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美国的普通法罪

美洲大陆原为印第安人居住。从1620年到1635年,经济危机席卷英国,许多人找不到工作。农作物收成欠佳,更加深了人民的痛苦。此外,发展中的毛纺工业,需要更多的羊毛供纺织之用,这样,养羊的人就开始侵占耕地。

在16、17世纪的宗教改革中,一群称为清教徒的男女,企图从内部来改革英国教会。他们主要要求是使国家教会趋于新教化,并且提倡简化信仰和宗教仪式。詹姆斯一世执政时,一小部分激进的宗教人士,认为永远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改革英国国教,便离开英国到荷兰的莱顿,后又迁移到美国的普利茅斯。

政治上的原因,也导致许多人迁移到美洲,政府还鼓励法官将犯人流放到北美洲。1680年以后,大批移民从德国、爱尔兰、苏格兰、瑞士和法国涌入美国,他们在各种动机推动下,在这片一度荒芜的土地上建立了新的文明。

美国独立以前的殖民时期,主要适用英格兰移民带来的英国普通法和当时存在的一些法律修正案。虽然美国也可以自己制定一些法律和条令,但这些法律和条令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至少不能与英国的法律相抵触。从1651年开始,英国政府不时通过一些法律,对殖民地的经济生活实行某种限制,其中有些法律对美洲有利,但大部分法律都有利于英国。独立战争以后,纽约、新泽西、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特拉华、佐治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南卡罗来纳和罗德州13个州建立了新的联邦。新组成的联邦政府保留了适合自己条件的英国普通法。以后,新加入联邦的州,也将这种带有修正案的普通法作为他们的基本法律。所以,从历史上看,英国的普通法是美国刑法的重要源泉,美国的大多数州从一开始就存在普通法罪。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原是法国的殖民地,独立以后一直拒绝承认和引用英国的法律,基本上保留了大陆法传统。

19世纪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开始制定综合性的刑法典,其中也包括了大多数的普通法罪和一些新的制定法罪。有些州的刑法典明确规定,法典中没有规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这实际上等于不承认普通法罪。而在另外一些州,则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刑事法律是一些法令条款的混合体,往往前后矛盾。[123]

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了一场刑法改革运动,主要目的是制定一部适合全国的联邦刑法典。1962年美国法学会经过多次起草和修改,制定了一部《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产生了较大影响,使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新刑法典,它的一些原则,甚至某些条文常常被教科书引用,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把它当做论正自己判决理由的法理根据。但是,这部《模范刑法典》最终没有成为正式的刑法典。

1966年,美国国会成立了以前加州州长埃德蒙·布朗任主席的“联邦刑法改革委员会”,又称“布朗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以《模范刑法典》为蓝本,重新起草了一部《联邦模范刑法典草案》,1975年交国会讨论。这个法案一出台,就受到了美国各界的反对,指责草案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没有修正的基础。

1977年民主党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法案,总算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1978年参议院以72对15票通过了这个法案,但谁知风波迭起,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的刑事审判小组委员会又否决了这个提案,致使美国至今都没有一部适用全联邦的综合性法典。由于美国没有一部正式的联邦刑法典,各州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研究美国的普通法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普通法罪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系统。但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并不是联邦法院仅适用联邦法律,州法院仅适用于州法律。恰恰相反,一个州的法院在某些问题可能要适用联邦法律或其他州的法律;而联邦法院在某些涉及州的问题上也可能要适用一个州的法律。美国实行普通法传统,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联邦制定法无疑高于州的制定法。但联邦一级是否也有普通法呢?如果有的话,联邦普通法的地位是否也高于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呢?这个问题历来都有争议。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威夫特诉泰森(Swift v.Tyson,1842)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存在联邦普通法,并且其地位高于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的原则。但经过了一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又在1938年的一个判决中,推翻了1842年的判例,认为联邦权力只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联邦一级不存在制定法以外的普通法。联邦法院除适用联邦宪法和国会的立法以外,应适用州的制定法和普通法。

现在,美国联邦一级没有普通法罪,对此已经没有争论。假如美国国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这就肯定不是联邦一级的犯罪。美国国会还规定,联邦刑事法律适用于位于各个州内的联邦飞地、联邦领地的岛屿(例如军营、海军基地、国家公园)。因此,在上述地方也不存在普通法罪。在美国,除联邦一级以外,还有大约20个州通过法律明确废除普通法罪,或者通过制定刑法典来默示废除普通法罪,其他的州则保留普通法罪。已经废除普通法罪的州仍然有个一揽子的刑事法律,几乎足以包括各种普通法轻罪。而且,废除普通法罪的州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经常使用普通法的词汇,在法官的案例报告中则必须使用普通法定义。同时,已经废除普通法罪的州,一般不废除普通法罪中的免责理由,例如,自卫、精神错乱、未成年人、胁迫和紧急避险。在尚保留普通法罪的州里,普通法罪主要包括:(1)共谋;(2)犯罪未遂;(3)在公共场合散布下流的污秽语言;(4)教唆犯罪;(5)在地下室(或酒窖)的火炉里焚烧物体;(6)拥有卖淫的房屋;(7)蓄意杀死马匹;(8)渎神;(9)过失致犯人逃跑;(10)在病人附近开枪;(11)公开醉酒;(12)攻击廉洁选举;(13)诽谤;(14)粗俗的叫骂;(15)猥亵(侵犯他人身体);(16)渎职重罪;(17)制造公害;(18)窃听;(19)个人违反国际法。这些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普通法犯罪。

二、普通法罪的处罚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都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明文规定对重罪和轻罪的处罚。现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普通法犯罪是否也规定重罪和轻罪,然后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般认为,在保留普通法罪的州,从理论上可以制定普通法重罪,但是仅限于少数几种严重的普通法罪,可是也有少数几个州通过法律规定,所有的非成文法犯罪都是轻罪,认为普通法犯罪没有重罪。

当普通法罪和成文的刑事法律发生冲突,二者不能同时存在时,应通过新的刑事法律撤销普通法罪。假如新的法令是对普通法罪的完全客观的修改,就表明立法的目的是用新的法律来代替旧的普通法罪。除非普通法罪和制定法的矛盾非常明显,法院一般不会在开庭期轻易地撤销普通法罪。

三、关于确定普通法罪的标准

我们已经知道,从1607年英格兰人移入美洲以后,到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之前,美国是处于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时期。基于这一情况,有人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法院怎样确定普通法罪,是否需要找出一个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美国法院可以使用1607年以后的判例吗?假如没有发现类似的判例怎么办?在实践中,假如法院恰好找出一个1607年以前的英国案例(有州是1775年以前),认为某种行为构成了普通法罪,这就清楚地表明这个州承认这种行为是一种普通法罪。但是在美国,一般不是通过查找案例报告来确定某种行为是不是普通法犯罪,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查看公认的有关英国犯罪问题的经典作家的著作,来确定普通法犯罪的定义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法院也注意参照其他保留普通法的州的判例法。主要的困难是1607年(或者1775年)以前的任何英国判例都不包括的那些相关的行为。例如,对于欺诈登记的行为,在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法中就没有记载,原因就是那时出版的公认的经典作家的书很少,没有办法查找。再例如,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法不处罚对警察的欺诈报告,也没有这方面的记载。因为一直到1933年英国从未花时间和精力处理类似问题。事实上一直到20世纪中叶,英国才有了正规的警察力量。由于这些明显的原因,像布莱克斯通这样的法学家也没能论述这些特殊类型的犯罪。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行为能够成为普通法罪吗?

美国的少数州,如科罗拉多州只承认1607年以前的英国普通法,如果找不到1607年以前的判例,就不能认定为普通法犯罪。20世纪70年代,一个人试图以伪证的方式获得财产,但未获得成功。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发现本州没有处罚未遂的法律,这就需要确定未遂的伪证罪是不是一个普通法罪。法官最终未能找出一个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仅仅发现一个1625年的英国判例。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个1625年的判决距1607年有18年之久,要以此证明这是一个普通法犯罪似乎太远了。类似的情况还有普通法中的共谋罪,对于竞争者协议维持商品价格,根据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这种协议必须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单纯的维持商品价格就不是一个普通法罪。[124]

与科罗拉多州不同,大多数的美国法院在遇到这类问题时,都不把自己限制在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积极创新意识的法院,它们在缺少任何判例的情况下,也敢于制定新的普通法罪;另一种相对保守一些,愿意遵循1607年以后(或者1775年以后)的英国判例或美国其他州的判例。按照第一类法院的观点,从事欺诈登记可以被视为一种普通法罪,尽管没有找到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因为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普通法罪,不是看是否有以前的英国判例,而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影响到社会的公共政策和经济发展。即使按照第二类法院的观点,多数案件都可以找到类似的判例。例如在地下室焚烧物体是一种普通法罪,但是在1607年以前没有这样的判例,它是一个法院在1840年根据英国判例法的一般原则而确认的。此外,教唆、未遂和共谋等普通法罪,都是1607年以后才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可见,1607年以前的英国判例,并不是决定是否构成普通法罪的先决条件。[125]

最后应该指出,美国独立以后,英国的刑事法律对于美国普通法罪也起到一些次要的作用。1607年以前制定的英国刑事法律,如果符合美国的条件,就成为美国普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美国有些州已经修改了殖民地时期,即1607年以后和1775年以前的英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