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运营概论(第2版)
- 曹永峰 杨俭英 孟伶云 王怀庭 夏妍艳
- 18825字
- 2021-03-30 13:23:15
第一节 企业上市概述
一、企业上市的基本概念及其意义
(一)企业上市与上市公司
1.企业上市与上市公司的含义
企业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经过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实现公司的社会化。相对应的,上市公司就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高级形式,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争取上市。
在我国,企业的上市与企业的股票公开发行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也申请其获准发行的流通股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首次直接上市往往与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紧密相连。股票发行是向投资人出售股份、募集资金的过程,而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
2.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的是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
(1)与一般的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2)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对财务披露要求更为严格。
(3)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的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只能协议转让,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通。
(4)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问责制度不一样。上市公司将接受公众监督和各种监管。
(5)公司上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等。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发生重大违规或达不到上市条件时,则必须退市。
(6)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二)上市路径与上市地
1.上市路径
(1)境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A股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时向社会公众(非公司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也即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大,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
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2)境外发行外资股并在境内上市(B股)。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2001年前投资者限制为境外人士,2001年之后,开放境内个人居民投资B股。自2000年后B股已经停止发行。
2.上市地
中国境内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类证券交易品种、市场结构较为完整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日开始营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注重支持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三)企业上市的意义
股份制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和要求。相对于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优势十分明显。股份制通过股权的多元化,有效分散了集中投资所产生的巨大风险;通过把分散资本积聚成巨额资本,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通过股票的自由买卖,实现了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许多优秀的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商界巨头和行业旗帜。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资本市场可以推动企业实现规范发展
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就是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夯实基础管理、实现规范发展的过程。企业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内外部环境,评价企业优势劣势,找准定位,使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化。改制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专业机构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清产核资等一系列过程,帮助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上市后,要围绕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标准努力“达标”和“持续达标”,同时,上市后的退市风险和被并购的风险,能促使高管人员更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促使企业持续规范发展。
上市后,企业可以建立以股权为核心的完善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技术人才,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利用资本市场可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性资金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可以打破融资瓶颈束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性资金,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可以借助股权融资独特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实现股权资本收益最大化;还可以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多种金融工具实现低成本的持续融资。
与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不同,直接融资筹得的资金既不用付利息,亦没有偿还时限的压力,使企业能够无忧地扩展业务。企业可以投入更多资金用于研发,企业上市将有效地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和能力。
【案例2-1】
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首次上市时融资额为2 800万元,直接融资使其在短期内获得了巨额资金,实现百亿元乃至千亿元的跨越式发展,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房地产业巨头,2016年公司首次跻身《财富》“世界500强”,位列榜单第356位;2017年位列榜单第307位。
3.企业上市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
从传统意义上讲,企业传播品牌或形象主要有三个途径:口碑、广告和营销(或公共关系)。而实际上,公开发行与上市具有更强的品牌传播效应。进入资本市场表明企业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得到承认,本身就是荣誉的象征。同时,改制上市对企业的品牌建设作用巨大。路演和招股说明书可以公开展示企业形象;每日的交易行情、公司股票的涨跌,成为千百万投资者必看的公司广告;媒体对上市公司拓展新业务和资本市场运作新动向的追踪报道,能够吸引成千上万投资者的眼球;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对企业的实时调查、行业分析,可以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在价值。
4.企业上市可以发现公司的价值,实现公司股权的增值
股票上市,相当于为公司“证券化”的资产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增强了公司股票的流动性,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有利于发现公司的价值,实现公司股权的增值,为公司股东、员工带来财富。上市后股票价格的变动,会形成对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也会成为公司并购的重要驱动力,对公司管理层形成有效的鞭策作用。对于业绩优良、成长性好、讲诚信的公司,其股价会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不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持续筹集大量资本,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而且可以将股票作为工具进行并购重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实力,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通道。而对于管理不善的公司来说,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资本流向好公司,逐渐淘汰差公司,股价的下跌使公司面临着随时被收购的命运。
总之,上市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的证券化,大大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等获得巨额收益。上市后公司并购的手段得到拓宽,可以发行股票将上市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并购。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并购获得成长的企业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上市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①上市费用较高,且时间较长。公司发行股票尤其是上市前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会把股票价格定得低一些,这也是公司支付的成本。②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投资项目等信息,上市公司需要让股民知道拿着他们投入的钱干了什么。同时,竞争对手也会看到上市公司的这些数据,因此保密性不强。③上市公司有被恶意收购或控股的风险,其创新商业模式或核心技术有被模仿的风险。
二、公司设立与企业改制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大多都是新设股份制企业,这是因为在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非股份制企业,要想实现企业的上市就必须对原有的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进行改造,使之成为股份制企业。也只有如此,企业才有可能上市。
(一)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的含义
在我国,公司设立的过程经常被称作公司开办、公司设立、公司成立。实际上,公司的设立与一般公司开办、公司成立是有区别的。
所谓公司的开办,是指公司创办人通过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资和基本建设,形成公司最初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过程,它是一种单纯的经济行为,所以公司开办属于经济学范畴的概念。
所谓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创办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照一定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设立也需要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资和基本建设,使公司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但是设立行为最根本的目的,是使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经济、法律主体。因此,公司的设立既具有经济意义,又具有法律意义。从经济意义上讲,设立行为使公司形成了最初的生产能力,这与公司开办是相同的。从法律意义上讲,设立行为是使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它使公司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这与公司开办是不同的。
所谓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的法人资格,依一定程序在法律上被确认。公司成立和公司设立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只不过设立是为达到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成立是设立行为最后达到目的结果。工商行政机关签发公司营业执照之日,就是公司成立之日。
2.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近年来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3.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来性质为国有、集体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然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从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例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并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的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具体如图2-1所示。
图2-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其中,发起人制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需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等;申请与报批时,资金投向涉及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如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报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含义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企业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2.企业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整体改制方式。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方式。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3)共同改制方式。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方式,即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的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所有制成分的企业来说,改制适用的程序和参与的主体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导致改制程序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改制准备阶段、改制工作实施阶段、公司申报设立阶段和设立后规范阶段,如图2-2所示。
图2-2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的程序
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并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6号修改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一般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如图2-3所示。
图2-3 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程序
(一)上市前辅导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号令】)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上市前辅导程序如图2-4所示。
图2-4 上市前辅导程序
2.辅导内容
(1)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二)筹备和发行申报
1.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订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2.申报股票发行所需主要文件
主要文件包括:(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等。
3.核准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如图2-5所示。其中,申报时,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图2-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创业板上市不需要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三)促销和发行
1.询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2.路演推介
在发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且发行审查已经原则通过(有时可能是取得附加条件通过的承诺)的情况下,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安排承销前的国际推介与询价,此阶段的工作对于发行、承销成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预路演。预路演是指由主承销商的销售人员和分析员去拜访一些特定的投资者,通常为大型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他们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听取投资者对于发行价格的意见及看法,了解市场的整体需求,并据此确定一个价格区间的过程。为了保证预路演的效果,必须从地域、行业等多方面考虑抽样的多样性,否则询价结论就会比较主观,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市场供求关系。
(2)路演推介。路演是在主承销商的安排和协助下,主要由发行人面对投资者公开进行的、旨在让投资者通过与发行人面对面的接触更好地了解发行人,进而决定是否进行认购的过程。通常在路演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便可大致判断市场的需求情况。
(3)簿记定价。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
以上环节完成后,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与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并由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准备公开募股文件的披露。
(四)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证券交易所核定。
2.上市申请
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申请书;②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③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④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公司章程;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⑦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⑧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⑨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⑩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⑪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⑫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⑬相关方关于限售的承诺函;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⑯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审查批准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4.签订上市协议书
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
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7.后市支持
需要券商等投资机构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研究与报道服务、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案例2-2】 中国农业银行IPO案例分析
一、公司背景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在1951年,中国农业银行已经成立,当时称为农业合作银行,但是由于中国农业银行长期担负着中国“三农”发展问题,各种政策性业务制约着其发展。因此,农行真正的商业化道路起步很晚,至今为止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就在2010年,农业银行在完成政策性业务及不良资产的剥离以及股份制改造后,在A股和H股同时成功上市。
二、农行IPO前的准备
农行上市前的准备可以分为商业化改革过程、对不良资产的剥离过程、补充资本金的过程和公司治理改革四个过程。
1. 商业化改革过程
1980年,农行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农业银行把农业政策性贷款和负债余额向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划转。1997年,农业银行确立以利润为核心的经营目的,从此农业银行正式步入现代商业银行的行列。
2. 对不良资产的剥离过程
1998年,农行开始在政府的指导下,逐渐剥离其不良资产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此之外,农行还通过对外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提取呆账准备金等方式,对其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09年年底,农行不良贷款率已经降低到2.91%,已经低于国有银行上市要求的10%。
3. 补充资本金的过程
除了政府向农业银行注资外,农业银行还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资本金。2008年,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向农业银行注资1 300亿元。2009年,农业银行发行了500亿元次级债,以此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营运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4. 公司治理改革过程
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 600亿元人民币,此时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财政部代表国家各持有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50%股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以“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衡”为原则,形成“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架构。2009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附属机构,注册资本近30亿港元。
三、农行上市情况
农行上市可分为上市策划、承销商选择、上市定价和最终上市四个过程。
1. 上市策划
农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立足于大陆本土的,且肩负了支持三农这样的政策性任务,在国内进行募股融资也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在国际化方面,周边地区如香港、东南亚等将是农行走向国际的重点区域。选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将是必然选择。之前上市的国有银行积累的A+H上市的经验使得农行在克服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在不同市场要同股、同权、同价等技术问题有了一定的应对准备。在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农行选择了同时在A股和H股IPO上市融资的上市策划方案。
2. 承销商选择
在农行IPO开始遴选承销商的时候,预计超过200亿美元募资额将使得农行IPO成为世界上最大的IPO案例之一,若按2.5%的费率计算,参与的投行将可分享约5亿美元的佣金,因此,争夺农行IPO承销商的大战在农行上市之前便显得异常激烈。最后,高盛、中金公司、摩根士坦利、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麦格理和农银证券等机构将承销农行H股。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银河证券入选为农行A股承销商。
3. 上市定价
农行上市时机并不是很好。2010年,中国市场不景气,相应的各大银行的市盈率都不是很高,因此在定价时,农行的股票价格比当年中行、建行以及交行都要低。但是,由于农行有其自身的优势,在路演推介阶段,农行以“中国网点最多的商业银行”“盈利增长最快的商业银行”为卖点,最终,在市场和承销商的博弈之下,A股首次公开募股价定在每股人民币2.68元,同时H股首次公开募股价定在每股3.2元港币。
4. 最终上市
2010年7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同时于7月16日H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另外,由于农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远远超过4亿股,因而农行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绿鞋机制”,用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最终,农行A+H两股的新股集资总额合共为221亿美元,成为当时全球最大的集资记录。
四、上市后农行经营情况
总体来说,农行上市后的经营情况是非常好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经营业绩大幅提升和资产质量显著提高。
1. 经营业绩大幅提升
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 904亿元,同比增长30.7%,实现净利润949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位居四大国有银行之首。农行201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8.7亿元,高于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829.1亿元,为公司股东创造了超出预期的利润,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
2. 资产质量显著提高
农行的资产质量不断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为其以后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表2-1中可以看出农行近年来资产结构方面也是逐渐好转的。
表2-1 中国农业银行2011年度与2012年度部分财务数据(比率)表
五、农行上市成功原因分析
(1)农行在中国经济不是很景气的时候上市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它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的支持。除此之外,农行独特的优势也是其成功上市的原因之一。
(2)外部条件,如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银行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等。
(3)科学发行方案的设计是农行上市成功的关键。农业银行上市发行的股份配售采取了科学、合理的发行机制和分配模式。在发行机制方面,农业银行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还引入了“绿鞋”机制,为稳定发行价格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4)高密度且全面覆盖的IPO预路演和科学合理的定价也为农行成功上市奠定了基础。
四、买壳上市
由于国内上市核准程序非常繁杂,拟上市的企业众多,等待时间过长,一些企业采用间接上市的方式,通过在境内股市寻找壳公司,走捷径的路线运作上市,其实质是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和审批核准,将非上市公司资产及其经营业务注入壳公司而实现上市。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
(一)买壳上市的含义
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资本运作行为。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
壳的价值,不是有形资产,而是上市公司所具有的一系列优势以及这种优势可能产生或带来的现实收益。它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政府赋予上市公司的特有权利和优惠,无论是增发新股、配售股票,还是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势,等于政府“签发”给上市公司的“特权”;二是来自上市公司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规范的运作。由此可见,壳资源价值,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资产价值,是公司上市后新增的一部分无形资产价值。
(二)买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比较
1.上市操作时间
买壳上市需要3~9个月的时间,收购仍有股票交易的壳公司需要3个月,收购已停止股票交易的壳公司至恢复其股票市场交易需6~9个月,而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一般所需时间为一年。
2.上市手续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有时会因承销商认为市场环境不利而导致上市推迟,或由于上市价格太低而被迫放弃,而前期上市费用如律师费、会计师费、印刷费等也将付之东流。买壳上市在运作过程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不需承销商的介入,只要找到合适的壳公司,操作得当,可能一步到位。
3.上市费用
反向收购的费用要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费用,视壳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定。
4.运作与融资
首次公开发行一般先由承销商组成承销团介入,并且首次公开发行一旦完成,公司可立即实现融资。而买壳上市要待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通过有效运作推动股价,然后才能以公募或私募形式增发新股或配股,进行二次融资,承销商在公司二次发行融资时才开始介入。
(三)买壳上市的主要程序
一个典型的买壳上市的运作路径可以概括为:选壳→买壳→价款支付→资产置换→挂牌(复牌),其中最重要的两个交易步骤是买壳和资产转让。买壳交易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一家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资产转让交易是指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而控制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及营运。
买壳上市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购买、出售与资产置换等运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申报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买壳上市的路径与架构见图2-6。
图2-6 买壳上市路径与架构
买壳上市的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目标壳公司
首先,挑选目标壳公司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选择一些比较干净的壳。所谓比较干净的壳是指那些没有任何债务,公司经营历史比较清楚,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壳公司。其次,目标壳公司的股本规模要小。小盘股具有收购成本低、股本扩张能力强等优势。特别是流通盘小,易于二级市场炒作,获利机会较大。再次,是要股权相对集中。由于二级市场收购成本较高,而且目标公司较少,因此大都采取股权协议转让方式。股权相对集中易于协议转让,而且保密性好,从而为二级市场的炒作创造了条件。最后,是目标壳公司有配股资格。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有连续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最低为6%)时,才有配股资格。买壳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配股融资,如果失去配股资格,也就没有买壳上市的必要了。
2.买壳
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收购股权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场外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或受让上市公司的新定向增发股份,这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这种收购方式成本较低,但操作困难较大,其原因是同时要得到股权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操作计划,才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获得合适的壳公司之后,便可对壳公司进行接管,改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
3.价款支付
目前,有六种价款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债权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方式。前三种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现金支付对于买壳公司是一笔较大的负担,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所以目前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支付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4.资产置换
一是净壳。对于不太干净的壳公司,如不良资产较大、效益不佳的壳公司,需要将其原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卖给关联公司,从而将不干净的壳公司变成“净壳”公司。如果原有的壳公司较为干净,也可以考虑在买壳后逐步剥离不良资产。
二是换壳。将优质资产注入壳公司,提高壳公司的业绩,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实现融资目的。
5.复牌
在买壳上市期间,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停牌。买壳上市完成并披露信息后再复牌交易。
【案例2-3】 浪莎集团买壳上市案例分析
一、背景介绍
自2001年起,浪莎管理层就一直有意进入资本市场,以壮大发展自己。而作为一家濒临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ST长控也致力于寻找重组合作者。1998年4月上市的*ST长控,上市仅2年零10天,就被冠上ST的头衔,成为当时沪深两市1 000多家公司中从上市到ST历时最短的一家。而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次重组宣告失败后,ST长控又被加上星号,这使其寻觅重组者的愿望更加强烈,可以说*ST长控是一个很典型的壳公司,具有被收购的潜力,这也是浪莎所看中的。
二、浪莎集团买壳上市过程
2006年9月1日,*ST长控发布公告称,四川省国资委授权宜宾国资公司与浙江浪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浪莎控股受让四川省国资委持有的全部34 671 288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7.11%),成为*ST长控控股方,从浪莎买壳上市的方式来看采用的主要是股权的有偿转让。2007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ST长控向浪莎控股定向增发10 106 300股,每股6.79元,用以购买浪莎控股持有的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100%股权,这样就意味着浪莎买壳*ST长控从而间接上市获得了成功。
三、浪莎集团买壳上市操作流程分析
买壳上市一般模式的操作流程包括三个步骤:买壳、清壳和注壳。在浪莎集团买壳上市的案例中,并不包括清壳这个步骤。
步骤一:买壳。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即买到上市公司这个壳。四川省国资委授权宜宾国资公司与浪莎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浪莎控股受让四川省国资委持有的全部34 671 288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7.11%),从而成为*ST长控的控股方。其买壳过程见图2-7和图2-8。
图2-7 买壳前
图2-8 买壳后
步骤二:注壳。注壳,是指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从而将非上市公司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在浪莎集团买壳上市的案例中,*ST长控先向浪莎控股定向增发股票,获得资金,并用以购买浪莎控股持有的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实现了浪莎集团非上市资产A注入上市公司*ST长控,从而实现非上市资产的上市,即浪莎*ST买壳长控从而间接上市获得了成功。其注壳过程见图2-9~图2-11。
图2-9 定向发行
图2-10 回购
图2-11 回购后
买壳上市后,上市公司更名为“ST浪莎”,2008年6月12日正式更名为浪莎股份。
五、借壳上市
(一)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将其主要资产注入已上市的子公司中,实现母子公司的整体上市。借壳上市实质上是企业集团或大型公司先将其子公司或部分资产改造后上市,然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实现上市,进而达到整体上市的目的。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二)借壳上市的程序
借壳上市的一般做法是:第一步,集团公司先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第二步,上市公司向其母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作为支付对价,或通过上市公司增发、大比例的配股筹集资金收购母公司资产,将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注入上市公司中去;第三步,再通过配股将集团公司的非重点项目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相对容易成功,风险也较小。借壳上市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方法:①如果已有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可通过换股并购方式或现金收购母公司资产方式直接操作借壳上市;②如果子公司没有上市,先运作使其上市,子公司上市后再将母公司资产注入子公司实现借壳上市;③如果没有子公司,可以先剥离或分拆一块优质资产成立子公司并运作其上市,然后将其他非上市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都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案例2-4】 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强生集团由上海出租汽车公司改制而成,拥有较大的优质资产和投资项目。强生集团充分利用控股的上市子公司——浦东强生的“壳”资源,通过三次配股集资,先后将集团下属的第二和第五分公司注入浦东强生之中,从而完成了集团借壳上市的目的。
(三)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的比较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
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买壳上市可分为买壳—借壳两步走,即先收购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利用这家上市公司,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等机会注入进去。而借壳上市的企业本身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需要进行净壳处理。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同属一个管理体系,融资与资产注入容易协调,而买壳上市则没这个优势。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融资,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根据得到“壳”资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买壳上市”与“借壳上市”。
六、核准制与注册制
目前,存在两大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即基于准则主义的核准制和基于公开主义的注册制。核准制主要盛行于欧洲地区及中国香港特区,注册制的代表国家则是美国和日本。
(一)核准制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订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注册制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三)核准制与注册制比较
(1)监管理念不同。在核准制中,价值判断主要是来自政府监管部门中的专业人士,而广大投资者则是在他们筛选过后的选择中进行再选择。而注册制体系,政府监管部门将价值判断全权交与投资者,自身则仅仅对证券发行进行形式审查。
(2)市场准入不同。在注册制中,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公开的资料信息以外,法律并未授予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相关实质条件审查的权力。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在核准制中,发行人在满足法定公开资料信息的要求之外,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实质条件,以应对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实质审查。
(3)监管效率不同。在注册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证券发行只需在注册登记后,便有可能自动生效,其高效性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四)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演变
1988年开始,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实施,核准制也因此取代审批制,从而一举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股票发行注册制首次列入中央文件,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重大影响。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进行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近年来,市场对实行注册制的呼声很高,监管层也多次放出未来要推行注册制的信号。虽然注册制的真正实施还有待证券法的修改,但注册制蓝图带给资本市场的变革已经可以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