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困境与应对:南宋地方事务的运行及督催

郡县行政长官的职责,通常被宣布为“兴行教化”。朱熹知漳州时,特别强调说,“郡守以承流宣化为职,不以簿书财计狱讼为事”[30]。而事实上,所有担任地方官员者都心知肚明,其不容忽视的职事要务,正在于期会簿书、断狱听讼。这些触摸可及的绩效,是支撑帝国日常运行与稳定的基础,也是职事评鉴的硬性指标。存世的南宋文集中,保留着许多任职地方者进呈的章奏、申状,颁布的晓谕榜文,上下左右沟通的书启,友朋之间往来的信札,这些材料使我们感受到地方官员所承负的沉重压力,观察到他们摆脱困境的挣扎。

(一)行移与报应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路分乃至州县,政令颁行和诸多事项的推动催促,通常都是通过文书行移。收到文移的被督促方,应该尽速予以回报,亦即“报应”。所谓“簿书纷纠,行移报应”[31],说的正是这类情形。

广义上讲,宋代的官方行移文书,都可以称之为“公移”。公移类型很多,仅收录在《晦庵集》中的朱熹知南康军和任浙东提举期间之“公移”,即分为上行、平行、下行等类别。其中的“行下”文书,有针对州县事务者,有直达乡里基层组织者,亦有面向民庶百姓者;其类型则有榜文、牒文、晓谕(晓示、劝谕)、约束、事目、示俗、揭示、移文、施行、戒约、禁戢等等[32]。这些文书,有经人吏递送者,也有出榜通衢或张贴书写于粉壁者。楼钥也曾说到,地方官员布告命令时,可能“以公移镂版,遍满山谷”[33]

文书行移之往还繁复,传递速率之淹速不一,是行政体系运转中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朝廷与地方的关系而言,如华岳所说,是“省部倦于行移,而州县视为常度”[34]。从州县关系的角度来看,如南宋后期任职于南剑州的徐元杰所说,“州之于县脉络相关”[35];而州郡向属县催督,也是依靠文书行移。从正倅长官到僚属、胥吏,往往是日复一日陷溺于文书行移事务之中:

日晡斋閤响铃绦,鞅掌文书尚坐曹;

吏困行移愁脱腕,侯勤剖决快挥毫。[36]

一些地方官员,对于财计等政务不了解,处理繁剧不擅长,只会“据案牍行移”[37]。有些官方行移公文,甚至纯粹是为敷衍职事。北宋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时任泾原路经略使的章楶,在其章奏中曾经气愤地说:

陕西目今处处无不阙乏粮草,转运司计亦无所出,惟是行移公文,指空画空,郡县差衙前往指定处般运,多是空回……[38]

除去此类匪夷所思的“指空画空”之外,其他形式的以公文行移维持表面“运行”,实际制度“空转”的状况亦不罕见。在亟须措置的关键时刻,这种“行移札牒为文具以塞白而已”[39]的现象尤为突出。南宋初年,战火过后的荆湖地区残缺破败,李纲以湖广宣抚使兼知潭州,他曾经痛陈,鼎、澧、岳、鄂等州百废待兴,而“本路监司往往惮于巡按逐州,只在远处行移,致一路事无人协力与州县料理”[40]

与财计匮乏相应而来的紧迫征调,从中央到地方层层下压。淳熙七年(1180)冬,周必大在写给知秀州赵善仁的书信中批评说:“徽婺旱暵如此,漕司与省札日夜行移催督。”[41]朝省户部及地方财政使职无视现实、不恤民情的这种状况,正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嘉定(1208—1224)末年,袁甫知婺州,为累年积欠动逾万计的起发上供绢事,头痛不已。一方面只得“督促诸邑,昼夜不停”,以至于“追逮榜笞,纷然四出”;另一方面也明知“县果何策乎?惟有重虐吾民耳”。面对这种“上下壅塞无由疏通”的情形,他在章奏中说:

臣每执笔行移,甚有惭色。[42]

表达了自己的深切不安。为支应公事,明知穷竭民力亦难应付,也不得不依例发文。南宋后期,以练达世务著称的王迈,因下发诸县催科行移,不由得感慨万端,向郡衙同侪叹道:

共乘别驾犯炎云,入手文书费解纷。

搜见底嚢供北餫,作无面饼饱南军。[43]

从钱谷催科到刑狱鞫讯,当时的一应公务,“事无大小,多始于县”。正如陈宓所说:“系民之休戚,莫如县令。事繁而力不给,又县令之通患也。”[44]上下应对,筹措艰难。这种状况并非南宋所特有,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黄庭坚知吉州太和县,即曾抱怨说:

公移猥甚丛生笋,讼牒纷如蜜分窠。

少得曲肱成梦蝶,不堪衙吏报鸣鼍。[45]

县司向乡里民众催税,也靠行移督逼。南宋绍兴(1131—1161)初年,居于福建家乡的杨时,在写给好友胡安国的信中,提及漕司州县催纳税租,批评朝廷赦书与令文的矛盾,继而说:

某衰朽杜门,不欲闻外事,因催税者及门,见邑中行移如此,恐远方利病,公所欲知,故辄及之。[46]

绍熙年间(1190—1194),杨简曾经说,当时的里正往往要应付“公移方急”的局面,“出入阡陌,奔走应办,忧劳苦辛”[47]

文书行移,多涉及具体事项,通常是行政督催的主要手段。地方事务运转中,“置簿立期”、诸事立限十分关键[48]。行移速率的高低,行移对象的书面报应与现实施行,成为制度周流运转的关键因素。来自条块上司的千头万绪,统统汇聚为属下部门的压力。自文书角度来看,下级官属报应不及时,成为普遍的现象;怠惰支吾的窒碍,亦比比皆是:“视监司行移漫为文具”[49],“行移催督亦无回报”[50],甚至“官司递筒积而不拆”[51]。在这种情形之下,新的行移方式在监司州郡等地方层级滚动出台,各类督催手段交互并用。

(二)“趣时便事”[52]的努力

南宋时,信牌、循环历、匣、盝、紫袋,诸如此类,都是作为新的地方行移方式和督催手段而受到重视的。一些自军机、驿递等部门借用的经验,一些本属“一时措置,务以便事”[53]的做法,逐渐被吸收凝固,成为地方政务中的规矩。

宋代的官箴书《州县提纲》卷二《立限量缓急》条下,说到地方行政催办事务时常用的“信牌”:

信牌之类不可常出,常出则人玩。惟上司绿匣追会及大辟强盗时出而用之,违者必惩,故人不敢慢,缓急可以办事。

所谓“信牌”(或曰“传信牌”),通常是与特定文字同时发出,作为要切文件之凭信,也是传送等级的标志。这种强调,首先来自军机事务。北宋真宗咸平年间(998—1003),即曾以信牌用于军中传令:

命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枘,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墨,其上施纸札。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署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署而复命焉。[54]

仁宗康定时(1040—1041),传信牌之制一度被重申:

传信牌,中为槽,藏笔墨纸。每临阵传命,主将书以报兵官,兵官复书事宜而还。[55]

不难看出,这一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命令的传递,在于军机事务的“报”与“复”。宋代通常所见信牌,并不附带纸笔,而仅仅作为命令的凭信。朝廷(御前、尚书省、枢密院)降付诸处的要切命令、军期文字,依其紧急程度及传递速率要求,有不同漆色、文字的信牌,标志不同的等第[56]。信牌与官方文字并行,装纳二者的牌匣、牌筒,外观明显,辨识方便,按照要求应先次发遣,“摘出单递,依限走转”[57]。牌筒递到处有专人记录,“以片纸揭于牌筒,书写某月某时某刻入界”[58]。例如,对于黑漆红字的“枢密院军期急速文字牌”,“通判常切点检,遇牌子经过,即具出界入界日时文状,先次申枢密院”[59]

至少自北宋后期始,地方官府在公务督办中表示事情重要时,亦会用到信牌。到元代,信牌广泛用于赋税督催等事务,“用信牌催办一切公事”,成为各地普遍的情形[60]。用以取代悍吏隳突的信牌,通常被认为是地方官员的“善政”:

均赋役而富室不得容其奸,严信牌而走卒不得肆其毒。[61]

公历仕所至,必以均赋役为先。催科追逮,一用信牌。度其缓急而严为程限,民亦不敢违。村落之间不识有悍吏之叫嚣隳突也。[62]

与信牌同时并用的,还有“匣”。匣在地方公务中的主要用途,是承载路分州郡政令及报应消息,用于上下信息流转专递。路分提刑司内掌管政令颁出、公文移递事务的曹案即被称作“匣司”[63]。南宋理宗时,提刑江东的蔡杭(久轩)曾经说:

匣司最是本司命令所出之地。[64]

此处所说的“命令”,亦即所谓“公移”,或勾追犯人,或催科赋役,通常针对性颇强。公移入匣,则是以容纳器具来显示其要切专门的意义。

《州县提纲》中,有“绿匣追会”(按,“追会”指追查会证)的说法。朱熹知南康军时,在约束铺兵的公移中也曾说:

本军盖缘旱伤,遂置历及黄旗、绿匣,急速前去两县,追会旱伤事件。[65]

黄旗为号令标帜,绿匣则是文移专递的器具。这些都是急速事务的标识,规定有即时日限,需要着实批凿于文历之上;对于追查的结果,也须依限回报。朱熹知潭州时,仍然强调,所有“日逐所受入匣追索人案文字”,都要“责铺兵依限走传”[66]。这些无疑是地方行政效率的基本保证。

不同层级的地方官员,在相互沟通时,也常将函件入匣,以便直捷。宁宗朝曾知南康军的陈宓,在写给提刑章良肱(?)的文札中就曾说:

共(恭)领绿匣所朌亲翰……亟此申闻,仍入绿匣,冀速彻听。[67]

袁桷在叙述其父袁洪事迹时,说到他在两浙转运司干办公事期间,因与转运使胡太初不合,遂请告归里。胡某“亟怒,以绿匣檄还司署,曰:‘不即来,当议劾!’”[68]长官与属官之间的往来信札、文檄,多涉公务而非纯粹私交。此类文书入匣,自上而下,便于专递直达,且证明其急迫要重;自下而上,则意图在于速彻闻听。

度宗咸淳九年(1273)三月,刚到江西提刑任上的黄震,在其约束榜文中,说到“专人”(按指地方官府派出催督专项事务的人吏)骚扰民间之害,他解释说:

大凡监司州郡非不知专人之害,良由散帖不应,故入牌筒[69];牌筒不应,故入匣子;黑匣不应,绿匣又不应,方怒而遣专人。不知其不应者,正由缴纳有重费,罪本不在下也。

黄震继而说到他兼权该路提举时的经验:

当职顷兼仓司,尽抽回专人,具札恳谕一路同官,请各自置往回盝子四个;州则通判总一州之回报,县则知县总一县之回报。循环附递,(常)[当]厅而拆,当厅而还,缴费尽免。[70]

从黄震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监司州郡督催事任时,“散帖—牌筒—匣子(黑匣、绿匣)—专人”依次发遣的过程。下级官司面对上司移文,往往无所回应。催办方式逐步升级、层层加码的背后,透露出上级官司对于“匣帖之违限”[71]的焦躁与无奈。黄震以宽解的态度表示,由于缴纳回应需要费用,因此“不应”的责任,并不在于基层。

据黄震介绍,他兼任江西提举时,曾经吩咐诸州主管官及五十六位知县各自制造往回盝四个,盝面刻“某州某县递文字盝”,侧面题“某月某日发,某月某日到”。主管官负责在州诸厅申状入盝,知县负责一县诸厅申状入盝。黄震说:

当职每日坐厅,盝到,当面投下,即时当面遣报,以期彼此相安无事。

他并且表示,“本司将于报应之迟速占人才焉”[72]。这一经验中推广的所谓“往回盝子”,如前所述,就是规格较小的匣。盝子与匣子,都是上下移文的容器,在层级间往复,司属间循环。这其实不过是以“新招”来振举“旧政”,以图激励事任承办机构主管负责,及时报应。

早在理宗景定年间(1260—1264),在提领镇江转般仓分司任内的黄震,就曾向本路提刑赵与訔提出类似建议:

某检照近准使台发下文字,动逾旬日方到。缘是散递铺兵类聚方传,以致停滞。今欲权造循环匣两只,责令递兵专一传报转般仓分司常行文字,庶可报应及时。[73]

黄震这种办法,实际上是自理宗时曾任浙西提刑的孙子秀处学来:

(子秀)再为提点刑狱,思之愈精,则又创循环总匣:属各州主管官,凡州之管内诸司报应皆并入匣,一日一遣以来;本司之公移,则又总实于匣以往。每晡时坐衙,八郡之递兵旗铃杂沓,各以总匣至,而事无小大纤悉具是,并赍抱者亦免矣。公之在浙西称明监司,此最为要法。[74]

创置总匣以周转循环,公移、报应文字皆入其中,载体简便,资料集中,发遣容易,亦便于稽核。

咸淳(1265—1274)后期,文天祥任湖南提刑,他意识到,在通报地方紧迫事务的文书中,“公移失几密,私椟近文貌,求其脉络贯穿、报应迅速,莫若循环历为便”[75]。像紫袋、信牌、匣之类,都是用来装载循环历、格眼[76]公事、追办文牒等急迫事务、要切文书,而且通常是用来取代容易骚扰民间的“专人”的。原则上讲,“非刑狱追会之事,筒匣又不可轻遣”[77]。黄震提领镇江转般仓分司时,曾经提醒上司说:

每见前政文移到仓殆无虚日,每一牌匣差人赍抱,费从何来?……应干文移,无轻遣专人(箇)〔赍〕匣。[78]

但在南宋后期,地方萧索凋敝,催科急如星火,咸淳年间知嵊县的陈著曾经说,为了应付使府督责,“端公专卒,银牌紫袋,散星而下,空一县之吏追去,犹以为未足”[79]。事实上是“牌匣专人纷然四出”[80],布满州县,诸般催征手段并用兼行。

(三)“匣追”:南宋的专案勾追

所谓“勾追”,在宋代主要出现于两类情形:一是指地方赋税事务的追讨执行[81],一是指涉及刑狱事件的追捕[82]

与前者相关,对于历年账目的磨勘核对、钩稽考索,会称为“勾追照验”;税务过期催征,即是“勾追催税”,通常要靠强制推行。地方上各类“勾追取勘诸般官司绾系不了事件”[83],历来是令官员们头疼之事。地方财赋及商税等项事务中,压榨催逼实为常态,历来有许多“无名收税,非理勾追”[84];能够做到“百姓纳税不勾追”[85]者,颇为鲜见。北宋末年,李元弼在其《作邑自箴》中,谆谆提醒知县事的地方官员们,针对不同事项应该及时出榜,告谕民庶。其中,有涉及“夏秋税起催”的榜文,要求“勾耆长当厅丁宁指挥,给付此牓”。榜文充满了晓谕利害的告诫之语,劝诱百姓们说:“税物终须要纳,若候官中勾追,已是过时,猝难办集,转见费力。”[86]

在刑狱案件方面,传唤证对、督拿拘捕相关人等到案,都称为“勾追”。朱熹在弹劾唐仲友的奏状中,指责他藏匿伪造官会者蒋辉,并说:“臣昨令本州通判勾追,乃就州治后门捉到蒋辉。”[87]各类狱案中,勾追干证的情形十分普遍[88]。有些地方官司操办的专案,也会特令勾追。

总体上讲,勾追受到一定的权限制约。尤其是牵涉职能部门及官僚身份者,根据苏辙的说法,会有“申勾”(申禀上司,获得允准方能勾追)、“直勾”(直行勾追)等区别[89]。而在地方官府面对基层民庶之际,往往有反复无尽的勾追,造成的骚扰枝蔓、禁系淹延,在当时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弊端。

从现有材料中看,南宋中后期的地方勾追事务,时而称作“入匣追索”“入匣催追”或“匣追”。这使我们注意到,当时常用的勾追催办方式之一,是以追讨文移入于“匣”中,发遣督办。所谓“匣”,正予人以专事(专案)专办的印象。

南宋中期虞俦所作《触事》诗,让我们看到“匣”与赋税催科的关系,看到匣追公事对于地方的纷扰:

绿匣何烦至,黄衣尚有云。催科宁是拙,稼穑亦良勤。

当念沟中瘠,难专柱后文。谁令公喜怒,雁鹜政纷纷。[90]

刑狱专案的文档,会存入专匣;勾追案犯证佐的帖文,也置于匣内遣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多处提及“入匣”“匣帖”“匣追”等,例如:

断讫,并入匣,帖通城县追黄汉龙赴司,拆案勘断。[91]

匣帖弋阳,追上方千七勘问。[92]

所是匣追姪其毅等,乞行免追。[93]

凡此种种,都涉及当时通行的断案勾追方式。

下层向上司申缴报应牌匣,皆需费用。刘克庄在弹劾信州守臣虞曾的文字中说,他曾了解过弋阳贵溪二县的“办缴牌匣事例钱”:

会其簿历,见得贵溪自今年正至九(月),计支过申缴牌匣官会八万二千九十贯;弋阳自今年四月至七月,共支过申缴牌匣并本州吏卒事例钱七万六千六百六十三贯。皆在解发经常之外,并是以催到二税,那移供应。盖赂一专人则千缗,缴一银牌则三百二十千,青袋则二百一十千,紫袋则一百五十千,朱匣则二百五十千,又有铜限、历限,色目不一,皆有定价。来如风雨,一刻不可违,一文不可欠。[94]

牌匣之费,本来就是基层部门的沉重负担;加以上级主管官员动辄发遣牌匣,甚至借机盘剥,使得“牌匣之费多于经常(费用)”。黄震也曾说,“本司牌匣之费,闻近百千;分司牌匣之费,过八百千”[95]。也正因为如此,“近年诸司事无大小皆是遣匣,一日之间骈至者以十数”[96],使基层不堪应对。附着于沟通手段之上的不菲费用,成为日常沟通过程中的突出障碍。

(四)诸匣色目:未了问题

地方事务中常用的匣,就材质而言,有木质,有锡材。前引《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判知州府军监》,载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月张嶬奏,“乞应州郡常程文字并用木匣实封”,转送下县乃至乡村[97]。而从《清明集》中南宋后期的资料来看,地方官司运转的匣,似乎常见锡制。像理宗朝曾任江东提刑的蔡杭所判数案,皆明确称为“锡匣”。例如,该书卷一《追请具析巡检》条,“入锡匣,牒州追请赵忠翊赴司具析,限一日”[98]的说法;卷二《贪酷》条“入锡匣,限两日申”[99]及同卷《对移县丞》条“追请县丞赴司,限一日,锡匣”[100]的指令;又如卷十一《违法害民》条说“本司锡匣累行追逮”[101],《慢令》条称“以锡匣,限一日追至”[102],《受赃》条“本司入锡匣追赴台治”[103],云云。以锡制匣,应该是取其易塑型、易涂漆、耐用而易保存的特质。

匣具表面漆有不同颜色,常见的有黑匣、绿匣、朱匣等。设置匣具既然是为标志其特殊性及所载文牍的专送意义,颜色必定相对醒目。不同的色别,寓有不同颁发司署或不同急迫等第的含义。同色的匣具,也可能有不同类别。像黑匣,有自尚书省发出者,也有路分官司掌握者。

宁宗嘉泰(1201—1204)、开禧(1205—1207)之际,朝廷设国用司,以宰相兼领。如前所述,该司行下诸路官司的“关会帐目文字”,是“用皮筒黑匣专递遣发”的[104]。曹彦约在谈到开禧年间的边事时,曾经议及当时朝廷对于地方建议的重视:

上而宣司、招司之所施行,次而安抚、制置、节制之所禀请,下至于一郡一将有所献议,莫不报以庚牌,传以黒匣。[105]

嘉定(1208—1224)末年,知南康军陈宓引病请辞漳州任:

某于十月三日祗领省札,当于次日再请,申缴回黑匣去讫。[106]

这些“黑匣”,都应该是指用于朝廷与地方官员之间直接沟通音讯的专递器具。

《名公书判清明集》说到的“黑匣”,则属于另外的类别。该书卷一《官吏门》“呈知县脚色”条,提刑蔡杭申斥说:

七月二十七日行下状词,今已半年,更无回申,可见县道废弛。呈知县脚色,先入黑匣,追承吏,一日。[107]

同书卷二《官吏门》“赃污”条,蔡杭斥责一黄姓权主簿者,说“何物小子,赃污狼藉”,令“入黑匣,牒郑通判”[108]。这里所说“黑匣”,装贮的是路分官司(提刑司)立案追查的内容。前引黄震江西提刑司交割到任日《镂榜约束》所说“大凡监司州郡非不知专人之害,良由散帖不应,故入牌筒;牌筒不应,故入匣子;黑匣不应,绿匣又不应,方怒而遣专人”[109],其中的黑匣、绿匣,都是指路分、州郡勾追基层事务时,遣送移文的器具。

南宋地方事务中常用的黑匣、绿匣、朱匣,不同色彩应是寓有司属背景和递送等级的区分。但其具体确切的含义,尚待进一步追索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