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俄罗斯的政治制度
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到俄罗斯联邦,随着国家形态的变化,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
1.苏联时期的政治制度
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俄国人民在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政权,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从此,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之后,1918年1月25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同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简称苏俄宪法),确立了以苏维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苏维埃”一词是俄文“Совет”的汉语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苏维埃制度是苏联的政治基础,是俄国劳动人民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
1918年的苏俄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22年底苏联建立后,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苏联的最高立法、执行和指挥机关。
之后几十年时间里,苏联宪法虽然有所变更,但苏维埃作为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根本从未动摇。
1985年戈尔巴乔夫当选为苏共中央总书记后,苏联社会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8年6月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社会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同年12月,第十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了苏联宪法修正案。1990年3月和12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两个宪法修正案。苏联宪法的这三次修改,对苏联政治制度作了重大改变,主要内容是:建立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新体制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增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改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统一的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体制。
2.俄罗斯联邦的政治制度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联邦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其中半数席位由全国225个大选区各选一名代表产生,另半数席位则由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竞选党派按得票多少分配产生。根据俄宪法规定,任何没有跨越5%得票率“大关”的党派不仅不能参与党派竞选席位的分配,而且该党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地方选区当选的代表也无权在国家杜马中单独组成议员团。国家杜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以及决定对总统的信任等。
国家杜马下设国际事务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20多个委员会。但国家杜马关于提起诉讼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经过议会两院全体议员2/3票通过,而且须由国家杜马不少于1/3的议员提出建议。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机构。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权利、地位平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宪法进行相互协商后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