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防范知识及案例解析
- 蔡继峰 常云峰
- 1236字
- 2020-08-28 11:01:15
案例19 先天性心脏病(1)
【病史摘要】
李某,女性,2岁。某年3月在当地某妇幼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瓣狭窄(极重度)、房间隔缺损(继发孔型,右向左分流)、三尖瓣反流(重度)、动脉导管未闭。医生告知需手术治疗,且越早越好,否则心脏病变越来越严重,但是患方家属未接受医生建议,坚持保守治疗。5月12日10时20分因气促、发绀加重1天到当地某县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并心力衰竭,支气管炎。给予吸氧等处理。约10时40分患儿突然出现呼之不应,呼吸微弱,立即给予面罩加压给氧,吸痰处理,11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气管插管、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等抢救后心脏复跳,但无自主呼吸,予持续抢救,16时患儿再次出现心跳停止,经再次抢救后无效于当天17时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
6月30日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李某死亡原因为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主动脉瓣形成不全、肺动脉瓣形成不全及三尖瓣形成不全)引起严重的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方陈述】
患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入院后医方未对患儿做任何心脏方面检查,即诊断患儿为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并心功能衰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医方未尽告知义务,从患儿门诊到住院到死亡,没有告知患儿病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情况。
【医方陈述】
患者在出生后不久就明确患有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但家属未及时去做手术治疗。此次入院时医务人员已向家属进行告知,但家属不能接受和理解,后续不配合医生、护士的检查,拒绝在病危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医院在对患儿诊治经过中,符合抢救诊疗程序及医疗规范,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评析】
本案中患儿李某死因明确,系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主动脉瓣形成不全、肺动脉瓣形成不全及三尖瓣形成不全),引起严重的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患儿入院时已出现心力衰竭症状,入院后约20分钟病情恶化,入院到死亡仅约6个半小时,说明病情危重,且进展十分迅速,其自身先天性心脏病的复杂性及严重程度是导致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本案患儿早在当年3月就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当事医生也曾告知需手术治疗,且越早越好,否则心脏病变越来越严重,但是患方家属未接受医生建议,家属延误手术治疗与患儿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重要的因果关系。因此分析认为,患儿的死亡后果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特殊性及未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测血压、未监测血氧饱和度,以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但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某县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测血压、未监测血氧饱和度,以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但其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警示
本案中患儿自身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医方在查明病情后应尽量与家属沟通,做到患儿家属对病情有足够认识。虽然某县医院存在未测血压、未监测血氧饱和度,以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但该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