总办事处:“查慎昌确以煤为业,但牌号则系‘慎昌号’三字,保人职业一栏,固应注明该保人在该号任何职业,似不宜附加该号营业种类于其商号,否则如于该牌号内加一‘煤’字,即非慎昌号之原有商号,法律上便不生效力;例如先施、永安、三井各公司等,未便强加以营业种类于其商号也。”(139)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真正重视和落实了相关要求,才确保了保人制度执行的效果。

1920年2月,申行曾致函总办事处,函称:

孙星伯盗用款项一案,其总数为六千五百四十四两五钱,除将其保险金扣抵外,屡向该保人徐仲麟严催,陆续凑缴,今日已如数赔齐。如此舞弊重案,自应照刑事控诉从严惩办,以警将来。惟查得其舞弊实情,实系自己不知利害,受其友人之愚,今该款既由保人照数清赔,可否请提交董会会议,格外赐以宽宥,免再提出刑事控诉之处,鹄候示遵。敝总副经理及会计、营业两主任,均不能辞失察之咎,应如何予以处分之处,敬乞交由董会核定示遵。(140)

从上函即可看出,孙星伯盗用款项的总数确实不小,但最终由其保人徐仲麟全部如数赔齐,这不能不归功于保人制度的重要作用。总办事处最终也没有追究申行总经理及会计主任、营业主任的责任,(141)除了确实因为追回了全部损失外,申行平时在保人制度落实方面的认真尽责,应当说也起到了很大作用。

之所以花费了相当笔墨介绍申行各种规矩和规定,目的是想说明一点,即一个讲究规则的单位所营造的环境和氛围,对年轻人的成长有着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相当正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