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一种规范,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产生与发展的较长时间里,冲突规范曾一直是国际私法唯一的一种规范形式。冲突规范与其所指引的实体法即准据法相结合,发挥着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本章就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以及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进行介绍。

本章涉及2011年《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

第2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9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