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 全国普法办
- 522字
- 2020-08-27 15:08:27
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如何命名的?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2号):“现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
延伸解读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
“新型肺炎”“新冠肺炎”“武汉肺炎”……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各地各部门使用的疫情名称却不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名称偏长的弊端,也开始显现。文件题目一长串,海报一行写不下;基层工作人员宣传动员很拗口,甚至使用“那个病”或脑洞大开的其他简称指代。疫情形势严峻,效率就是生命,给当前的疫情取一个像“非典”一样简单易记的命名迫在眉睫。
有媒体建议将记不住、念不全、易出错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化为“新冠肺炎”,得到了基层工作者的认可,认为统一简称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抗疫工作。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成为此次疫情的正式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