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以上简要阐述了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现状以及其所面临的所得税问题,分析了现行机制在解决这些所得税问题方面的不足,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书接下来将对这些方面进行细致的探讨和论证。当然,由于各区域贸易安排在经济一体化程度上存在不同,其发展路径和机制也是存在差异的。不过,对于包含贸易和投资内容的区域贸易安排来讲,上述两类所得税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以欧盟为例。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来讲,欧盟早已超越了关税同盟阶段,建立起了一个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不过,在欧盟现行法律框架下,欧盟成员国依然享有所得税主权,可以自行确定税收管辖权、税基、税率等税收要素。从这一点来讲,欧盟面临的所得税问题与其他区域贸易安排没有实质区别。因此,本书也试图从区域贸易安排的差异中寻找共同之处。

此外,如第一节所述,我国也正与相关贸易伙伴推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这些自由贸易协定除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对其成员进一步开放市场之外,也涵盖了投资的内容。这意味着上述所得税问题同样存在于我国的自由贸易区之中。本书也将对我国应对上述所得税问题的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