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转型视野下的环境政治
- 郇庆治
- 3291字
- 2020-07-09 17:34:57
二、“无边界的发展”:环境正义视角下的阐释
概括地说,当代中国环境现状中的最大问题,是我们对经济主义“发展”至上性或超价值审视的误判或短视,而正是这种无原则或价值中立的“发展”,已经并且正在带来诸多的生态、社会与文化问题,并使得我们已有充分理由质疑这样一种无边界发展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在此,笔者将引入环境正义概念来阐明这一点。
“环境正义”概念与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初首先兴起于美国的一种环境大众运动与理论。[13]它所关心的核心性议题是:无论是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比如污染性工厂和水电大坝的建设),还是生态环境治理名义下的举措(比如垃圾处理场所的选址),几乎都首先影响到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弱势与少数种族群体。所以,人们最初发起的是所谓“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抗议运动,后来在跨地区和国际合作过程中慢慢演变为“不要在任何人后院”的全球性环境抗议运动,被英国著名社会运动专家克里斯托弗·卢茨(Christopher Rootes)称为第一个诞生的全球性环境新社会运动。[14]
可以看出,环境不利后果和环境治理责任的合理社会分担,是上述“环境正义”概念内涵的基本方面,否则的话就是“环境非正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正义层面上的理解,也就是说,它指的是同一人类社会内部(社区、省市、国家等等)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公正与公平对待,另一方面,它更多地意指经济社会地位不同的群体之间的一种不公平环境后果与责任分配关系。简单地说,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可能会较少地受到其不利后果影响,而且会较少地承担治理责任,而生态环境中的其他栖居者或真正栖居者,尽管没有参与破坏性活动,却要承担这种破坏的不利后果或更多责任。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山西的某些煤老板们不择手段地挖煤赚钱,并污染破坏了当地的生态自然环境,然后跑到北京或海南买房安家,最终承受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的却是只能留在本地的居民。本来,这些社会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非常明确,但由于他们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和一种同样偏袒性的制度与文化环境,造就了一种典型的环境(非)正义关系:责任者却是强势的,因而可以逃避责任;权利者却是无权的,因而无法享受权利。
严格地说,上述阐释并没有揭示“环境正义”概念的全部含义。“正义”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理论范畴,而且经过人类近现代文明发展的洗礼后又有了更多的理性积淀,所以才有哈佛大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影响深远的《正义论》。[15]但依据笔者的理解,正义与平等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与基于同等权利甚至尊严的公平对待对方的方式直接相关,而平等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同等状态的结果(往往要通过因人而异的方式才能真正实现)。正因为如此,古希腊的正义之神是双目失明的,因为这似乎是保证其公平对待所有人的唯一方式(神也往往是有偏好的)。也就是说,“正义”概念的核心之点是,作为我们的同类,他(她)们有权得到同样的对待。相应地,环境正义概念一方面可以做上述意义上的理解,即人们自己不愿意承担的环境不利后果或责任,也不应当让他人来承担,即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就是环境非正义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展到更为广泛的范围,比如环境主义者目前经常谈到的人类性别间环境正义、人类代际间环境正义和全球层面上的环境正义等等。不仅如此,很多深生态主义者已经将这种理解扩展到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16],前提当然是承认自然界非人类存在也具有像人类一样的独立生存价值和尊严。而且,其实就相互间力量与地位的非对称性来说,笔者认为,人类与非人类自然之间的生态正义,才是真正对人类人性发展程度的检验。
“环境正义”的另外一层重要意涵,涉及负责提供上述环境正义保障的社会政治制度,以便确保环境后果或责任能够在不同群体之间实现较为合理的分担(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一个具有环境正义性质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环境污染后果的产生,而且一旦产生了,也能够较好体现一种“污染者支付、受害者获赔、最大限度修复”的原则。这样不仅可以体现对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客观关系的公平对待,而且彰显我们作为整体对于自然界的环境责任。反之,一个社会制度的环境正义性就将成为问题,而一个缺乏环境正义性的社会制度,在当代世界中其社会正义性和政治合法性都将成为问题。
应该说,从“环境正义”内涵的上述两个层面来说,我们目前这种“无边界的发展”观念及其实践,都是一个明确的环境(非)正义议题。正像张玉林先生所叙述的山西个例那样,我国大片国土规模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正在遭到肆无忌惮的蹂躏,大量的农民同胞正在永久性地失去家园,而我们看似强大无比的各种制度与法规显然作为有限。
在笔者看来,这种极端经济主义取向的单向度“发展”,具有如下3个方面的环境非正义意蕴。
一是它拒绝综合价值意义上的深层考问与检验,使得所有经济产品都被泛化为可以赚钱的商品,其中只涉及所投入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成本和可以卖出的价格。这种唯经济主义的生产关系与观念,已经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形象,并且在严重毒化着我们国内市场上的经济竞争秩序和氛围。频繁发生的假奶粉、假牛奶、假鸡蛋、假猪肉事件,屡禁不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网吧游戏厅,诸如此类,归根结底源于生产者、营销者和监管者已经钝化或沦丧的职业道德良心和价值判断,唯有“赚钱才是真道理”。
二是它敌视必要社会规范的约束,使得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性约束都成为漠视、清除和逃避的对象,而不是视为经济行为的硬性制约。正是从政府官员、主流学者到普通民众心目中弥漫着的发展迷恋甚至崇拜,我们才有了市委书记逼着档案馆馆长去全国各地招商这样滑天下之大稽的奇闻,才有了一个个小资本家周旋于我们某些政治高官或著名学者之间的丑态,由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少数企业家面对国家的环境与社会法规政策时,胆敢采取先置之不理、再顽强抗拒、最后一走了之的阶段性立场。在经济主义主宰一切的社会中,资本及其所有者、经营者几乎注定会成为其中的王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这当然是一个朴素的真理,而我们又当如何阐释与辩护呢?
三是它无视甚至丑化这种无序而过度经济竞争中的弱者。上述二者的背景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结果,即在这种无序的经济化竞争中的失利者往往被鄙视甚至丑化。这倒不是说,那些暴富的阶层如何为富不仁,不懂得乐善好施,而是说,那些弱者很可能要面临着一个制度化甚至文化性的歧视性环境。过去,我们很少考虑乞讨者的出身背景,而如今却大都要观察再三才能做出最后的施舍决定。对于那些职业乞讨者来说,这不过是增加了一些对其游说能力的测验,但对于那些真正的暂时落魄者来说却是极大的侮辱。再比如,如今提到某一个同学或同事工作不顺利时,我们更多想到的恐怕已经不是如何帮助他(她)渡过暂时的难关,而是他(她)在能力或处世方式上存在什么缺陷。总之,这种社会并不试图消除而是在容许一个“社会被排斥者”群体,即便不是为了单纯劳动力资源储藏的需要,也是为了造就一个更容易使资本成功运作的经济活动空间(比如对侥幸从业者的就业压力)。依此,我们至少可以部分理解或原谅那些“舍生忘死”的小小煤窑主,和那些连夏衍先生描述的“包身工”也不如的黑煤矿中的黑工,因为他们当然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危险与风险,只是不想永远地沦落为社会的最底层。换句话说,他们心中也怀有“希望”。
问题是,上述三个方面并不是相互分离的要素,而是在经济主义“发展/进步”信条笼罩下相互影响与促动的一个整体,并在特定的中国时空背景下萌生、成长、扩展,而且已经显然在侵蚀着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根基和道德文化基础。结果,我们在短短30年内创造了一个经济规模快速膨胀的世界神话,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对我们刮目相看,但另一方面,我们本来就相当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比如淡水资源),不得不付出沉重的、甚至难以逆转的代价——山西只是一个典型的个例(因为那里恰好有支撑我们工业化所需要的能源动力)。而笔者想强调的是,掩藏在上述两个表象之后的,是我们对国家现代化发展的一种狭隘经济主义的价值误判或短视,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对资本与商业咄咄逼人之势的过度顺从,以及自然环境遭到的社会性严重破坏和社会竞争失利者不得不付出的环境利益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