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党学说文献汇编(第一卷)
- 杨德山
- 4104字
- 2020-08-29 19:08:21
032.帝国宪政会大集议员会议序例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条 本会名曰帝国宪政会(如对外国则称中华帝国宪政会,亦可称帝国宪政会。支那即中华音转,故称中华,名至古雅,至通而确,将来永为国名)。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会遵奉诏书,定会名为宪政,以君主立宪为宗旨。鉴于法国革命之乱,及中美民主之害,以民主立宪,万不能行于中国,故我会仍坚守戊戌旧说,当以君民共治,满汉不分为本义。凡本会众当恪守宗旨,不得误为革命邪说所惑,致召内乱而启瓜分。
第三条 本会以尊帝室为宗旨。英为宪法国之先河。德日为宪法国之强霸。政党执政,皆以力尊王室为义,故致盛强。我国庞大,非有旧统君权,不能统一。美国新地新立,无可比例。故我国当以英、德、日尊王室为法,而当以法国革命、中美民主内乱为戒。
第四条 本会以扩民权为宗旨。国以民为本,宪政者,民权公议之政也。我国民权未张,当力图扩张,以成国会而参国政。
第五条 本会以监督政府为主。我国不强,皆由政府失政之故,国民当起而督责之。中国者,非政府数执政之国,而中国数万万国民之国也。坐视其腐败,非独执政者之罪,亦我国民之责也。不监督政府,与自弃其国自弃其职无异。
第六条 本会以讲求宪政为事。宪政之为治,与中国旧制迥不相同,吾国人无此学思,即无从享宪政国之权利。故当讲求宪政之如何结构,政党之如何成立,宪政国民如何与国相依,与党相依,以尽义务而享权利。若不讲求,则口慕宪政,而身背宪理,是无由成政党,即无以强中国。
第三章 义务
第七条 本会尽国民政党之义务。如何而谓之国民?欧日宪政之体,皆于人民之中,郑重特书一公民之名。公民者,能出租税以益国事,即能预选举而议国政。其不出租税者,不得谓之公民,以其无关国事,则与婴孩木石无异。我政党之员,久以国事为己任。若不出党费,则政党何能办事而扩张势力,即无以任国事而强中国,故必尽义务而后能享利权。
第八条 凡欲入会之员,收会费银十大元,金银各从其国币制。
第九条 党众必出常捐,以尽党员之义务。凡各国各政党各会,皆有年月之常捐,故源源接济,乃能行其政而举其事,故党事修而党势张。惟吾会只有入会之费,绝无常捐,故经费支绌,不能集事。今为宪政党,事体益大,需款益多,非有常捐,不能支持。今议凡会员每月每人各捐银二毫五仙,以办党事(金银国各用其国币)。
第十条 凡交月捐之法,以凭帖为最重,其凭帖皆由总局印发,支会不得自制。总局制凭帖四连纸,各部编成字号,发交各支会。右为总局之存帖,左为会员之凭帖,中分四截,为按季分缴总局之证纸,上为横纸,为支会存帖。各帖必加以总局印,每年一易。
第十一条 一各支会收到总局月捐凭帖,以凭帖给会员,其存根留各支会,其每月某日如何收捐之法,听各埠自议。凡各会员来交月费,必持凭帖,各支会司理人,必打二小印于会员凭帖纸缝中,以为交银收银之据。一直印,在总会与会员凭帖之纸缝;一横印,在支会与会员凭帖之纸缝。其离埠稍远者,不能亲交,即将月费及凭帖交邮局寄支会,支会加印后,立即交邮局寄还,不得迟误。如会员能全交一年,或全交一季,尤为清妥。
第十二条 一月捐凭帖、纸缝凭印,一概由总局刊发支会,以便验认,以为划一。
第十三条 一清缴月捐。各支会限每月初一日,将前月所收之月费,汇缴总局,毋得延迟截留,以误公事。如各支会虑月收事繁,自为季捐,亦为简妥,则必于每年正、四、七、十等月,将春、夏、秋、冬全季之月捐款,于二、五、八、十一等月初一日,汇交总局。于每季缴银时,必将每季证纸汇缴总局,以便查。各会员能将全年或全季费先交者,尤为简便,亦必将该会员全年全季交款证纸汇缴总局,年终将总局存根缴交总局,以易下年之凭帖,违者付交法律部议罚。其终年按月清交者,或预期先交者,公议酬赏。凡本会一切公款,各支会亦当按月清缴,其赏罚同。其欧美款交纽约代办总局。其澳洲、东南洋款则交港局。
第十四条 优免会员月捐。一各会员如有贫穷无工及重病者,如有会员两人为之担保,即听各支会免其月捐,仍不削其权利,此是特典。若有工病而非极贫穷者,不得引以为例。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五条 凡会员皆有应享本会之权利。一入会之员,在各支会可以被举为总理、董事、职员、值理议员,亦可举人为总理、董事、职员、值理议员,惟必以有月捐凭帖为据。若有一月不交月费者,司理人验其帖无印,削夺其一切本埠会所权利,不能被举为总董各职员,亦不能举人为总董各职员。
第十六条 一凡入会各会员,有游埠招待之权利。不论有事无事,往游他埠,凡亚洲、澳洲、美洲、非洲、欧洲,凡我会有支会之地,各支会即为招待。其有查问工商务,当告之,并为之助;其有疾病患难,皆力为扶救,惟必以凭纸有一季月捐者为合例。若月费凭帖无一季印者,即削夺其游埠一切之权利。
第十七条 凡入会会员,有返国招待之权利。会员若还祖国,应享招待之权利。香港设立招待员若干人,各埠船到时,招待人即下船访问,各会员以凭帖会牌,出以相视,招待员即为照料行李,及小艇登岸,至客栈安歇。及行时若出埠,至招待员处挂号,代为号船位小艇,及照料行李,以便来往,惟必以有一年月捐之凭纸为合例。若凭帖无全年清交月费之印,即削夺其省港招待之权利。前各埠按人数摊捐之例,皆作罢论。其省城自总会建成,酌设招待员若干,以招待同志,另议。
第十八条 一凡本会各总董有特别之权利。各埠总理、董事,可公称为会长。其有大事,宴会聚集,可以佩带本会功牌宝星。其于各埠支会一切聚集,可为议长。
第十九条 一凡本会学生有优待之权利。凡本会之学生,特免其捐月费。凡本会学生,自所在之埠,及游各埠支会,及归总会,皆为特别优待,惟以有本会凭票会牌为据。
第二十条 一凡本会学生,聪敏好学者,可荐入南京官学,供其食宿,而不取费。荐于查学官,加以优奖。已留学者如何益助,酌议。
第二十一条 一设立本会学生会,选立老成望重者,为学长、学董,凡待有益助学生之事,归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凡入会员有发言之权利。凡本会所议事,准其入会所预议,依宪法内范定,听其发言。
第二十三条 一凡会员有投诉之权利。若在本埠或他埠,无辜被冤抑诬陷受亏者,准其到本会所投诉,受其词后酌救助之。
第二十四条 一凡入会员有保护之权利。本会员有患难,本会必设法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一凡本会员,可享大宴会演说聚集之权利。凡有大宴会聚集,准其预列所在会所,听其登坛演说。
第二十六条 一凡入本会员,可享荣誉之权利。凡有本会员劳绩善举,则登报表扬,或赠金银铜牌。及勋级大者,旌以文字,入于史传,或悬影像,铸铜像,以示不忘。
第二十七条 一凡入本会会员,可享商务之权利。本会商会,只准会员预股,不入本会者,不得预股。
以上享受各权利,必须有月捐凭帖。若验无印者,削其以上各权利。
第五章 凭认
第二十八条 一凡为宪政会员,不论新入会与旧入会,皆当领取宪政会票以为凭认。其新入宪政会者,交入会费后,给与宪政会票为凭认。
第二十九条 一会名既改为宪政,所有入旧会之凭票皆当更改,各会员皆当换取宪政会凭票,一律更新,以为凭认。其丙午年已换总局旧会票者,再来易宪政会票,不取分文。其并未经换旧会总会票者,今换宪政总会者,收换票纸墨费半元。转票之期,限至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截止。若过期仍不转,则前入会之票作为废纸,再欲入会以新会员论。若有会员三人担保,准其转取宪政会票,仍取倍费。
第三十条 一宪政会凭票,皆由总会特制以三联票为之,一存总局,二发给各支会。由各支会以一凭票给会员,以一根存支会,各支会不得自制入会凭票。其初入会凭票及转票,皆须每月收存根缴回总会,无得迟误。
第三十一条 凡会员皆领宪政会牌,以为凭认。必由总会一律制发,领者收回费用银一元。值理以上牌,加美收回费银二元。所有牌费,皆支会每月缴交总会,无得迟误。
第三十二条 一制本会学生牌。凡已入宪政会之学生,必当领取悬挂。凡各会见本会学生,皆加礼优待,即以此牌为据。如无本会牌者,概不招待。凡学生欲领牌,即报由各该埠总董领取颁发。其非入本会学生领有凭票者,不得领此会牌。
第六章 法律
第三十三条 一宪政以立法为主,若立法不行,何以为政。旧例已立有法律,部会中时有背叛反攻,或有身在会中而暗攻本会,扇诱会众以为难者,或有吞骗公款,或搁迟不变者,玩弛已甚,效尤成风。既为宪政,当严法律。宜恪奉宪章,乃得为宪政之党人。
第三十四条 一各会皆立法律部,公举法律员多名。其议长由总董兼之,抑或另行公举,由各埠公议。凡有遇该埠背叛反攻扇惑为难者,及不清公款者,即交法律部议罚。
第三十五条 一总会听总长随所在合数十埠设立法律部,其议员、议长由总长择各埠公正有望之员派出。所有会中叛攻扇惑之员,及公款不清者,皆付法律部议。俟法律议定,请于总长,法律部有权可决行罚。
第七章 权限
第三十六条 一宪政所以美于专制者,为其权限分明,各行其职而不相侵,各助其力而不相怨。孔子作《春秋》,以道名分。名分者,即权限之谓也。吾国旧俗,鲜明权限,故不清,意见易生,所关非细故也。今特别嫌明微,分清权限,以联臂指而泯嫌疑。
第三十七条 一各支会有自治之权。其总理董事一切职员值理,皆听各埠自行公举,自行议例。惟当奉行总会定例,不得出总会条例范围之外。
第三十八条 一本政党有总会支会。其在各埠者,谓之支会;总事权者,谓之总会。支会之地,谓之支会所;总会之地,谓之总会所。支会之地立会所,不得为总会(即省城将来建成总会所,可称总会,然行政法令之权,皆以总长为主。总长若不在其地,则虽名总会,仍不得任总会之事权,如今香港总局然。其会员总董议员,只同支会)。若香港向为通汇之地,向称总局,亦此因总长委命收款,可称代办总局,仍不得为正总局。其余如加拿大之湾歌华、金山大埠等,因埠大人众,形势利便,小埠托以通书札汇兑,如英德有联邦,只可称联会,不得称为总会,以免混乱,而生嫌疑。
第三十九条 一总会支会职员,各有分限。凡本会之各会支会皆为总长所统辖,总局办理各会事,各支会办理各埠事。总会职员,悉由总长派出,皆听总长随时在各埠会所设立代办总局,收管一切公款,办理一切事务,与所在之埠不相关,职事各不相侵越。如总局员不妥,可禀告总长查办,而无直接干涉之权,以杜纷乱之弊。
第四十条 一凡不提议更改者,旧会议定之例,悉照奉行。
(本篇节选自《康有为与保皇会》,488~49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