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病史摘要】
杨某因停经38 +4周,B超检查发现“羊水偏少”于某年2月22日至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孕1产0孕38 +4周ROA,宫内单活胎待产,羊水偏少。2月25日予缩宫素引产,医方给予产妇的催产素静滴浓度为2.5U/500ml,从10∶30时8滴/分开始,无宫缩,11∶00时增加至12滴/分,宫缩不规则,11∶30时增至15滴/分,出现规律宫缩,临产开始,12∶30时以后逐渐由18滴/分~22~26~30滴/分,至17∶30时增至34滴/分,18∶00时增至38滴/分,18∶30~20∶15时维持40滴/分。20∶30时胎心率138次/分,20∶45时胎心率100次/分,21∶00时胎心下降至约60次/分。考虑胎儿宫内窘迫,于21∶45时行产钳助产娩出一男活婴,重度窒息,Apgar评分1分钟、5分钟、10分钟分别为3分、3分、5分,经抢救处理后转市妇幼保健院治疗。诊断为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护脑、营养神经、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于4月12日出院。出院时心肺未见异常。出院诊断: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5月28日至6月10日患儿因支气管肺炎多次就诊于当地某卫生院,在门诊给予抗感染、补液等治疗,病情缓解,未住院治疗。6月19日患儿病情突然加重,急送某卫生院抢救,患儿呼吸微弱、心率40次/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
7月31日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杨某之子死亡原因为支气管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患方陈述】
某医院缩宫素的使用不当,与患儿宫内窘迫、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患儿的肺炎又与缺血缺氧性脑病有关,因此患儿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有关,医方应负全部责任。
【医方陈述】
医方对产妇杨某的产前诊断明确,具有顺产的指征,对患儿出现宫内窘迫时处理得当,不存在过失。患儿因支气管肺炎死亡系因其延误诊治所致,并非医方的医疗行为所致,医方对患儿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医方在接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是否与患儿宫内窘迫、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患儿的死亡原因支气管肺炎是否与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采用缩宫素引产的起始剂量为2.5U/5%葡萄糖溶液500ml即0.5%缩宫素浓度,从每分钟8滴开始,根据宫缩、胎心情况调整滴数,一般每隔15~20分钟调整1次,最大滴数不得超过每分钟30滴,若达到最大滴数,仍不出现有效宫缩时可增加缩宫素浓度。本案医方给予产妇的催产素静滴浓度为2.5U/500ml,从10∶30时8滴/分开始,至17∶00期间缩宫素的使用均没有超出最大滴数30滴/分。但在多次调整滴数,产妇已经维持规律、中度强度宫缩的情况下(17∶00以后),医方仍不断加大滴数,17∶30增至34滴/分,18∶00增至38滴/分,18∶30~20∶15维持40滴/分,均超出缩宫素使用的最大滴数。而高滴数缩宫素滴注,可能引起子宫过强收缩而诱发胎儿窘迫。根据生产记录,20∶30~21∶00胎心率逐渐下降,由138次/分→120~130次/分→60~100次/分,21∶00时宫缩强度强,即急性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在持续高滴数缩宫素滴注后短时间内出现,而且医方在已明确胎儿窘迫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妊娠,直到21∶45才行钳产术娩出胎儿。根据病历资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缩宫素使用不规范及未及时终止妊娠与急性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有主要的因果关系。而杨某自身羊水偏少的特殊病情,提升了患儿发生围生期并发症的概率,与患儿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的次要因素。
患儿出生后转院至市妇幼保健院治疗1个多月,出院时心肺未见异常。支气管肺炎系因感染引起,并非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分析认为,患儿因其自身患有支气管肺炎发生死亡,缺血缺氧性脑病与支气管肺炎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与缺血缺氧性脑病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某医院对杨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程度;医方的过错与杨某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警示
本案医疗机构对杨某接产的过程中存在缩宫素的使用不规范及未及时终止妊娠的过错,并与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患儿的致死原因支气管肺炎与缺血缺氧性脑病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的诊疗上的过错行为与患儿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