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城乡规划实施的概念

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

二、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城乡规划,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在规划报批前和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一)城市新区开发

1.城市新区开发的概念

城市新区开发是指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城市新区开发的形式主要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以及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四种。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

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主要有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体现地方特色。

(二)城市旧区改建

1.城市旧区改建的概念

城市旧区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虽然其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比较完整,但同时旧区也存在城市格局尺度比较小、人口密度高而且居民中低收入人群占的比例较高、基础设施比较陈旧、房屋质量比较差等问题。因此,城市旧区需要进行更新和改善。

所谓旧城区的改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

2.城市旧区改建原则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另外,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涉及风景名胜时,必须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考虑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的原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原则。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形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乡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乡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外的附图以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选址申请

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即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参加选址工作

按规定应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进行选址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和采用多方比较论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4.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