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理性与道德推理的概念互涉

无论是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还是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无论是对道德理性持肯定态度的思想家还是持否定态度的思想家,无论他们给道德理性赋予怎样的具体内容,他们所使用的道德理性无非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实体的意义上使用它,即将它作为人的机体的一部分,这主要是在古希腊时期;二是将它作为一种对人的约束力量,对欲望、激情起引导和节制作用;三是将它作为一种理性的能力,以进行道德思考和道德推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对自身认识的深化,将理性作为人的机体的一部分的含义渐渐地已经不再使用,而道德理性的另两重含义则日益凸显,并成为道德理性的基本内涵。

道德理性的两重含义实际上体现了道德理性的两个不同的侧面:一个是道德理性的规范性含义,另一个是道德理性的功能性含义。在这两个层面中,静态的道德理性更多地具有规范性内涵,而动态的道德理性,即道德推理,则更多地体现为功能性内涵。虽然二者各有侧重,但是显然,静态的道德理性也具有功能性含义,而动态的道德推理也具有规范性含义,道德理性与道德推理呈现出明显的概念互涉。由于本书是以对道德理性的内涵分析切入的,因此下文中仍以“道德理性的规范性含义”“道德理性的功能性含义”的方式表述,但其在意涵所指上则是双重的。

1.规范性内涵

道德理性的规范性内涵是指道德主体根据自己的道德推理所确立的行为准则,所体现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它既是道德理性的功能性含义的前提和根据,即进行道德推理的逻辑上的大前提,又是道德推理的积淀,最终表现为集体理性。换言之,道德推理体现道德理性的功能性,道德推理的结果则体现道德理性的规范性,体现道德主体的行为准则。

(1)体现了集体理性

道德理性的规范性既是道德推理的前提和根据,又是道德推理的结果。作为前提,它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作为结果,它是得到道德主体认同的具体的行为准则。普遍性的道德原则与得到道德主体认同的行为准则的区分对于道德理性的规范性研究是有着重要意义的,认同的过程也是道德推理发挥作用的过程。

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是道德推理的凝结和积淀,最终体现为集体理性。道德最初就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意愿的凝结。在原始初民那里,将自己的需要融入社会成员共同的需要之中,服从社会成员共同的需要,是不自觉的,或是迫不得已的。那时个人无力对抗强大的自然,没有能力独自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而只能采取合乎社会成员共同意愿的行为方式。而这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意愿也就是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准则。这种公共道德准则的形成是社会成员不自觉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是道德生活经验的积累。如果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动,来满足个人生存、发展的需要,那么就无所谓道德。但是无数次道德实践证明,人们只有把自己的主观需要融入社会成员共同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当中去的时候,自己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个人才能得到生存与发展。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正如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

一旦个体的道德理性上升为集体的道德理性,上升为道德原则,它就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对此,夏伟东在《道德本质论》中做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

理性对个人意向与欲望的把握,是通过把社会的或集体的道德价值,用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从而使之成为一种个人所感受得到的约束力量而实现的。理性与个人意向或欲望的节制与摆脱节制的关系,始终是规范伦理学的中心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这个问题上把理性理解为社会性的,认为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一个或大或小的团体的一种共同意志、共同要求、共同利益的结晶。这种结晶源于各个个人,又是各个个人普遍升华了的“公共财富”。因此,理性对于个人的意向或欲望来说,总具有一种压抑的特质,即要迫使个人的志向或欲望始终沿着某一集体的共同志向或欲望的方向发展,而不能与集体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2]

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也将个人的行为准则与普遍的道德原则区分开来,强调要使意志的准则符合普遍的立法原则。他确立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3]意志的准则是主观的,是每个人在具体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主观需要而为自己的行为订立的准则,实践理性要求主观的准则要符合客观的普遍立法。或者说,每个人在为自己立法时,所立之法虽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它必然要包含客观的内容,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说,要使自己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与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相符合。

(2)体现了客观性

道德理性的规范性是其功能性的伦理前提和根据,但这个前提不同于一般逻辑前提,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有其客观内容。正如胡塞尔在《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中所指出的:“为了澄清伦理学中的事实,我们必须研究:虽然自古以来在伦理学中不断谈到伦理原则,但是在这儿称为伦理原则的,几乎不是与逻辑学中的逻辑原则真正类似的东西。如同原则一样,双方附属的理论也没有真正的类似。人们传统上称为逻辑原则的,是形式规则;而人们称为伦理原则的,则是非形式规则。”[4]道德理性的规范性体现了道德理性的客观性,而且正是因为道德理性的客观性才使它具有了约束力和导向性。

道德理性的客观性体现为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社会生活的要求。道德理性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它反映了社会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情感的基本节制和约束。“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5],这种合作关系是道德理性的深刻渊源,决定了道德理性的规范性的客观必然性。正如恩格斯在论述道德与法的起源时所讲的:“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6]道德理性是人们在合作关系中,在生产、分配和交换关系中形成的共同需要,它既为这种关系所规定,在内容上体现着这种关系,又是维系这种关系所不可或缺的要素。黑格尔也看到了实践理性的这个性质,他说:“实践理性设定善这施展才华内在的东西,而且实践理性之所以成为真正的实践的理性,是由于它首先要求真正地实践上的善必须在世界中有其实际存在,有其外在的客观性,换言之,它要求思想必须不仅仅是主观的,而且须有客观性。”[7]

道德理性的客观性使它对道德生活具有导向性。它引导着道德主体服从它,把个人的欲望、要求置于其下,使之符合道德理性的要求。因而道德理性的导向性体现为规范性和约束性。它起着约束人的欲望、节制人的情感的作用。它在发挥这种作用的同时,也就为人的行动指明了方向。柏拉图把理性与个人志向或欲望的关系比喻为驭手与烈马的关系:人的欲望就像一匹暴躁的烈马,必须由技艺高超的理性驭手来驾驭。事实上,理性不仅仅是驭手,更像是路标,引着驭手和烈马一路坦途,走向目标。约束性与导向性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驭手的约束作用,烈马会失去束缚;而没有路标的导向作用,驭手也会失去方向和目标。

道德理性的导向性还体现为一种理想性。道德理性与一般的道德意识不同,它并不满足于对既有的现实生活和现实存在的善之引导与调节,而是面向将来,体现出一种理想性。道德理性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追求自己的价值目标而在道德生活中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及其思维成果,它既有反映客观现实和为客观现实所规定的一面,又有反映客观现实的发展规律,超越现有事物和当前范围的限制,按照人们的意志及客观规律的发展方向去发展的一面。道德理性具有天然的理想性,努力把握并且实现“应当”。

(3)体现了具体历史性

正因为道德理性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才不是先验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每一个时代都有每一个时代的道德理性。道德理性的基础在社会历史之中。道德蕴涵于人们的社会关系之中,而在每一个时代、每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征是不同的,决定这种关系的物质生产方式也是不同的,因而其道德理性也是不同的。当然,道德理性具有主观的形式,包含着个体的欲望、意志、要求的深刻影响,包含着个体的思维特征,但是,人的欲望、意志、要求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柏拉图的道德理性是指公正的生活,也就是国家的各个阶级成员和谐地发挥他们各自的功能,以实现城邦整体的善与正义。而功利主义所强调的理性原则则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的道德理性总是历史性的或处于某种特定的历史时空中的道德理性,它必须根植于活生生的客观现实并在客观现实中获得自己的力量。恩格斯曾经批判费尔巴哈的抽象道德:“爱随时随地都是一个创造奇迹的神,可以帮助克服实际生活中的一切困难……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8]空洞的、没有客观内容的、没有具体的历史性的道德理性是无力的,无法得到真正的运行。

2.功能性内涵

道德理性的功能性内涵是指道德主体对道德情境的分析、判断,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运用道德推理,进行道德选择,做出道德判断,形成新的道德认识,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的能力。道德理性的最核心的功能是进行道德推理,道德推理作为思维过程,最终表现为进行道德判断、得出道德结论、做出道德评价、为自己确立行为准则等。

(1)体现着个体理性

道德理性在功能上是一种道德思维能力,承载这种思维能力的总是某个具体的道德个体。道德认知、道德推理、道德判断都是由具体的个人来完成的,道德理性的成果也体现为道德个体对道德理性的认同,体现为个人的行为准则。

首先,道德理性的承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道德个体。就一个具体的道德个体而言,其运用道德理性的基本过程是根据自己所认同的集体理性对具体的道德情境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得出道德结论,也就是个体的行为准则。而这个行为准则又蕴涵了集体理性,是个体化的集体理性,其中蕴涵了丰富的具体性。每一个具体的行为准则都包含了具体个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目的、具体条件等丰富的内容,包含着对道德原则的具体主体的解读与认同,包含着对道德情境的分析与判断,也包含着道德主体的认知与权衡。

其次,道德理性的最终成果也体现为个体性的成果。体现为集体理性的道德理性只有再经过个人的道德思维,体现为个体的行为准则时,才能够发挥作用,或者说,集体理性只有经过个体化才能发挥作用。黑尔在谈及道德原则时曾经指出:“我们坚持认为,除非一个人努力试着用道德原则指导他的道德判断及行为,我们不能说他接受了道德原则。”[9]

(2)体现着主体性

道德理性调动道德主体的理性思维能力,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规律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道德推理是道德主体的自主的思维活动,道德主体的主体性特征在其中得到体现。道德主体个人的意愿和目的,以及受道德理性所指导、约束的道德主体的欲望、需要等都在道德推理中发挥着或隐或显的作用,道德推理的过程体现着强烈的道德主体的个人主体性和个人色彩。这种主体性使道德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感觉到自己的自由,感觉到自己是万物的尺度。

如果说道德原则即相当于康德所谓的定言命令,那么道德主体的行为准则则类似于康德所谓的假言命令,即以主体的主观感受性为基础的准则。但这种主体性并不是任意性和随意性,而是在道德原则的约束和引导下的主体性。也正是这种主体性的存在,才使道德理性更具有迷人的色彩。正是这种客观性之中的主体性,才更具有人性的魅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指出:一切道德判断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格外准确地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这样,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才被安置在行为出于职责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之中,而不是被安置在行为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东西的热爱和倾心的必然性之中。对于人和一切被造的理性存在者而言,道德的必然性就是强制性,亦即义务,每一个以此为基础的行为都被表象为职责,而不是被表象为自己所中意的或可能会中意的行事方式[10]

道德主体的行为准则在形式上体现为道德主体的自律。道德规范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在强调道德原则的约束性时,既包含着强调道德原则的外在约束性的含义,也包含着强调道德原则的内在约束性的含义,也就是道德理性本身自主的选择,亦即康德所谓的人为自己立法。而道德主体的行为准则所包含的自律更为切近地表现为道德主体自己约束自己。它表现为对道德原则的认同,道德主体自觉地遵照道德原则的要求行事。

(3)体现着全人类性与超历史性

作为功能性的道德理性更多地表现出全人类性和超历史性。就思维的具体内容看,道德理性是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但从思维形式看,道德理性则具有全人类性和超历史性。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实践三段论至今仍然为人们进行道德推理时所应用,而中国的荀子所概括的类比推理仍为我们进行道德判断时所遵循。同样的思维过程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中国,无论是在印第安人的原始部落还是在今天的美国,都曾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过,虽然人们可能对这一思维过程并不自觉。

3.道德理性的概念界定

综上所述,道德理性指道德主体分析道德情境,进行道德推理,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的理性能力,道德理性能力的成果最终积淀为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道德理性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规范性内涵,二是功能性内涵,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能截然分开。道德理性的规范性内涵是功能性内涵的必然结果,功能性内涵是规范性内涵的理论渊源。道德理性通过规范性内涵为自己立法,通过功能性内涵为自己的法则寻求根据。二者在道德实践性上融为一体。

道德理性的规范性与功能性各有侧重:道德理性的规范性侧重集体理性的层面,体现了道德理性的客观性、导向性与历史性;而道德理性的功能性则侧重道德的个体主体的层面,强调道德理性的主体性、自由性与形式的超越性。但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道德实践中融为一体。

道德理性的规范性与功能性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研究者对它们的关注程度不同。在远古时期,人们更关注它的规范作用,而对于这种规范性在思维中如何发生、是否合理的关注程度则相对较弱。这一方面是由于人对自身的关注是随着社会及思维的深入发展而发展的,在当时人们对自身的认识尚没有达到相应的迫切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对准则的敬畏使人们自觉地臣服于它,而不去思考它的原因。人类早期的道德是与宗教、风俗、习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更多地表现为外在性,再现为道德理性的约束力量。而随着早期智者发出的“认识你自己”“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些人本主义的呼声,人们对道德的思考也就更深入、更细致,人们就更多地运用道德理性于道德的思考之中,更多地思考道德原则的根据、道德情境的特征、道德行为的选择,等等。当然,这并不是说当人们进行更为深入的道德思考之后,道德理性的约束功能就隐而不彰,恰恰相反,当人们深入地思考并认同道德根据时,道德理性的约束功能就越加强大。

首先,道德理性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统一。道德理性在规范性含义上体现了集体理性,表现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服从集体的意志,将个人的欲望情感置于集体理性的约束之下。但是道德理性在功能性上又体现了个体理性,没有个体理性对集体理性的认同,那么它在具体的道德主体那里无法成为规范力量,也就是集体理性必须成为个体化的集体理性,它才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强大约束力量的集体理性。道德理性正是这种个体化的集体理性:一方面,它必然要得到道德个体的认同,使集体理性化为个体理性,否则它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必须体现集体理性,使个体理性上升为集体理性,否则它只是个体的任意性。正如马可·奥勒留所说:“你必须总是把这记在心里:什么是整体的本性,什么是我的本性,两者怎么联系,我的本性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整体的一部分;没有人阻碍你说或者做那符合本性(你是其中的一部分)的事。”[11]

其次,道德理性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人类理性本身就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统一的性质。一方面,作为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人类理性必须反映和适应客观世界,因而人类理性有客观的性质。另一方面,作为把握世界和解释世界的一种手段,理性采取的是某种主观的形式,因而,理性必然带有主观的成分。而道德理性的客观性首先体现为它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道德关系,从而体现出对道德生活的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对个体的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表现为一定的理想性或者说道德上的“应当”。而道德理性的主观性表现为道德自由,但是这种道德自由并不是任性的和绝对的,它是与道德理性的客观性结合在一起的道德自由,这种道德自由体现为主体为自我立法,体现为道德主体的自律和对较高道德境界的不懈追求。

最后,道德理性是内容的具体历史性和形式的超越性的统一。一方面,在现实中,道德理性都是单个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具体的情境中处理具体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思维和行为,因此,任何道德理性都只能是具体的并带有特殊性的品格,体现出具体历史性。另一方面,作为理论化的产物和思维形式,道德理性活动的思维形式则具有突破特殊情境和特殊形式的要求,并且必须以一定的共识和基础而趋向普遍性,从而体现为思维形式的超越性。

与道德理性相类的理性类型是法律理性和宗教理性,因为它们有着共同点,即都具有规范性,并且都具有实践性。道德理性与法律理性尤其相类,它们都可以在事前进行规范判断,在事后进行评价判断。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道德理性更富于情境性,而且价值倾向性更为明显,不同的人在价值倾向上是有很大不同的,甚至同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价值倾向性;法律理性更富于确定性,在法律条文没有修改时,法律条文是法律理性进行规范和判断的依据,也是其评价的依据,这一依据对任何人没有不同,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理性与道德理性的不同之处在于:道德理性的直接依据是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而宗教理性的直接依据和前提是信仰。宗教理性是在“信”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性活动,或者说其“信”的内容是理性的前提,其本身并不是理性的结果,而道德理性的规范性就是其依据,也是道德理性的积淀。

总之,道德理性作为道德主体分析道德情境,进行道德推理,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的理性能力,其成果最终积淀为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它所具有的规范性内涵与功能性内涵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能截然分开,其规范性内涵是功能性内涵的必然结果,功能性内涵是规范性内涵的理论渊源。道德理性通过规范性内涵为自己立法,通过功能性内涵为自己的法则寻求根据。二者在道德的实践性上融为一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8.

[2]夏伟东.道德本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14.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1.

[4]埃德蒙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4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2.

[7]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46-247.

[9]黑尔.自由与理性//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99.

[10]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88.

[11]马可·奥勒留.沉思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