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延伸解读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措施非常重要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隔离措施针对的便是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传染病隔离是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治疗和护理。通过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污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迅速指定了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被诊断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的发热病人和此类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治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另外,针对此次疫情的特点,“居家隔离”成为各地防控疫情的重要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医学隔离或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