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监管治理及独立性问题的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

(一)从监管经济学到监管治理的理念转变和研究状况

理论研究的推进,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的需要。现代国家在经历经济市场自由发展带来的失灵状况之后,逐步于20世纪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其基础理念在于市场的不完备性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干预,由此形成基于必要性的金融监管经济学理论。[35]从功能上看,既包括由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担当最后贷款人,承当起处置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职责,也包括由微观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各金融子行业的活动,确保金融市场有序竞争,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结构上,受到各国市场结构、法制传统、政府运作机制和政治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而呈现异彩纷呈的组合。[36]但总体上,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公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自由运作体系,用于校正后者的失灵并使之运行于正常轨道之内的典范,起到了居功至伟、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百多年来,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总体上运行良好,成效颇受肯定。

晚近以来,爆发间隔时间越来越短的几次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开始思考问题的真正根源及其相关金融监管体系应对危机的能力。而随着现代行政权的扩张,金融监管体系日益庞杂且程序繁冗,金融机构为履行合规要求所需担负的巨大成本,以及由此造成的活动低效率和对金融创新活动的遏制,也使人们开始考虑改变金融监管的官僚作风,使之可以向着更高效率、更好服务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受到现代民主宪政和公共行政多元化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公务分权、公共行政的实现方式,以及公众参与问责等治理基本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共识,也因此打开金融监管黑箱,将高高在上的监管者置于与被监管者一样的地位进行全面考察,从“监管必要论”转变为“监管有效论”[37],要求其接受效率约束和问责制衡,成为一种流行趋势。

在金融监管理论积淀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运作效果的关注,促使人们借用经济生活中关于公司治理的理念和一般原理,提出了金融监管治理的概念及其改革问题。“金融监管治理就是为了实现监管预期目标,对实施监管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治理、监管者的激励和问责机制的设计、监管工具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38]与过去假设金融监管者的理性,更主要地从完善监管方式入手改进金融监管不同,当下的金融监管治理,从回归金融监管者是“利他”和“自利”的综合体开始,由监管者自省其身,引入私营经济的管理方法并辅以民主宪政下的问责机制,打开监管“黑箱”恭迎公务分权链条上的相关主体和监管对面的利益相关者,注意构建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将这一运作与制衡机制内化于整个金融监管过程,形成一个动态的治理模式,实现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时俱进的协调。

从海外来看,最早提出监管治理的是布莱恩·利维(Brian Levy)和巴勃罗·史必乐(Pablo Spiller),他们在《监管承诺的制度基础:电讯业监管的比较分析》[39]一文中区分了监管治理安排(Regulatory Governance Ar-rangement)与监管内容(Regulatory Content)的区别,把监管作为一个应涵盖监管治理和监管激励两方面制度设计的问题进行研究,不仅论述了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有必要进行监管治理,更进一步提出应把监管治理纳入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制度禀赋大环境中进行设计,监管治理安排受制度禀赋影响而存在差异,是社会用来约束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及解决约束冲突的机制。

这之后,来自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始探讨金融监管治理问题,提出了将金融监管者的独立性作为一个监管原则的观点。[40]而系统阐述金融监管治理问题的主要是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学者,其中知名的有马克·奎因(Marc Quintyn)、迈克尔·W.泰勒(Michael W.Taylor)、尤戴比尔·S.达斯(Udaibir S.Das)等人。例如,早在2002年3月,供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马克·奎因和迈克尔·W.泰勒就在一份名为《监管独立性和金融稳定性》的工作论文[41]中,指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障金融稳定性的重要性,不亚于中央银行独立性对货币稳定的重要性,并构建了独立性的四大要素[42]及其有效运行的条件和安排。同年9月,尤戴比尔·S.达斯和马克·奎因在一份名为《金融危机的防范与管理:监管治理的作用》的工作论文[43]中,指出“金融体系的良好监管治理是实现和保持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并从提高监管治理质量角度,提出了监管机构独立于政治与行业的干预(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和公允性作为良好监管治理的四个组成部分。同样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三位专家埃娃·希普克斯(Eva Hüpkes)、马克·奎因和迈克尔·W.泰勒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意识到保障独立性只是良好监管治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而需要辅以问责性进行制衡,于是在2005年3月的一篇名为《金融监管者的问责:理论与实践》的工作论文[44]中,肯定了问责具有提供公众监督、维持并提升合法性、提高机构治理和提升机构绩效的功用,并设计了适用于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在完成对金融监管治理重要性和相关要素,尤其是独立性与问责性要素及实现框架的构建之后,运用这些理论进行金融监管治理检验,评估监管质量的研究随即展开。典型的有尤戴比尔·S.达斯,马克·奎因和基纳·切纳德(Kina Chenard)在2004年5月所做的《监管治理事关金融系统稳定吗?一种实证分析》[45],马克·奎因,希尔维亚·拉米雷斯(Silvia Ramirez)和迈克尔·W.泰勒在2007年2月所做的《自由之畏:政治家与金融监管者的独立性与问责》[46],多纳托·马斯恰安达罗(Donato Masciandaro),马克·奎因和迈克尔·W.泰勒于2008年6月所做的《金融监管独立性和问责——探索决定因素》[47],以及史蒂文·塞利格(Steven Seelig)和艾丽西娅·诺沃阿(Alicia Novoa)于2009年7月所做的《金融监管者的治理实践》[48]等。这些研究用实证分析检验出金融监管治理与防范危机、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同时揭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建议。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诸多研究立足于反思这场危机的监管失败,抨击现有金融监管的制度性缺陷而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措施,是金融监管治理的又一实战成果,其中詹姆斯·R.巴斯(James·R.Barth),小杰勒德·卡普里奥(Gerard Caprio J.)和罗斯·列文(Ross Levine)三人合著并于2012年出版的《金融守护人:监管机构如何捍卫公众利益》(Guardians of Finance:Making Regulators Work for Us)[49]是引人瞩目的典型代表。在书中,作者痛陈这场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系统性失灵,提出引入“人民卫士”,对金融监管作出明确、专业和独立的评估,其唯一的职责就是获取信息,并站在公众——而不是金融业、监管机构或者政客的立场上对监管机制作出评估的建议,可谓振聋发聩!

这种从金融监管必要性到金融监管治理的理念更新和理论构建并未止于理论研究,相反,被包括欧美国家在内的许多发达资本市场所在国(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经济合作组织——OECD国家和美国[50])在它们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中进行具体运用,并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进程的推进、国家间金融竞争的加剧,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对抗金融危机的需要而不断强化。除了在国别层面的实践,在国际层面,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努力,对金融监管治理这一问题不仅取得了国际共识,更成功地纳入“金融部门稳定性评估规划”(FSAP)的具体规范,成为指导一国金融监管的“最佳做法”指南,被用于评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监管质量,更广泛地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

受到海外金融监管治理研究进展和国际金融组织倡导的“最佳做法”的影响,国内部分学者和监管部门的一些研究人员开始了对日益流行的金融监管治理和国际监管规则的介绍,探讨它们对中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例如胡怀邦于2005年2月发表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内控机制与外部环境》[51]、张晓朴和杜蕾娜2005年4月发表的《金融监管治理的定义、要素和评估》[52]、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李杨教授于2005年10月21日发表于《金融时报》的《完善监管机构的治理机制》、王国跃和杜征征于2008年发表的《金融监管治理进展研究》[53]、张玉喜于2009年发表的《金融监管治理:问题、机制与评估》[54]等。在这些基础性的介绍和问题的反思之外,也有部分研究者开始尝试实证研究,将金融监管治理的评估指标在中国语境下进行运用,或者尝试建构模型演练金融监管治理而形成系统性研究,例如赵峰、高明华于2010年发表的《金融监管治理的指标体系——因应国际经验》[55]、赵峰于2012年发表的《中国证券监管治理的国际经验借鉴与评估体系重建》[56]、赵峰等人于2014年发表的《中国的金融监管治理有效吗——基于中国银行业的问卷调查》[57],以及江曙霞于2012年发表的《金融监管治理的激励机制研究》[58]等,这些研究使金融监管问题的发现更真实,最终有利于促进解决方式更接地气和更为有效。

(二)证券监管独立性的研究脉络与文献综述

1.证券监管独立性的选题与美式样本的共性

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治理的基本要素和应有之义,无论是学者们关于金融监管治理的上述研究,还是国际金融组织对于金融监管治理的评估内容,独立性问题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也因此研究金融监管治理,有必要以独立性为抓手并始终紧紧围绕着这个中心。如上所述,独立性作为金融监管治理的一般性问题,是适用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一项基本要求,但从发展历史来看,对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和实践,已有二十多年并逐步取得了共识,而在监管结构上曾内设于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其独立性问题的解决也能从这种从属结构中获得某种程度的支持。

相反的,由于证券市场系统性危机被人们认识和重视才刚刚开始,由危机推动的证券监管治理研究和改革,相应地也处于起始阶段。尽管这种关注和研究没有像对银行业监管治理的研究那么丰富和充满了实证检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加强证券业监管治理对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性,强化证券监管独立性同样是提升证券业监管治理水平、确保证券监管质量的内在要求。在资本市场日益成为直接投融资的主要场所并对一国经济发展和构建国际金融秩序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加上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不可小觑,基于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关注并研究证券监管独立性问题正当其时。

尽管国际层面上对证券监管治理及其独立性的关注和研究,不过是近二三十年来的事,但关于设立独立监管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并围绕其独立性而展开的论证,早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经济规制史上就已经出现,其所采用的是设立独立于传统政府行政机构的各类监管机构,根据法定的监管目标独立地行使包括制定规章、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处罚和裁决纠纷的综合型权力,被称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部门”。[59]尽管这种独立监管机构的出现,有美国本土的诸多原因,但晚近以来,随着人们跨越只能由传统政府行政机构作为唯一的公共事务执行主体的思想藩篱,以及行政主体多元化和公共行政的兴起,由独立于传统政府行政机构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某一领域的监管事务,已逐渐被接受并日益成为一种流行趋势。

美国法下的独立监管机构的组建和运作,是三权分立体制下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特殊安排,其他国家可能没有采用三权分立,抑或实行的是君主立宪或者其他政治体制,但就设立专门机构对某类公共事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基于公务分权而独立和对授权需要予以必要制衡的原理却是共通的。也因此,各国因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和社会发展程度等的不同,在确保证券监管独立性上可能采取不同的结构安排,但都可在针对证券监管的授权与制衡层面展开讨论,分析其功用、实现机制和问责安排等各种攸关监管治理的具体问题,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此即比较法上的功能主义,也是法律制度得以相互借鉴而长进的动力之源。

在监管独立性和设立独立监管机构方面,美国可谓先行一步。独立监管机构设立以来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这种基于公务分权而设立的专业性监管组织,经历了不同时代的证券监管和行政管理思潮、理念、实践的冲击和淬炼而在监管治理方面积淀深厚,其中的经验和得失,无疑是人类监管治理历史上的一笔宝贵财富,也是晚近以来国际上关于证券监管治理独立性的讨论所无法比拟的;同时,美国经历百年已发展出强大的资本市场,其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功不可没,作为一种监管模式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空前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尽管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有所削弱)。也因此,下文的文献综述和正文的相关讨论,主要基于美国经验进行,并适当综合其他国家的情形和国际上的最新发展。

2.以美国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史为中心的文献考察

作为公权力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独立监管机构最早产生于美国,及至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之后实行罗斯福新政才在联邦层面建立了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逐步发展成为被世界许多国家效仿的金融监管模式。

从历史发展来看,有关证券监管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最早始于美国,并且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围绕独立监管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或者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ies)的问题而展开的。而有关证券领域的监管机构独立性及其监管独立性的研究在早期并未被单独列出,只是笼统地归入上述独立监管机构的问题进行研究,这种状况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日益呈现出重要作用,以及晚近以来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力引发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高度关注才得以改变,并最终使得金融监管独立性问题在传统的产业监管独立性研究的基础上成为一个新兴且独立的研究领域。

回顾美国本土及海外其他国家关于独立监管机构及监管独立性的研究,文献浩如烟海,纷繁复杂,如果进行总结的话,大体可以用“两大学科体系、两个发展阶段、两条逻辑主线、两种研究方法、两个发展层面”进行概括,具体阐述如下:

(1)“两大学科体系”是指监管独立性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受到以下两大学科体系的影响:一是传统的产业规制经济学,及至后来发展起来的金融监管学;一是行政(法)学,乃至逐步发展起来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治理学。[60]这些学科体系或者从产业规制的视角或者从公共行政的视角,阐述了政府规制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而合法、合理存在的基础,阐述了政府规制在有限理性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可能失灵或者被俘获的情况及应采取的措施,阐述了独立监管机构相对于传统行政部门的比较优势,以及在金融监管领域,这种独立监管机构存在的必要性等方面的问题,为监管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深厚且来源广泛的理论基础。在这些方面的经典著作不胜枚举,著名的如美国学者乔治·J.斯蒂格勒[61](George J.Stigler)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The Citizen and the State,1975;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1983)、艾尔弗雷德·E.卡恩(Alfred E.Kahn)的《规制经济学:原理与制度》(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1988)、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的《管制与市场》(Regulations and Markets,1989),马克·阿姆斯壮(Mark Arm Strong)等著的《规制改革:经济分析与英国经验》(Regulato-ry Reform:Economic Analysis and British Experience,1994)、日本学者植草益(ラえくさます)的《微观规制经济学》[62],以及美国学者斯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的《规制及其改革》(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1982)、英国学者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 I.Ogus)的《规制:法律形式和经济理论》(Regulation: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1994),托尼·普罗瑟(Tony Prosser)的《法律和监管者》(Law and the Regulators,1997),等等。

(2)“两个发展阶段”是指在监管独立性的研究上经历了早期有关独立监管机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的合法性研究,以及后期有关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效用的研究。[63]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有关独立监管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立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所行使职权的合宪性、使用司法审查对独立监管机构及其职权进行监督和制衡等方面的问题上,尤其是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在联邦层面普遍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对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积极干预的时期,相关的研究兴盛一时。著名的如曾任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和指导创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詹姆斯·兰迪斯1938年著述的《行政过程》、美国第一届总统行政管理委员会职员、研究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先驱者罗伯特·E.库斯曼(Robert E.Cusman)1941年出版的《独立监管委员会》(The 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ssions)等。监管机构的普遍存在带来了高成本、低效率,程序繁琐、方式僵硬,遏制竞争及监管捕获等问题,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独立监管机构的质疑和批评。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伴随着放松管制,相关的监管改革接踵而来,通过分析独立监管机构存在监管失灵的原因,理论研究开始系统地探讨如何提高这类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绩效,出现了许多杰出的研究成果。著名的如理查德·B.斯图尔特(Richard B.Stewart)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1975),凯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的《权力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Reconceiving the Regulation State,1990),戴维·奥斯本(David Osborne)、特德·盖布勒(Ted Gaebler)的《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Reinventing Government,1992),克里斯托弗·胡德(Christopher Hood)等人的《监管政府:节俭、优质与廉政体制设置》(Regulation Inside Government:Waste Watchers,Quality Police and Sleaze-Busters,1999)等。

(3)“两条逻辑主线”是指一条主线主要围绕着在美国联邦层面三权分立的国情下,独立监管机构作为“第四部门”所引发的关于这类机构的法律地位、功能、职权与监督制衡等具有美国特色的问题而展开的。在这条主线的引领下,有关这类机构的合宪性法律地位、这类机构与总统领导下的行政部门的区别与关系、这类机构被授予立规权、行政权和部分准司法权等综合权力的必要性及其制衡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许多研究主要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形成百家争鸣的盛况,历久不衰。著名的有彼得·P.斯威尔(Peter P.Swire)于1985年发表在《耶鲁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的《把独立机构并入行政部门》(Incorpora-tion of Independent Agencies into the Executive Branch),马歇尔·J.布雷格(Marshall J.Breger)、盖理·J.埃德勒斯(Gary J.Edles)于2000年发表在《行政法律评论》(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的《实践出真知:独立联邦机构的原理与运作》(Established by Practice:the Theory and Operation of Independent Federal Agencies),以及最初由美国行政法大家肯尼思·卡尔普·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及其合作者小理查德·J.皮尔斯(Rich-ard J.Pierce,Jr)合作撰写,后由后者最新独立著述的《行政法论集》(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4th ed.)[64],该书第一卷第一章对美国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历史以及所涉分权与制衡的讨论,等等。

另一条逻辑主线是围绕着独立监管机构作为监管组织形式的一般类型,其运作的机理、权限配置和独立性保障等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而展开的。在这条主线的引领下,有关设立独立而统一的监管机构的利弊、独立性内涵与基本要素、独立监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分工协作、独立监管机构在正常情况与危急情形下的职责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问题得到了诸多深入和广泛的讨论,形成了关于监管独立性的一些普遍共识和基本操作规范,其研究成果也是成绩斐然,佳作频出。著名的有艾伦·B.莫里森(Alan B.Morrison)在1988年发表于《杜克法律杂志》(Duke Law Jour-nal)的《独立监管机构如何独立》(How Independent are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奥拉娜·L.彼得斯(Aulana L.Peters)在1988年发表于《杜克法律杂志》的《独立机构:政府的灾难抑或救赎》(Independent Agen-cies:Government's Scourge or Salvation)、理查德·H.费尔德(Richard H.Pildes)在2009年发表于《纽约大学法律与商业期刊》的《分权、独立机构和金融监管:以萨班斯法案为例》(Separation of Powers,Independent A-gencies,and Financial Regulation:the Case of the Sarbances-Oxley Act)、尼迪·达特拉(Kirti Datla)、理查德·L.里夫斯(Richard L.Revesz)在2013年发表于《康奈尔法律评论》(Cornell Law Review)的《解构独立机构(和执行机构)》(Deconstructing Independent Agencies(and Executive Agen-cies)),等等。

(4)“两种研究方法”是指在监管独立性问题的研究上,除了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之外,随着实证主义和实证分析工具的日益丰富和成熟,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也被广为运用。在早期和上述有关独立监管机构的研究中,主要基于独立机构设立的国会授权性规定和运作中的专门立法,结合立法背景、立法技术和法律解释,从规范的内容入手进行研究,逐步确立有关独立监管机构及监管独立性的概念、设立原则、运作规则和操作流程等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奠定了指导实务操作和检验实践效果的标杆。而随着实践中独立监管机构的普遍设立和历经岁月积累的经验和记录的增加,实证研究逐步具备条件,这种研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历时性的资料回溯等方法揭示了独立监管机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在这种研究方法之下,不少行业的独立监管机构成为研究对象,在金融监管领域首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由此产生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著名的有爱德华·L.弗莱希曼(Edward L.Fleischman)在1993年发表的《走向中立原则:SEC履行三重行政职责》(Toward Neutral Principles:the SEC's Discharge of Its Tri-Functio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詹姆士·D.考克斯(James D.Cox)、兰德尔·S.托马斯(Randall S.Thomas)等于2003年发表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的启示:一种实证调查》(SEC Enforcement Heuristics:an Empirical Inquiry)、A.C.普利查德(A.C.Pritchard)在2005年发表的《SEC 70周年:退休之年?》(The SEC at 70:Time for Retirement?),等多篇文章。

(5)“两个发展层面”是指监管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最初主要是因应实践,在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等国的国内层面进行研究。这种研究,结合本国的国情和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进行理论争鸣,在契合本国特殊需求的同时也逐步搭建了有关独立监管机构及监管独立性的基本理论体系,其研究成果自始至终占据主流,并深刻影响国内的立法与实践。例如,1988年的一期《杜克法律杂志》就专门刊登了美国第十九次行政法律问题年会有关“独立机构的独立性”专题讨论会(Symposi-um:the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Agencies)上的相关研讨论文,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除了这种国内的研究之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各国经济联系的普遍增强,特别是地区性金融危机和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国际层面开始关注各国金融监管水平对金融安全和系统稳定性的影响,由此提出了金融监管治理问题并引发在国际层面探讨独立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独立性问题的热潮。这股潮流主要是由一些地区性/国际性的经济组织或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倡导或进行的,之后再借助其制定指引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地位影响到各国的监管实践,一些研究成果已经成为国际上备受重视的监管规则,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3年出版的《OECD国家的监管政策:从干预主义到监管治理》(Regulation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From the Intervention to the Regulatory Governance),上文所述的IOSCO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IMF的金融监管评估规划(FSAP)等。此外,这些组织内部的相关部门及研究人员以工作论文的方式,站在宏观、系统和全局性的高度深入阐述了金融领域独立监管机构的利弊、独立性含义与制度性保障、独立监管机构与宏观调控机构、其他职能机构的关系、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在金融监管治理的范畴内拓展了独立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独立性的研究视野和理论高度,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著名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人员2002年3月发布的工作论文《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Regulatory and Supervisory Independence and Financial Stability)、2005年3月发布的工作论文《金融监管者的问责:原则与实践》(The Ac-countability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ors:Principles and Practice),以及上文“(一)从金融监管经济学到金融监管治理的理念转变和研究状况”中关于金融监管治理部分的其他文献,等等。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受到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启动资本市场和逐步加快对外开放、对内改革步伐的影响,总体上我国对政府规制经济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关独立监管机构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更不用说在金融领域对中国证监会从独立监管机构及监管独立性的视角进行研究。概括而言,国内的部分行政学、行政法学者较早地注意到美国等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行政的最新潮流及在行政(法)学上发生的与传统行政(法)学的变化,因而一方面陆续将上文提到的西方主要的政府规制巨著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的理论界和读者;另一方面结合自己的观察和研究,撰写了一些介绍性的书籍与论文,比较知名的有毛寿龙、李梅、陈幽泓1998年著的《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宋世明1999年著的《美国行政改革研究》,以及周汉华2007年著的《政府监管与行政法》,由江必新主编、从2009年起连续出版的《行政规制论丛》对规制问题的系列关注等。近年来开始有学者专门针对政府监管机构,运用行政法的研究方法系统研究了这一类机构的相关问题,知名的有马英娟2007年著的《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可以算是国内较系统研究独立规制机构及其监管与制衡问题的专著、以及作者根据论文专著所做的一些系列研究,例如其2007年2月发表于《浙江学刊》的《监管机构与行政组织法——关于监管机构设立根据及建制理念的思考》,邢鸿飞、徐金海2008年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论独立规制机构:制度成因与法理要件》等。

而从经济学、经济法学的角度来看,尽管金融学界领先于法学界,在金融监管理论潮流把握上较接近国际发展趋势,但目前两个领域还都欠缺对这方面应有的和足够的关注。经济学界除了翻译上文所述的一些规制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之外,针对国内的系统性研究才刚刚起步。知名的有王俊豪所著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原理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该书由商务印书馆在2001年出版,并于2003年荣获“孙冶方经济学奖”。近年来一些针对行业独立监管机构的研究也逐步呈现,但主要还是运用规制理论进行的分析,从独立性与问责性角度对金融领域的监管者所作的分析比较鲜见。就法学研究而言,行政法领域,正像宋功德博士在《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2003年)一书中所总结的,“卓有成效的经济行政法研究似乎尚未充分展开”,没有生成系统的金融行政法学。而经济法领域,一方面,大量的金融监管著述侧重于介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分析混业经营和金融开放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框架,阐述金融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关系,以及解决具体的金融监管问题,较少将研究视角回归到金融监管及其相应的监管机构自身的研究之上;另一方面,有关独立性的研究,还主要聚焦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司法独立性之上,例如吴昊2003年著的《中央银行独立性研究:发达国家的经验与中国的改革设想》、周仲飞2005年发表于《政治与法律》的《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保障》等。针对证监会的独立性研究虽然开始出现,但还是只鳞片爪,未见系统性的研究成果,比较知名的有前证监会主席高西庆2002年发表于《中国法学》的《论证券监管权:中国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及其机制性制约》,邓可祝、庾宗利2009年发表于《行政与法》的《我国证监会法律地位研究——兼论我国独立管制机构问题》,王建文2009年发表于《法学杂志》的《中国证监会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解读与反思》,李东方教授2017年发表于《政法论坛》的《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的独立性研究——兼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变革》,等等。总体而言,决定金融监管效用的独立性问题,在国内一直被默认为理所当然的前提,可以说仍属于一个学术空白。海外研究的发达状况,对比国内研究的重视度不足及刚刚起步,如果投射到国内金融监管改革要求和构建更安全稳健的资本市场发展目标上,则能显著地揭示本书的研究意义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