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症医学:规范·流程·实践
- 邱海波 杨毅
- 726字
- 2020-08-28 13:02:01
第四节 胃肠道功能评估
肠衰竭最早由Irving 在1956 年提出,定义为“肠道功能下降,不能满足对食物的消化和吸收”。Flenring 和Remington 在1981 年提出: 肠衰竭是指“肠道功能下降至难以维持消化和吸收营养的最低需要量”。黎介寿院士2004 年提出胃肠道功能障碍的定义为: 肠实质与(或)功能的损害,导致消化、吸收与(或)黏膜屏障功能产生障碍。由于胃肠道功能复杂,较长时间以来,缺乏广泛接受的胃肠道功能衰竭诊断和胃肠道功能的评价标准,胃肠道功能衰竭评分和基于SOFA 评分的洛桑肠衰竭评估是临床应用较多的评价方法(表2-15、表2-16)。随着重症医学的发展和对重症患者胃肠功能损伤认识的加深,2012 年欧洲危重病学会(ESICM)工作组提出了急性胃肠损伤(acute gastrointestinal injury,AGI)的概念,即由于重症患者急性疾病本身导致的胃肠道功能障碍;并制定了AGI 分级,该分级已逐步被临床广泛接受和应用(表2-17)。
表2-15 胃肠道功能衰竭评分
表2-16 基于SOFA 评分的洛桑肠衰竭评估(LIFE)
表2-17 急性胃肠损伤(AGI)严重程度分级
续表
注: a 腹腔内高压(IAH): 指6 小时内至少两次测量IAP≥12mmHg。
b喂养不耐受综合征(feeding intolerance syndrome,FI): 指任何临床原因(呕吐、胃潴留、腹泻、胃肠道出血、肠瘘等)引起的肠内营养无法实施。
c 腹腔间隔室综合征(Abdominal compartment syndrome,ACS): 指IAP 持续增高,4 ~6 小时内3 次IAP 测量均超过20mmHg,和(或)6 小时内两次测量腹腔灌注压小于50mmHg,并出现新的器官功能障碍。
当患者肠道功能衰竭时,常出现腹腔内压力的增高,导致腹腔内脏器灌注压下降。正常腹内压为0 ~5mmHg,腹腔灌注压即腹腔内脏器的灌注压,等于平均动脉压与腹内压的差值。腹腔内高压(intra-abdominal hypertension,IAH)是指4 ~6 小时内3 次测量腹内压,其最小值大于12mmHg 和(或)6 小时内两次测量腹腔灌注压小于60mmHg。腹内高压根据腹腔内压力可分为四级: Ⅰ级12 ~15mmHg;Ⅱ级16 ~20mmHg;Ⅲ级21 ~25mmHg;Ⅳ级>25mmH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