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会计基本前提

企业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导致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要正确进行确认计量,就必须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假设)。由于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故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假设)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因税务会计具有法定性等特点,因此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

一、税务会计主体(实体)

税务会计主体亦称税务会计实体,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正确界定税务会计主体,要求每个税务会计主体与其他税务会计主体分开,保持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记录并填报纳税申报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就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主体不一定就是税务会计主体。例如,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但并非税务会计主体,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单位才是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即税务会计主体。

财务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内,典型的财务会计主体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也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税务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这是所得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论依据。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三、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资金)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今天的1元钱也比若干年后收到(或付出)的1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即同样一笔资金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税金缴纳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晚,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四、税务会计期间

税务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期间。因此,税务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应税实体必须以年度为基础报告其经营成果,确定其纳税年度,即所有应税实体都必须选择一个年度会计期间,向政府报告其经营成果。我国的税务会计期间统一规定为日历年度,并非由纳税人自己选择。虽然也可将税务会计期间划分为月、季,但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尤其是所得税。税务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月或季。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清算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则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前提,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基础上的。课税时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予以考虑。例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强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