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的“计口授盐”改革

黄凯凯(1)

“计口授盐”是清代国家建立食盐专卖制度的重要步骤,顾名思义,是指按照某地的“口”数计算所需食用盐斤,继而“计盐定引”以确立盐引数目,再责令地方政府招商领引行销,最终达到“民无淡食”而又“课税无亏”的目的。一般认为,清政府在各盐区广泛推行的是以“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为主要内容的“专商引岸制”,学界对此制度的探讨已取得了十分丰富的成果。但是,关于该制度在四川的建立过程我们还不甚清楚,学界对四川“计口授盐”改革的性质、意义亦存在诸多误解:一是各地据以“定引”的“口”数,并非既有研究所认为的“实际人口数”,而是用“以粮载丁”法,由“粮额”折算而来的,因此盐课和田赋一样出现了“定额化”的趋势;二是产盐地区与非产盐地区的“计口授盐”,并非“一刀切”的改革,而是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招商、行盐办法。因此,理清四川“计口授盐”改革的发生、发展脉络,可为我们理解清代食盐专卖在不同盐区的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可资比较的重要案例。基于上述研究和思考,本文以四川盐区的“本省计岸”(即推行计口授盐改革的省内151个厅、州、县、卫)为研究范围,以《(雍正)四川通志》《(光绪)四川盐法志》和《清盐法志·四川门》等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存的各种地方志以及文集等相关文献,在细致梳理四川“计口授盐”改革过程的基础上,对其性质、意义提出一些新的见解。

一、“计口授盐”的缘起及内容

四川盐政,先后经历了顺治年间至康熙初年的“给票行盐”、康熙十一年至三十七年间的“计丁行票”、康熙三十七年至雍正六年间的“计井配引”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但是,无论是给票行盐,还是计丁行票,抑或是计井配引,都被户部和地方政府当成了一种“权宜之计”,各个时期的盐税征收方式也是一变再变,盐政管理十分混乱。直至雍正七年,驿盐道道员曹源邠在通饬各属时,仍称“川省盐政,向无一定章程”(3)

为了改变这一混乱局面,自雍正七年开始,雍正皇帝决心全面整顿四川盐政。雍正七年至十三年,川陕总督查郎阿、黄廷桂,四川巡抚宪德、布政使高维新、按察司刘应鼎、驿盐道曹源邠以及四川所有州县官,都广泛参与了这一盐政改革,文献中多称此次川盐改革为“计口授盐案”“计口授食制”“计口食盐之法”“按口计盐、定引营销之法”。以往研究中,学者们对“计口授盐”的意义关注较多,而对此次川盐改革的缘起及具体经过则多做简单化处理。有鉴于此,我们先来梳理“计口授盐”改革的来龙去脉。改革之议,始于雍正七年二月,宪宗皇帝颁布“特谕”:

盐乃民生日用所需,查川省盐课考成,唯责之产盐州县,其余并无巡查之责。且有僻远地方,不行官引,以致私贩充塞,甚为盐政之弊。应将官引通行合省,约计州县户口之多寡,均匀颁发,令其招商转运,倘有壅滞,责成各州县,定为考成。如此则有司等,自必加意查察,使私贩息而官引销,则弊端可以厘剔矣。着该督抚详议具奏。特谕,钦此。(4)

张学君等认为,雍正皇帝希望通过“计口授盐”解决的问题,是雍正年间川盐产量提高和“销区”扩大之后,商人因销区有“畅滞之别”与“远近之分”而“趋利避害”,“造成运销上的混乱”(5)。张洪林则从“井盐产量的增加”或“清中期人口增加”两个方面来论述雍正皇帝要求“计口授盐”的原因。(6)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解释尚不足以揭示雍正皇帝特谕四川“计口授盐”的真正原因。我们从上谕中不难发现,雍正皇帝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川盐销区扩大或销量增长,而是四川“盐课考成”出现混乱的问题。“盐课考成唯责之产盐州县”建立于“计井配引”的基础之上,招商配引、盐税征收之权责全部归于“产盐州县”,其他州县虽有食盐之众,却并无督销食盐之责,在制度上被排除于盐政管理之外。而“计口授盐”则是希望重新调整每一州县的盐政责任,以分散盐政责任为手段,达到保证盐课足额征收的目的。雍正皇帝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约计州县户口之多寡,均匀颁发,令其招商转运”。要点大概有二:一是要求四川各州县在“户口多寡”的基础上,分配每州县应认销的“官引”数目;二是责令州县官招商,确保认销的官引不得“壅滞”,严定其食盐督销考成。“计口授盐”和均摊盐课考成的目的是要“将官引通行合省”,使四川全部州县都纳入盐政管理之中,担负起“销引纳课”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确保官引的通行和盐税的征收。谕旨颁行到蜀后,雍正七年十月,川陕总督查郎阿、四川巡抚宪德“合词具题”,称:

川省产盐各州县卫共三十五处,不产盐州县卫厅共八十三处,每岁计营销水陆二引共三万八千三百一十一张。征收课税,尽考成于产盐州县,其余并无考成。原未妥协,自应钦奉上谕,令通行合省不论州县有无产盐,约计户口之多寡,均匀颁发引张,令其各自招商转运。在商人于本地方官领引,即于本地方官缴销,自无往返违限之虞,事属易便。再令各州县各隘口,设巡役稽查,则私贩自必敛迹,官引亦无壅滞。倘各该地方官不能觉察私贩,致官引壅滞,迟延缴销者,将该地方官照例议处。至僻远地方,不行官引,以致私贩充塞,应令该地方官通查户口若干,核定应销盐引若干,即将引目交地方官设法营销,倘有壅滞,唯责成该州县照例处分。又产盐州县,既将官引分发各处,是该地方人民竟无官引可销。自应计其户口,另增引目。但因其地出产盐斤,本地居民荷柴负米,便于贸易,不必令其另招商人。应将本地居民计户增引,其所增之引,分配上中下井灶,照商人一例行销,完纳引税。再于通省接壤各要隘处所,责令文武官弁实力巡缉,以防越境外贩。各省营销官引州县,均定有考成,则不但盐引易销,盐税渐增,而小民必需日食之盐,亦得充用。(7)

四川巡抚宪德是雍正“计口授盐”改革中的关键性人物,他是正白旗人,康熙五十七年由荫生入仕途,雍正五年以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任四川巡抚,雍正十二年升任工部尚书,见证并参与了四川“计口授盐”改革的整个过程。(8)雍正七年,宪德奉上谕整顿盐法,呈文将川省分为“产盐各州县卫”“不产盐州县卫厅”以及“僻远州县”三种情形,因地制宜,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改革办法。“不产盐地方”行招商转运之法,从产盐州县分得引张,再招商贩盐,运至境内行销。“产盐地方”既已将所有引目分给“不产盐州县”,按例“应计其户口,另增引目”。但因本地食盐较易,所以不必另行招商,而应按照本地居民的多寡“计户增引”,并将所增之引分配于上、中、下井灶户,由井灶户行引纳税。“僻远地方”行“委官营销”之法,令地方官通查当地户口数目,用于核定应销盐引数目,引目由地方官设法营销。宪德建议施行的三种食盐运销方法各不相同,但州县确定引数的原则却是一致的,即引张数量在“约计户口之多寡”的基础上“均匀颁发”。

雍正八年三月,宪德呈文送部,部议认可宪德因地制宜的处理办法,但指出宪德并未分析明白诸如“川省产盐系何州县,僻远者系何地方”之类的具体问题,户部“难以悬议”,要求雍正皇帝敕令宪德详查“川省产盐与不产盐者系何州县,僻远者系何处所,地方官如何设法营销,居民如何纳税,并应增引目以及各隘口设立巡役稽查,各州县定考成之制”(9)。宪德遂会同四川盐法道曹源邠、布政司高维新、按察司刘应鼎详细调查,于雍正八年七月将调查报告呈文户部,将承领销卖四川“官引”的地方,分为“产盐州县”“不产盐之州县”“僻远州县”“新设府治之宁远府所属八处地方”“例行黔省、滇省及川省土司地方”五种不同情形的地区,条分缕析,将不同大区包含的具体“州县卫厅”逐一开列,详细阐述了各类地区“计口授盐”的施行办法。为了更加直观地理解“计口授盐”在不同地区的施行形况,特将宪德呈文内容整理如下:

表1 雍正年间四川、贵州和云南盐区各地招商行盐办法

资料来源:(清)黄廷桂,张晋生,等.盐法[M]//(雍正)四川通志(卷1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604-607.

雍正八年八月,户部逐条议覆后建议“应如所请”,十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议”。此次全面整理四川盐政,划定的四川“官引”通行之地,不仅包括四川本省产盐与不产盐地区,还包括贵州、云南的部分府州县以及四川土司地方。虽然各地都施行了所谓“计口授盐”的办法,但是,不仅各个大区之间的具体办法不同,同一大区内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如表1所示,产盐地区“计口授盐”之法即存在两种不同情形:一是将本县引目全部分行其他州县后,造成本县无引可销的情况,本县采取“约计户口,另增引目”的办法,要求灶户扮演商人的角色领引纳税;二是本地出产盐斤不敷本县食用的情况,则采取分认其他产盐州县“官引”的办法。需要指出的是,某县盐产量是否足敷食用,是根据该县“计口授盐”之时的食盐产量决定的,实际上是假定该县食盐的产量与销量都是固定不变的。“不产盐州县”一类,涉及厅州县卫达99个,皆采取分别认销产盐州县的引目,地方官负责招商行盐的办法。交通不便的“僻远州县”,采取在每个村庄中设立散商承领引目,开设盐铺,并责成专商包税的办法征收盐税。雍正五年新设的宁远府因其地“汉番杂处”,所以采取“计口”之后认销的引目径交与盐源县令,并不招商,而是维持原来“居民买盐时抽收税银”的办法。以上各个大区间以及大区之内,行销官引、贩运食盐的方法各不相同,但共同之处在于“官引”的发行数量皆以“户口多寡”为凭,“按口计盐,定引行销”。

据此可知,雍正年间在四川推行的“计口授盐”改革,有两个步骤:一是要求各州县在“户口多寡”的基础上,确定该地的盐引数目和课税额数;二是责令州县官招商,确保认销的官引不得“壅滞”,严定其食盐督销考成。

二、“计口授盐”在各州县的推行过程

众所周知,“任何制度的条文与社会的实际运作之间均存在复杂的距离、互动与关联”。(10)因此,要深入理解“计口授盐”的意义,必须将其放入具体的区域进行历时性的考察。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州县在具体施行“按口计盐”的上谕时,所计之“口”以及“计盐定引”所定之“引”究竟是何种性质。众多学者或对此关注度不够而不予讨论,或不假思索地认为四川用于定引的“户口”就是当时地方官清查出的地方实际人口。如民国时期张习在《四川盐务报告书》中说,“(计口授盐)视各厅州县人口繁稀,以定行引多寡”(11)。曾小萍也认为,“食盐销售数量是由当地人口多少决定的,因此这一做法叫‘计口授盐’”(12)。张洪林同样认为,“清初四川食盐的供应实行计口授食之法,即各州县按户口每日每人食盐五钱分配盐引”(13)

“凡民,男曰丁,女曰口。男年十六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于户。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14)法定意义上“口”仅指“未成丁”及“女口”,与“成丁”合称“丁口”。计口授盐,即按照“丁口”授盐定引,“丁口”制度包含了所有食用盐斤的人口。但是,只要我们对“计口授盐”在州县的推行稍加考察,就会发现“计口授盐”后得出的“食盐数”“引张数”,都与州县的“人口繁稀”无太大关系。雍正七年,四川驿传盐茶道刘应鼎奏称:

(雍正七年)又通饬:查川省盐政,向无一定章程。本道莅任后,即饬行该产盐州县卫所,清查井灶产盐实在数目,配引营销。并令销盐地方各官,查明户口之多寡,计口授盐,定额销引。以期私贩敛迹,官引疏通。迩来虽据德阳、梓潼、遂宁、芦山、兴文、安县、雅州、什邡、巫山等属,量户议引详覆。其余各州县,不过草率塞责,虚应故事,究未将盐政实在利弊,逐细详覆。查各属户口之多寡,计口授盐,虽各州县不肯据实开报,犹有藩司之册籍可查。若该州县不实力奉行,定行揭参。(15)

四川虽是奉旨“计口行引”,但雍正七年时,仅有德阳、梓潼、遂宁、芦山、兴文、安县、雅州、什邡、巫山九州县“量户议引”,将户口呈报盐道。仅数月之内,这些州县不太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清查户口。此外,据刘应鼎称,川省其他一百数十个州县均“不肯据实开报”户口数字以为“计口授盐”之用,“不过草率塞责,虚应故事”。因此,“计口定引”不得不利用“藩司之册籍”。“藩司之册籍”即指四川布政使保管的赋役册。这说明在雍正年间,四川大部分州县都没有为“计口授盐”的施行进行过专门的人口统计,而是沿用原有的户口数据用于“定引”。由于史料阙如,我们暂时还难以确知“藩司之册籍”所载户口数字究竟为何种性质。但是,我们前已提及,顺治时期至雍正十年的四川,采用的是“以粮载丁”的“人丁”统计方法。(16)特别是雍正五年,巡抚宪德奏请将此前一直实行“朋丁”或“以人承丁”的威州等十一州县一例改行“以粮载丁”后,至雍正八年“计口授盐”之时,四川全部州县“丁数”皆用“以粮载丁”法计算而出。(17)因此,雍正皇帝特谕四川“计口授盐”之时,四川每一州县都有据以缴纳“丁银”的“丁数”。赋役册籍中的“人丁”,在法定意义上代表全体成年男子。(18)因此,我们可以猜测,四川各州县为“计口授盐”呈报的“口数”直接与“丁数”相关,可能直接沿用,也可能是由州县官根据“丁数”依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而来,即所谓的“按丁计口”。如重庆府《綦江县志》载:

綦不产盐,从前盐政无定额。自雍正七年知县唐有勋奉文,转奉川陕总督岳宪札,案准户部咨,内阁抄出,奉上谕:盐乃民生日用所必需,宜设引招商,以肃盐政等事。是年,经唐令招本邑殷实民石为清承充计引盐商,按丁计口,额行水引六十张,在于射洪、蓬溪、三台、富顺四县采配。东门外设立盐关并书巡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稽查私贩,点看计引盐包数目,验明相符,商人将盐起岸销售,接济民食。迨石商后,刘苟英接顶;刘商后,任仕瑶接顶。

雍正八年“计口授盐案”内,綦江县“按丁计口,额行水引六十张”,“引”由“口”定,而“口”又由纳税单位“丁”计算而出。所谓的“计口授盐”采纳的就是“计丁行引”的办法。因此,雍正年间“计口授盐”所据之“口”,可能与康熙十年“计丁行票”所据之“丁”在性质上并无二致,都是用“以粮载丁”法由“粮额”折算而来(19),只不过“计口授盐”确定“口数”时可能增加了一次换算(“按丁计口”)。“口”由“丁”来,“丁”由“粮”来,“引”由“丁”定,故专商引岸制度之下的“引税”与“粮额”存在着换算关系,沿用“丁数”进行“授盐定引”的过程,自然与实际人口数无涉。尽管如此,我们仍不排除个别州县会严格遵循“计口授盐”表面上的规定,举行详细的实际人口数量清查的情况。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说明“计口授盐”或者“行引”数目与实际人口有对应关系。因为“计口而定”的引数和盐税额一旦确定为“额”,登入册籍便不会轻易改变,造成的结果是实际人口统计数慢慢“失实”,失去本来代表实际人口的性质,而终将成为册籍上的纳税单位。所以,笔者认为,强调“实际人口”与“计口授盐”所定盐引数的关系,或用人口的增殖或减少来讨论盐引数目、盐税收入的增加或减少等相关问题时,应该对该地“盐引数”和“盐税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

确定盐额只是“计口授盐”的第一步,州县差役将“额引”领回后,随即面临“招商认引”的问题。雍正八年,巡抚宪德“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本省“产盐州县”与“非产盐州县”的招商办法,州县官在实际招商过程中也大致遵循了这些原则。产盐州县的招商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州县官并不另招商人,而是将部引派于井灶户,“责令井灶照商人一例行销”,多行于雍正年间产盐旺盛的州县。如资州直隶州属井研县,有史料记载称:

雍正元、二、三、四年,井灶加增,开凿日广,递增水陆各引,共行水引八十九张,陆引二千零六十。分销温江、崇庆、灌县、新津、丹棱、仁寿等州县。然此水陆各引,例归他县行销,而本地民食皆无引之盐。雍正九年,四川巡抚宪德奏言,凡产盐州县应请将水陆各引分行他州县,招商行盐。如将引目分行各处,本州县反无引行销,殊有偏重之势。应计口另增引目,责令井灶照商人一例行销,部准。井研增陆引二百六十七,是为井研行引之始。(20)

在“计井配引”的办法下,虽然“销引考成”和“盐课考成”在制度上都责成于产盐州县,但实际的“销引纳税”责任,却被产盐州县转移给认销盐引的非产盐州县承担。井研县作为产盐丰厚的州县,民众得盐容易,所以并未行销“部引”,本县“民食皆无引之盐”。而“计口授盐”之后,专商引岸制度要求井研县“招商行引”,因此,井研不得不“计口另增引目”。在招商问题上,井研县并没有另行招商,而是令井灶户承领引目,“照商人一例行销”。在这种情况下,井灶户既要缴纳“榷于井”的井课,又要“认引”行销缴纳“榷于引”的引税,因此井灶户兼有了“专商”的身份。除井研县外,尚有直隶潼川州属射洪县、盐亭县、遂溪县、乐至县,直隶绵州属绵州(散州)共六州县,其引目皆“令灶户承认行销”(21)

“产盐州县”招商的第二种情况,是“计口授盐”确定盐政责任之时,盐产量与配引数不敷本地行用的情况,除将原有引张全部留在本地行销外,再由州县官另行招商,到其他产盐丰厚的州县“配引”,运盐回本地行销。如保宁府属阆中县,史料记载称:

(阆中县)盐课。额征税课羡截银四百零三两七钱三分六厘。阆中额载中下下盐井八眼,额行灶引八十四张,分认南部县陆引六百五十三张,水引二张。乾隆五十七年,因井枯水涸,灶户、商人均各家产尽绝,无力纳课。(22)

诸如此类州县,虽产盐,但“额载”盐井不敷民食,所以需要同时在本县、外县配引行销。在本县配盐的部分,一般仍由灶户承引纳税,故称“灶引”,这与上述六州县“令灶户承认行销”的办法并无二致;在其他产盐州县配盐的部分,则由州县官在本地签商,从外县盐厂买盐运回本县行销,这与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非产盐州县招商办法相同。

非产盐州县的招商办法比较简单,即由州县官径直在本地“签商”,由本地商人承引,赴固定的产盐州县配盐运回本地行销。以重庆府綦江县为例,据上引《(道光)綦江县志》载,雍正七年“计口授盐案”内,知县唐有勋招“本邑殷实民石为清承充计引盐商”,此为綦江招商之始。与产盐州县以“灶户”兼“专商”不同,綦江招商的对象是“本邑殷实民”,即境内富户。盐商石为清后由刘苟英接顶,刘苟英后又为任仕瑶接顶,说明专商承担的“行引纳税”权责,并不遵循某些学者指出的“父死子继,世守其业”的逻辑。(23)但是,非产盐各县之间的招商办法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必须具体分析。如重庆府属巴县,《(民国)巴县志》卷四《赋役上·盐法》记载:

(巴)县领盐之厂属富顺、射洪。……雍正七年以前,有盐行无盐商。各厂灶户领引完课,任客买引配盐,运至千斯门外设埠售盐。八年,禁盐行,计口招商。老埠商六名,设千斯门外;新埠商六名,设临江门外;四乡分立子店十二处。复设批验所掣验官盐,稽查私贩,以重庆府经历董其事。后以争界争岸,分境分户。至乾隆四十年,裁新埠商,而老埠商仍争执如故,致酿命案。嘉庆初,减盐商额,归并一姓纳税。(24)

巴县不产盐,“领盐之厂属富顺、射洪”。雍正七年以前,在“计井配引”制之下,“盐课考成唯责之产盐州县”,故由富顺、射洪盐厂的灶户领引,灶户再将“部引”卖给从巴县来的“客商”,“客商”运至巴县千斯门外“盐行”设立的盐埠售盐。雍正八年“计口授盐”之后,盐行解散,始招专商,在千斯门、临江门设立商埠,四乡分立子店售盐。专商有“老埠商”和“新埠商”名目,“老埠商”为原来“盐行”商人,“新埠商”为雍正八年“计口授盐”之后新招之商,两大群体之间为“争界争岸”,矛盾重重。雍正八年招“新埠商”之时,作为旧商的“老埠商”亦成为专商,“税羡截余”同时责成新、老埠商缴纳。这一史料反映的地方实际招商情形,比我们之前看到的其他州县更为复杂,笔者希望在后续的研究中更加深入地探讨专商引岸制度确立前后地方社会各类人群之间的复杂关系。

综上所述,产盐州县如井研、射洪、盐亭、遂溪、乐至、绵州(散州)六州县,因“授盐定引”时井产丰旺,县民得盐较易,故“令井灶照商人一例行销”,向井灶户征收“税羡截余”;其他产盐州县因井产不足或仅敷本县食用,其招商办法与非产盐州县大致相同,即由州县官负责在本地签商,所签之商或为地方“殷实民”,或为原有旧商,向这些人征收“税羡截余”。

三、“计口授盐”的性质及其意义

雍正年间“计口授盐,定引营销”之法,力图使四川每一州县都在制度上纳入专商引岸制之中,制度设计的初衷自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国课”征收。而保证国课征收的手段,则是通过“计口授盐”将盐课责任“固定”于州县及商人来实现的。虽然雍正年间四川进行的“计口授盐”改革,大多数州县“草率塞责,虚应故事”,采取拒不上报户口的对策,使“计口授盐”名不副实。(25)但是,改革的总体目的已经达到,即首次详细地确立了各州县“销引征课”的责任,即“某州县原额每年认销某产盐州县水陆引若干张,应征税银若干两”。各州县分得盐课责任之后,再在境内自行招商,将责任转移并固定于专商。因此,研究者们不应仅仅停留于“计口授盐”是否名副其实的争论,也不应只看到专商引岸制度在改变“国家与商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层面意义的讨论。(26)

在笔者看来,雍正年间四川“计口授盐”最为重要的意义,是确立了“州县”——盐政系统中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承担的“销引纳税”责任,即便没有上报户口的州县,其盐税征收责任也由盐道依据“藩司之册籍”确定。可以说,专商引岸制度之下的盐政责任,是以“定额化”或“固定化”的手段强加于各州县及该地专商之上的。因此,在雍正“计口授盐”改革之时,无论地方官采用何种方法计算自己的盐引行销数和食盐量,“计丁”也好,“计口”也罢,只要州县官计算出该地“销引纳课”的确数,又或者盐道以某县原有户口制定出该县“盐课额”,登于册籍并上报中央户部后,那么这些责任便会成为此一州县的固定负担。同样,商人一旦承引,即成为“专商”,固定地担负起“销引纳课”的权责,这一权责在制度上也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当我们翻阅清代四川地方志的时候会发现,雍正之后乃至民国时期纂修的大部分四川地方志,其《盐法志》皆多以“计口授盐案”为伊始,详列本县认销的“水陆引张数”及应征的“盐课银两数”及招商认引纳税的情况。“定额化”的目的,自然是保证盐课的征收。然而,盐课一旦“定额”,专商引岸制度必然呈现出“僵化”的态势,政府的盐税征收也不再能反映当地盐业生产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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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凯凯(1992— ),男,汉族,江西新余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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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清)丁宝桢.转运二·本省计岸[M]//四川盐法志(卷7)//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49.

(26)张学君,冉光荣.明清四川井盐史稿[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115.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新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3):1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