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周宗法制度是适用于全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

西周宗法制度是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及家族制度的综合体,是全部社会制度的核心。当时的一切社会规范都源自宗法制度,决定于人们相互间的宗法关系。在西周,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宗法关系网上的一个结,统治者利用这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关系来进行统治,政治关系与血缘关系是统一的,体现“亲亲”“尊尊”原则的礼是一切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的总和。因此,宗法制度是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宗法制度只实行于卿大夫、士这一阶层,上不及天子、诸侯,下不及庶人,天子、诸侯只属君统,不行宗法。根据这种说法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氏族公社的残余只存在于大夫、士阶层,中国封建社会的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制度的形成仅是受大夫、士阶层的影响,反映宗法关系的周礼仅适用于大夫、士,而天子、诸侯和人数众多的庶人阶层则另有一套规范。考诸史乘,史实并非如此。

一、宗法制度是氏族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重合体

一般研究宗法制度所根据的是《礼记·大传》和《礼记·丧服小记》中的有关记载。《礼记·大传》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丧服小记》也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自后汉的经学家始,就有许多学者根据这两条断定,天子、诸侯不行宗法,只有大夫、士才行宗法,即天子、诸侯行君统,大夫、士行宗统,二者不相逾越。

参考《诗》《书》《左传》《国语》等先秦文献及金文资料可知,周代自天子至庶人都行宗法,君统与宗统完全重合。《诗·大雅·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诗·大雅·板》:“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郑玄笺:“宗子,谓王之嫡子。”《诗·大雅·文王》:“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朱熹《诗集传》:“本,宗子也;支,庶子也。……维文王孙子,则使之本宗百世为天子,支庶百世为诸侯。”《国语·鲁语》:“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这些无人怀疑的史料和后人的注释都说明,周天子不仅是政治上的共主,也是宗室的大宗子。此外,周都或周文王称为“宗周”,《左传》中记载,周王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都是天子行宗法的有力证据。

晋献公欲害世子申生,大夫士蕮说:“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左传·僖公五年》)宗子是指世子申生。士蕮以晋侯为大宗,以世子为宗子。《左传·哀公八年》载:鲁公山不狃谓叔孙辄曰:“今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杜注:“辄,鲁公族,故谓宗国。”叔孙辄是公族,故以鲁侯为大宗,称宗国。《国语·晋语》记骊姬赂梁王、东关王,使之说晋献公曰:“夫曲沃,君之宗也。”韦注:“宗,本宗也。曲沃,桓叔之封,先君宗庙在焉,犹西周谓之宗周也。”《晋邦奠》铭记晋侯嫁女于楚:“唯今小子,整尔家,宗妇楚邦。”宗妇当为宗子之妻。可证诸侯也行宗法无疑。

卿大夫阶层不仅有宗统,也有君统,其宗族组织也是和政治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在宗族的封邑内,有着同天子、诸侯的政府组织一样的政府机构,卿大夫就是君,小宗、族人、家臣都称臣。《国语·晋语》:“今范、中行氏之臣不能匡相其君,使至于难。”“智襄子戏韩康子而侮段规,智伯国闻之,谏曰:……今主一宴而耻人之君相。”辛俞说:“臣闻之曰:‘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国语·晋语》)卿大夫也设立朝廷,讨论政事。《国语·鲁语》:“公父文伯之母如季氏,康子在其朝,与之言,弗应;从之及寝门,弗应而入。康子辞于朝而入见。……(公父文伯之母)曰:‘子弗闻乎,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自卿以下合官职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上下同之。夫外朝,子将业君之官职也;内朝,子将庇季氏之政焉。皆非吾所敢言也。’”卿大夫的封邑俨然是“国中之国”。

上述材料无可辩驳地证明,周代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是完全重合的,从天子到庶人均被包罗在宗法统治网内。《礼记》中的有关论述,我们认为,基本反映了周代制度的面貌。那么,为什么历来有的学者能根据《礼记》的材料而得出宗统与君统分立的结论呢?这是误解原文所致。

首先,误解了“别子”的概念。郑玄于《丧服小记》注云:“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者,公子不得称先君。”又于《礼记·大传》注曰:“公子不得宗君。”从而把别子的范围仅限于诸侯之子——公子,后儒多坚信不疑。今必须搞清“别子”的概念。金景芳教授指出:“别子的别字原取区别、分别的意思,表明要跟旧有的系统区别开来,另建一个新的系统。为什么要区别开来呢?由于尊卑不同。” [1]这段论述是非常正确的。周代行嫡长子继承制,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嫡长子都是法定的继承人。只要嫡长子存在,其他嫡子和庶子都被排除于继承人的行列。对于嗣君他们是臣下,政治地位大不相同,“自卑别于尊者”,是为“别子”。可知,别子包括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所有阶层的嫡长子以外的儿子,而绝不是仅仅指“公之子”。金景芳教授说:“《礼记·郊特牲》说: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我们知道大夫不敢祖诸侯是由于尊卑不同,则诸侯不敢祖天子也是由于尊卑不同。大夫不敢祖诸侯,则大夫之所祖者一定是自卑别于尊的别子即公子;诸侯不敢祖天子,则诸侯之所祖者也一定是自卑别于尊的别子即王子。公子自别于诸侯,为祖,传子孙,继世有大宗、宗子之称;王子自别于天子,为祖、传子孙,继世当然也可以称为大宗、宗子了。” [2]这一推论也是相当正确,相当精辟的,是对“王子也为别子”这一论断的绝好论证。郑玄之注,显系不明了周代宗法制和分封制产生的宝塔式等级制度的全面情况,孤立地以诸侯封国为依据而对“别子”进行的注释。

其次,把“祢先君”“祖诸侯”“祖天子”与“宗君”混为一谈。《仪礼·丧服》曰:“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郑玄根据这些材料认为:“公子不得宗君。”孔颖达疏曰:“君有绝宗之道也。”其实,“祢”“祖”都不具有“宗”的意义,“祢”做名词意为先父,“祖”做名词意为先祖。《礼记·丧服小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做动词,“祢”意为以之为父,“祖”意为以之为本氏系之祖。庶子不继“祖”“祢”,分封出来另立宗系,所以他不能以先君为祢,以天子、诸侯为祖,即“不敢祖天子”“不敢祖诸侯”。只有嫡长子才能嗣君,才有权以先君为祢,以天子诸侯为祖。分封出来的庶子才是所建宗系的始祖,其嫡长子以之为祢,嫡长孙以之为祖,而不能以天子、诸侯为祖。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突出嗣君——宗子的尊贵地位,以之为“宗”。“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仪礼·丧服》),而绝不是“公子不得宗先君”,因而也不是天子、诸侯“绝宗”,不行宗法。

最后,《礼记·大传》中的“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是前人“天子、诸侯绝宗”结论的一个支柱。他们把“君”仅仅理解为天子、诸侯,没有了解到先秦的任何一级人身隶属关系都称为“君臣”的事实。“君臣”的称谓源自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在先秦的史料中,“臣”是奴隶的名称,基于奴隶的隶属地位,遂把任何身份的人身隶属关系也称为君臣。在宗法制度中,大宗统治小宗,小宗完全臣服大宗;小宗称大宗为君,大宗称小宗是臣。宗子相对族人为君,族人相对宗子为臣。《仪礼·丧服》:“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这里的“臣”与“不臣”显系指宗子与族人的关系,意思是说,始封君为新宗统之“祖”,已与原有宗族脱离关系,与原宗族中的叔父、伯父以及除嗣君外的兄弟没有大小宗关系,因而也就没有君臣关系。封君之子,对与自己父亲同样分出来的叔父、伯父——别子也就没有宗属关系,而仅与自己的兄弟有宗属关系,换句话说,只以这些兄弟为臣。封君之孙是大宗,无论是诸父还是兄弟,都必须以之为君。可见,不仅是国君称“君”,凡大宗的宗子都称“君”。族人虽年长,辈高,也必须尊大宗,以大宗宗子为君,不可与之论长辈、兄弟,这正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礼记·大传》)对大宗子的尊敬,也是尊祖。族人对宗子不尊敬,就是对自己的祖先不尊敬,而不能单看作是对一个晚辈、兄弟的不尊敬。同时,族人若不敬宗,宗子也就不能合族,不利于宗族团结,因而也不利于宗族的统治,故为宗法制度所不允许。因此,“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戚戚君位也”只能解释为:君应对自己宗族的人予以保护、施恩,使全族团结;而族人不管是长辈、同辈,都不得以辈分、年龄尊于君,即应以事宗子之礼事宗子。可知,这句话并不是说:“族人不能与君行宗法”,而恰是族人与君行宗法的要求,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内容。

那种“天子诸侯绝宗”的观点与历史事实相悖谬,王国维已经觉察到。他说:“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但他仍没敢冲出传统的藩篱,而仅是以名实之说来弥补经学家的缺陷。今天,广大学者解放思想,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正视周代普遍实行宗法制度的事实,开始重新理解和认识《礼记》的论述及经学家的注释。

二、大宗、小宗及其相互关系

《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别子从原宗族中分出来,另建立一个宗族系统,在这个新的宗系中,别子为始祖,是最尊贵者,号为“祖”。除嫡长子外,其他嫡子及庶子(别子)被分封出去,天子的别子被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别子被分封采邑,是为立祖。别子的嫡长子继承别子之后,才能建立这一宗系,才称宗。宗又分为大宗小宗。谁为大宗?谁为小宗?“继祢者为小宗”。祢就是先父。继祢的宗子所建立的新的宗系是小宗。如鲁之三桓,就是鲁桓公的三个别子分封出去建立三个小宗,他们是大夫所立之宗。宗是相对的,有小必有大,那么谁是大宗呢?很显然,它的大宗应是别子所自出之宗。每一个宗相对于出己者为小宗,相对于已出者又为大宗。只有继祢者尚未分出新宗,没有宗系来宗自己,是绝对的小宗,故《礼记》把它单写了出来。为什么这样说?我们认为,“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这段文字是两句话,说了两层意思。前句话是说,凡继别者均另立宗,后句话是说,继先父者为小宗。两句话不是相对为文,即不是说后者是小宗,前者就是大宗。把继别者定为绝对的大宗,是不合情理,也不合历史事实的。

《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建国、立家、置侧室、贰宗都是分封别子,国即诸侯、家即卿大夫、侧室贰宗即大夫或士。天子相对国、诸侯相对家、卿大夫相对侧室贰宗都是大宗,所建的国、家、侧室贰宗相对其所自出者又为小宗。春秋时期,周室衰微;春秋中后期,公室无权。但《左传》中仍称“宗周”,有天子诸侯为大宗之观念存在。在贵族中,卿大夫为大宗者极为普遍。鲁之三桓、郑之七穆、晋之韩、赵、魏、中行都是大宗。子服氏是孟孙的小宗,公父氏是季孙的小宗,叔仲氏是叔孙的小宗。韩无忌对韩起、赵穿对赵盾、游楚对子大叔、荀首对荀林父、乐大心对司城氏都是小宗。凡继始封之别子的宗相对自己所分出的宗为大宗,相对所自出为小宗,这是历史事实。

大宗是君,小宗是臣。小宗必须完全尊重大宗,服从大宗的权力。《仪礼·丧服》曰:“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也。”所谓尊之统,就是说大宗是尊贵的宗统,要统领小宗;小宗要尊大宗,以大宗为宗。所谓收族就是“别亲疏、序昭穆”,即组织、团结和保护族人。因为,宗子一方面是继承了别子的财产、权力,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则是别子的继续,如同祭祀时的“尸”“象”神那样,是“像”其祖在位的,是代表别子等列祖列宗来统领全族的。因此,小宗子和族人要像对待祖宗那样对待大宗子。由于尊祖,人们才敬祖,敬宗就是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礼记·大传》)

大宗与小宗的君臣关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大宗有祭祀权,小宗无权祭祖。《礼记·曲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丧服小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只有大宗的宗子有祭祖的权力,小宗仅能在大宗宗子主持下祭祀祖先。在周代,祭祀是最大的政治,在祭祀中的地位标志着政治地位,因而小宗是绝对服从大宗的。

第二,大宗者掌握全族的土地所有权,庶子要从大宗领得土地,因而小宗有义务向大宗缴纳贡赋,在人身方面也要受大宗的支配。《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公治致其邑于季氏,而终不入焉。”《国语·鲁语》韦昭注:“季冶,鲁大夫季氏之族子冶也。”“族子”即小宗子。季冶是季武子的小宗子,因为季武子利用他骗了鲁襄公,所以他把邑交还了季武子。这个邑显然是他事先从季武子那里领得的。由于季武子封给了季冶土地,所以,“季武子取卞,使季冶逆”(《国语·鲁语》)。

第三,大宗有军权,大宗有权调集小宗的部队。天子可以调动诸侯的军队,诸侯可以征调大夫的私徒,大夫则集中士参加战斗。《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舒鸠人卒叛,楚令尹子木伐之,及离城,吴人救之。子木遂以左师先,子强、息桓、子捷、子骈、子孟帅左师以退,吴人居其间七日。子强曰:‘久将垫隘,隘乃禽也,不如速战,请以其私卒诱之……’从之,五人以其私卒先,击吴师,吴师奔。”可见,子强等大夫有私卒。楚在对吴战争时,则把这些私卒都征调来参战。

第四,大宗有刑罚权,无论族人还是小宗子违了礼,大宗子都有予以制裁的权力。《左传·成公三年》记载,晋大夫知莹被俘虏后,楚王想放他回国,问他用什么来报答,知莹说:“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知莹被俘,违了军礼,国君要惩罚,宗子也可请于国君在宗内予以刑罚。《左传·成公四年》载:赵婴和庄姬(婴侄赵朔之妻)通奸,宗子赵同、赵括驱逐他出国。《左传·昭二十八年》:“晋祁胜与邬臧通室。祁盈将执之,……盈曰:‘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遂执之。”可见,无论是诸侯国的国君,还是采邑的大夫,都有对族人的刑罚权。如果国家要处罚大夫宗族中的人,在形式上还须征求宗主的意见。郑国将放逐游楚,“子产咨于大叔,大叔曰:‘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左传·昭公元年》)

《礼记·大传》:“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事实上究竟有没有“百世不迁”和“五世而迁”?周奴隶主通过分封建立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统治网,这种统治的实质内容是经济剥削。分封的国、家、贰宗都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奴隶及其他财产,保证这些财产不分散、政权不旁落,就能起到周政权的屏藩作用,而保持宗族一系相传,永不迁散就是最好的办法。因此,“大宗百世不迁”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至于小宗“五世则迁”,由于宗族的不断繁衍,大宗不再能直接统治庞大起来的宗族,小宗过若干代就要脱离原来大宗的宗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按《礼记》的理论,“五世则迁”是基于感情的亲疏,血缘关系的远近,与感情的亲疏有关系。与己身血缘越近者,感情越深,越远者越淡薄。亲近程度,上数的顺序是父、祖、曾祖、高祖、远祖;下数是子、孙、曾孙、玄孙、来孙;横数是兄弟、从父兄弟、从祖兄弟、从曾祖兄弟、从高祖兄弟。《礼记·丧服小记》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郑注:“己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血缘离己身远一层,感情就疏一层。最亲为父子,其次为祖孙、曾祖曾孙、高祖玄孙。由亲父而亲祖父,由亲祖父而亲高祖父,到远祖感情淡薄。由亲父而亲兄弟,由亲祖父而亲从父兄弟,由亲曾祖而亲从祖父兄弟,由亲高祖而亲从曾祖兄弟。感情递减,超出上述范围,感情就与通常人没有多少差别了。感情不同,就需要在礼文上有所表示,因此丧服的服制也就有差别了。父子为斩衰,兄弟为期,从兄弟为大功,从祖兄弟为小功,从曾祖兄弟为缌麻。由于对远祖已无感情,所以对远祖之宗的宗子也就没有感情了,因而也就无丧服了。《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由己身至高祖、至玄孙、至族兄弟都恰好是五世,由于亲毕,故而无服,无服则谓迁。因此,宗法制度的“迁”在形式上表现为脱离丧服关系。

既如前述,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那么,哪些宗是“百世不迁”,哪些宗是“五世则迁”呢?《礼记·大传》中说得明白,别子之后则百世不迁。为清楚起见,作图如下:

按图所示,大宗、继高祖宗、继曾祖宗、继祖宗、继祢宗,都是别子之后,由嫡长子继别建立的宗,故他们在各自的宗系内,以自己的始祖为祖,对他们各代的宗主之丧都服丧服,永世不迁。“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礼记·大传》)就是说,以继高祖宗一宗为宗的宗族,到己身(即图中庶子这一辈)已被分出来五世了,与这一辈的宗子(一)不再有丧服关系了,大宗宗子(一)死后,不再服丧服了(这里仅限于五世孙,以上的族人仍不脱离丧服关系)。这就是“五世则迁”,也就是后世说的“出五服”。庶子再有子,其子则又与图中与继高祖宗宗子(二)脱离丧服关系。《礼记·大传》中所以指出“继高祖者”,只是为了说明己身到高祖已经够了五代,并不与他本身的“别子”称呼相矛盾,因而也不影响他的宗系百世不迁。

总之,大宗小宗关系是相对的,“迁”与“不迁”也有着相对的意义。世代繁衍,一支一支不断从自己的宗统中连锁式地分化出去,恰似一个三角形,这也就是中华民族姓氏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

“别子之后百世不迁”于史有证。周天子、各诸侯国都延续了几百年,直到春秋战国奴隶制崩溃,宗法制破坏。相对于诸侯为小宗在自己采邑内为大宗的卿大夫,除得罪或在政治角逐中失利外,也都延续不迁,“守土保氏”。甚至贰宗、侧室,由于他们是别子之后,因而宗系也是“百世不迁”。晋大夫赵穿的耿氏、荀首的智氏就是例证。《左传·文公十二年》:“赵有侧室曰穿。”《左传·定公十三年》孔疏引《世族谱》云:“赵衰,赵夙之弟也。衰生盾,盾生朔,朔生武,武生成,成生鞅,其家为赵氏。夙孙穿,穿生旃,旃生午,其家为耿氏。”孔疏又曰:“计衰至鞅,夙至午,皆六代,今俗所谓五从兄弟,是同族也。别封邯郸,世不绝祀。”赵夙与赵衰的关系,《晋语》谓为兄弟,《史记》谓为祖孙,《世本》云:似定为父子为宜,则赵盾为赵夙孙。赵穿,据郑注,为“赵夙庶孙”。赵氏为嫡,耿氏为庶。赵氏为大宗,耿氏为贰宗。不仅赵氏不迁,耿氏的宗系也一直延续,不变姓氏。中行氏分出智氏,智氏到战国才灭亡,早已过五世。

三、宗法制与分封制

在西周,宗法制不仅与嫡长子继承制有关,而且与分封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前提条件。“别子为祖”,是把“别子”从原宗系中分出去。这个分出去并不是将他空手撵出去,而要分给他一定的财产、土地,此即分封。只有分封别子封国、采邑、份地,他才有政治上的权力,他才有东西让自己的宗子来继承,才能立宗。《仪礼·丧服》说,宗子“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所谓传重,形式上是传庙主,实际内容则是传封国、采邑、份地。《荀子·礼论》:“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礼记·曲礼》:“无田禄者,不设祭器。”足见,祭宗庙都是与采邑、份地相联系的。宗子传重,才有重可传。正因为别子有了财产,为了防止财产被他人侵略,才需要有一套严密的宗法制度来保证嫡长子继承。否则,这种制度就是无用的形式,换句话说,无分封制就无宗法制度。

周族灭商后,为了以人数很少的周族统治人数众多的殷人,镇压东方各族的反抗,有必要大封同姓、异姓诸族。“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立七十一国,其中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显诸侯。”(《荀子·儒效》)根据血缘关系分封诸侯,文之昭就是武王的兄弟,武之穆就是成王的兄弟,他们都是作为别子而分封以国。可知周天子的子孙由于血缘关系,“莫不为显诸侯”。当然,封国有大有小。周初的直接材料已见不到,现存的典籍,由于是后世人追记的,所以所记载的爵等、封地之等不尽一致。《周礼》记封爵三等(《典命·掌客》)、封地五等(《大司徒·职方》),《孟子·万章》和《礼记·王制》又记封爵五等、封地四等。尽管说法不一,周初曾进行过大封建,并据血缘远近,封国有大小是无疑的。诸侯占有封国的土地,向人民征税赋。对自己所自出的天子,则有贡赋的义务。其军队服从天子的总调遣,而且诸侯要定期朝聘天子,这就是诸侯尊大宗的实际内容。

诸侯也在自己的封国内进一步分封自己的别子,以使之另立宗系。分封给别子(卿大夫)的叫采邑。《礼记·礼运》:“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邑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采邑的性质与封国相同,只不过是向诸侯纳贡赋,服从国君的管辖,此亦尊大宗之义也。

异姓诸侯和异姓大夫也是由于从天子诸侯分得了土地,被封予爵秩,因而与天子诸侯就有了隶属关系。天子、诸侯是他们经济上的主人、政治上的靠山。他们在经济上有向天子诸侯纳贡赋的义务,政治上从属于天子诸侯,同时他们通过联姻与天子诸侯建立了亲属关系。如此,他们所统属的氏族也系于周宗法网上了,成了天子、诸侯的小宗。

在周代,天子、诸侯、大夫对自己的嫡长子之外的诸子,在原则上要分封的。但分封是有条件的,一是政治上要有力量,二是经济上要有土地可封。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政治力量的对比和土地的稀少,而不具备分封的条件,因而并不是所有的王子、公子及大夫之子都得到了分封,建立了自己的宗系。例如,周天子在周公、成王时进行了一次大的分封,以后只在沿河、渭、汉流域等地区分封了若干狭小的诸侯和内诸侯,很少见有分封大诸侯的事实。春秋中后期,很多公子、公孙及大夫子弟无封地,而成为大夫的家臣,甚至由于政治斗争的失利,很多公子公孙被杀、被逐。分封制是宗法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保证。但这绝不意味着离开了政治的分封,就会使宗法制立即废除,因为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是靠血缘情感来维系的。春秋初期,周天子虽然已经不能实行分封诸侯了,但强大的诸侯和显赫的卿大夫仍继续将自己掠夺来的土地分封给别子,在小范围内实行分封制,使宗法制继续存在下去。

当然,分封制是宗法制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分封,就不存在宗法,至少不能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到春秋中后期,分封制度已经开始破坏,不仅天子不再按血缘关系分封,诸侯、大夫也很少分封,更多是实行禄田。《国语·晋语》:“秦后子来仕,其车千乘。楚公子干来仕,其车五乘。叔向为太傅,实赋禄,韩宣子问二公子之禄焉,对曰‘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夫二公子者,上大夫也,皆一卒可也。’”军功思想也已有萌芽。《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因此,有很多士、庶人被封为大夫。孔老夫子就是由士升为大夫,并为鲁之司寇。但这些大夫不再以封土为采邑,而只是食禄田。这时,虽然在某些宗族内,保留了大宗小宗的名称,但这种大宗小宗只具有血缘上的内容,而失去了政治、经济的内容,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宗法关系了。《礼记·曾子问》:“宗子为士,庶人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宗子为士,显然没有力量分封,因而也不能建立小宗。庶人为大夫也不是由分封得来,而是通过个人能力或功绩得来。这种现象是春秋以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