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英国的法院体系

一、法院的设置

英国的法院系统比较复杂,分类标准不一(如,按照民事、刑事区分;按照一审和上诉审区分;按照层级区分),但由于某些法院和程序的特殊性,每个标准都似乎无法精准分类。比较传统的分类是按照层级分为基层法院(Inferior Courts)和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s)[52],主要原因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先例约束力(有时对于自身也有约束力)。按照1981年的《高级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 1981)[53]第1条的规定,属于高级法院的包括皇家刑事法院(Crown Court)、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以及根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第40(1)条设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法院整体结构图见下[54]

(此图算是比较精炼和准确的图示了,每个法院下面都注有大致的管辖范围。因诉讼程序本身比较复杂,所以请结合下面的文字介绍准确了解此图。该图仅供了解法院概况使用)

(一)英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55]

英国历史上原来没有最高法院。英国上议院既是最高的立法机关,也是最高的司法机关。它一般不行使初审权,只受理上诉案件。向英国上议院提出上诉很不容易,必须得到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准许。在特殊情况下,上议院可以作为一个独特的司法机关,审理由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和被指控犯有叛国罪及重罪的贵族议员。上议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由于上议院的许多议员都是世袭的,基本不懂法律,由这些人来审理重大的案件,显然是不现实的。于是,根据1876年的一项法律,在英国的上议院专门增设了两名精通法律的议员。他们是从有名望的法律专家中任命的,终身任职,但不可世袭。以后,就由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使上议院具有执行司法职能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专长法律的、由英王任命的终身上议院议员的数目不断增加,到后来共有10名。从理论上讲,上议院的议员都是当然的法官,实际上只有这10名精通法律的议员,加上现任大法官,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的议员并不参与行使司法权。这一点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惯例上他们一直被排除于司法权之外。上议院开庭的法定人数为3人,但通常有5—7人参加。由上议院审理的上诉案,一般先由上议院议员组成的一个上诉委员会审查,然后再由上议院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英国的上议院议长兼任首席大法官,负有立法和司法上的责任。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和全国一切高级司法官的任命,均由首席大法官推荐。英国的大选命令也由他宣布。英国的首席大法官即上议院议长不是终身任职,一旦他所在的政党在大选中失败,他也随之去职,但去职后仍然享有待遇优厚的退休金。

英国的这套法律体系过于陈旧,尤其是加入欧盟以后,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很好地体现三权分立的原则。因此,在进入2000年以后进行了改革。

现在的英国最高法院[56](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依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第三部分(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part 3)而设立,它正式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其前身是英国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the 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

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是基于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57])的要求。因为上议院隶属于英国国会(the Parliament),国会属于立法机构,而法院属于司法机构,所以从三权分立的角度,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需要从国会中独立出来。不仅名字改为了最高法院,而且法官们也从原来的国会大厦搬至国会广场(Parliament Square)西侧的Middlesex Guildhall办公,即最高法院的新办公场所,位置上与国会大厦相对,所以国会广场有着彰显三权分立的意义。

英国最高法院是终审上诉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不受理一审案件。管辖范围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的民事上诉案件,以及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的刑事上诉案件[注:最高法院不受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上诉案件,因为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特殊。处理苏格兰刑事案件的最高一级的法院为苏格兰最高刑事法院[58](the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59])]。

英国最高法院由12[60]名大法官组成。截至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院长(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为Neuberger大法官(Lord Neuberger)。

关于是否准许上诉的审查,由三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则上是书面审。一旦准许上诉,上诉的实体审判通常由五名大法官进行,但对于比较重要的庭审则将由7名、9名甚至11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61]比如,2016年12月审理、2017年1月出判决的Miller案(有关英国脱欧程序的司法审查案件)[62],由于其极具宪法性意义,就是由全体11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的审理。

此外,对于英联邦国家(Commonwealth Countries)及英国的海外领地(Overseas Territories)而言,其最高一级的上诉法院是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枢密院司法委员会)。[63]但是Privy Council的判决对于英国法院是没有先例(precedent)约束力的,不适用“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其判决只是极具参考作用(highly persuasive)。

(二)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现代的上诉法院成立于1966年,只审理上诉案件。其内设刑事庭(Criminal Division)和民事庭(Civil Division)。

刑事庭(Criminal Division)庭审通常由3个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在审理就定罪事宜的上诉审及其他某些上诉案件时,必须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成员进行审理。对于其他由两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如意见有分歧,则需要重新组成三个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民事庭(Civil Division)理论上可以由一个法官进行上诉审,但通常均是由至少两人以上的合议庭进行,同样,如果意见有分歧,则需要重新组成奇数合议庭进行审理。[64]

刑事上诉案件分两种,一种是不服定罪的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定罪的法律根据不服才能提出上诉。其他的如对定罪的事实不服,或对事实和法律都不服,则必须得到上诉法院的许可或取得审判法官的证明,才能提出上诉。另外一种是对所判刑罚不服的上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法定可以上诉的判刑,如终身监禁等外,其余的都必须取得上诉法院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通常是由3名本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邀请高等法院法官作为上诉庭的成员参加审理。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几种决定:(1)撤销原判的定罪,如果原裁决是“不可靠的或不得人心的”,或者定罪的“法律根据错误”,或者案件的“审判过程实质上不合规定”等;(2)可以运用“但书”加以驳回:即尽管上诉人已经证明他的观点是合理的,但原审法官基本上没有错误,就可以决定:“尽管……但是根据……决定驳回上诉”;(3)重新裁定和通过一项新的判决,但不得重于原来的判决;(4)作出降低或改变刑罚的决定;(5)命令重新审判。如果上诉法院认为案情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过去应由上议院审理,现在则由最高法院审理,并且取得上议院(最高法院)同意,上诉法院应将该案直接向上议院(最高法院)提出。这样的案件极少,平均每年不到一件。

相对于英国的上议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比较灵活,可以推翻自己的判决,这一点和英国上议院不同,上议院从不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错了也不改。英国上议院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最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它在历史上也没有出现大的错误判决,因为它只受理对法律根据不服的案件,对事实错误的案件不受理,一般就不会出现明显的冤假错案,这是英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所决定的,并不意味着真的是错了也不改。但英国上议院确实有一点食古不化的味道,希望新成立的最高法院在这方面有所变化。

(三)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英国高等法院在英国法院系统中基本上是最重要的法院了,体系也极为复杂。其主要职能是处理民事案件,在民事方面几乎拥有无限的管辖权,但其对于刑事案件也拥有重要的上诉审职能和司法审查职能。[65]

高等法院内设三个法庭:

(1)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QBD),是最大的法庭,管辖范围是另外两个法庭受案范围之外的全部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诽谤等案件,也处理司法审查案件。同时,王座法庭拥有上诉审管辖权(刑事及民事),有关民事、刑事的上诉事宜将在下面分别介绍。

另外,王座法庭亦拥有司法审查之职能,对下级法院、法庭、公权力部门的职权行使进行司法审查。具体而言,该类管辖权由王座法庭内部设置的特殊法院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行使。行政法院虽然名义上叫“法院”,但其并非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置的法院,只是出于便利而设置的一个行政头衔,本质上只是王座法庭内部组成的庭审合议庭而已。[66]

除上之外,王座法庭还设有三个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其中两个均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法院——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处理海事纠纷)和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处理国际商业纠纷、银行业争议,及与仲裁相关的事宜);另外一个科技及建工法院(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处理计算机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与行政法院一样,其“法院”也只是行政头衔。[67]

(2)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主要处理公司及合伙纠纷、土地、破产、信托、抵押和遗嘱等专业领域事宜。

衡平法庭内部设有两个专属管辖法院,分别是:专利法院(Patent Court,处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及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处理破产有关的纠纷)。专利法院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的法院,破产法院则与行政法院一样,其“法院”也只是行政头衔。[68]

(3)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是最新设置的法庭,主要处理家事、婚姻、子女等纠纷。[69]

除上之外,高等法院还内设一些所谓的特殊法院(Divisional Court)[70],实际上只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官组成的庭审,通常是用于高等法院行使上诉审或者司法审查职能。前面提及的行政法院就属于这种特殊法院。这些所谓的特殊法院可以在上述三个中的任何一个法庭设置,但基于上述功能,自然主要设置在王座法庭。行政法院成立之后,法官们普遍在行政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因此也正如前所述,所谓行政法院的称号只是礼节上的行政头衔,本质就是在王座法庭内部进行的合议庭或者说庭审而已。[71]

二、法院体系整体介绍——按民事及刑事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按照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不同,在程序上分为民事和刑事不同的法院体系。但大部分法院两者均可受理,纯民事法院是郡法院(County Court),皇家刑事法院(Crown Court)基本上也可以算作纯刑事法院,极少数情况下,也受理对治安法院民事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72]

因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程序上迥异,下面将按照民事、刑事的划分介绍法院体系。

(一)民事法院体系:(请参考前面的法院流程图)

按照层级从低到高分别是: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郡法院(County Court)、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之民事庭(Court of Appeal(Civil Division))、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治安法院、郡法院、高等法院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注:高等法院(尤其是内部的特殊法院)也会审理少部分上诉案件,司法审查在英国属于民事体系,因为他们没有行政诉讼体系)。

治安法院:虽然其主要职能是刑事审判,但也负责一些极其有限的民事管辖权,如欠缴税款的追索、涉及行政许可等的事项(注:通常都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案件,但他们是归类为民事管辖范围),在家事法院成立之前,也处理一些家事案件。[73]

郡法院[74]是主要的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经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改革后,之前的173个郡法院如今整合成一个郡法院,但全国有216个郡法院的庭审中心。[75]郡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的不超£50,000)、债权申索、房屋租赁纠纷等。按照诉讼标的而言,管辖范围包括:(1)小额诉讼(Small Claims),案件标的不超过£10,00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超过£1,000;(2)简易程序案件(Fast-track),案件标的在£10,000—25,00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1,000—50,000,以及(3)部分普通程序案件(Multitrack),案件标的在£25,000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50,000以上,或者比较复杂的案件。[76]

高等法院通常负责比较复杂的一审案件,即上述(3)所涉的部分普通程序案件。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关于民事上诉,主要说明几点:

在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之后,当事人上诉,原则上都需要取得法院的许可(permission)方可进行,所以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上诉。[77]原则上上诉许可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官申请,也可以向上诉审的法官申请;但对于二次上诉案件,必须取得受理上诉的上诉法院的许可。[78]通常而言,上诉只有一次。

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比较特殊,对于第一次上诉(first appeal)案件,原则上是逐级上诉至上级法官(to the next most senior level of judge)。比如,郡法院的郡法官作出的判决,将上诉至该法院的巡回法官,而非上诉到上一级法院,这一点与刑事上诉不同。[79]例外情况是,对于multi-tract cases(普通程序案件)的判决,则需要上诉至上一级法院(revert to courttype route,to the next highest court),所以郡法院的普通程序案件需要上诉至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的multi-tract cases(普通程序案件)也需要上诉至上诉法院。二次上诉(second appeal)案件,也需要遵循法院途径,即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原则上是到上诉法院。[80]

法院途径背后的法理在于,普通程序案件和二次上诉案件都是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所以应当上诉至主管上诉的法院,即上诉法院。[81]

另外,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可以从上诉法院上诉至最高法院。[82]此外,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这种被称为越级上诉(leapfrog),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如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关乎公众利益等情况下,同时需要取得最高法院的同意。[83]

此外,还有家事法院,专门管辖家事案件,但有少数的家事案件(监护权纠纷、涉及国际管辖权的案件)由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专属管辖。[84]家事法院拥有处理家事纠纷的各个级别法官,如前所述,由于上诉是逐级法官上诉,所以家事法院的上诉案件,部分在家事法院内部进行(如,从治安法官上诉至巡回法官),部分由家事法院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或者上诉法院。[85]

(二)刑事法院体系:(请参考前面的法院流程图)

按照层级从低到高分别是: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之行政法院;上诉法院之刑事庭、最高法院。

其中,高等法院之行政法院、上诉法院之刑事庭、最高法院属于高级法院体系,其判决对下级及(在某种情况下对)同级法院有先例约束力。

一审法院包括: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上诉审法院包括:皇家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之行政法院、上诉法院之刑事庭、最高法院。

治安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刑事审判,大约98%的刑事案件都会在治安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但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案件程序(虽然可能并不会在治安法院审理)都会经由治安法院,具体而言:对于简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案件,即轻罪案件,由治安法院审理;对于治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都可以审理的犯罪(Eitherway Offences)案件,也会在治安法院进行预审以确定管辖(即,由治安法院审理还是交由皇家刑事法院审理);对于可起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即重罪,会先在治安法院立案,之后转送皇家刑事法院。[86]

从理论上讲,凡是应予起诉的案件都由刑事法院在陪审团的参加下进行审判,但只要被告人同意,法院认为适宜,也可以由治安法院审理。也有些简易审的案件,被告人也可以选择在有陪审团参加的刑事法院进行审理。治安法院审判的结果是处罚相对较轻,而且快捷。为什么有些被告人愿意选择刑事法院进行审理呢?因为有陪审团的参加,被告人被判无罪的机会多一些,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如果被判有罪的话,由刑事法院宣判的刑罚就可能比较重。这些规定都反映了英国司法程序上灵活性的特点。

皇家刑事法院它是根据1971年英国的《法院法》建立起来的。主要审理由治安法院移送的可起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及某些情况下由治安法院移送的皆可审讯罪行(Eitherway Offences)的一审案件,以及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87]皇家刑事法院只有一个,但有多个审判中心,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计77个[88],但最出名的是中央刑事法庭(Central Criminal Court),即亦称为“Old Bailey”(伦敦老贝利街)。

皇家刑事法院的审判中心分为三个层级[89]

(1)第一级:高等法院的法官会经常过来视察并主持皇家刑事法院的刑事案件,同时巡回法官及记录员法官(Recorder)也全权处理刑事案件;高等法院法官也会来此负责高等法院的民事工作。第一级的审判中心,通常设在比较大的城市,主要审理叛国罪、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判处终身监禁等最严厉的刑罚。

(2)第二级:主要设在较小的城市,由刑事法院的法官主持审判工作,审理除上述重大刑事案件以外的全部应予起诉的刑事案件,但不受理民事案件。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是巡回法官,由法院的首席法官根据情况决定。

(3)第三级:高等法院的法官通常不会过来视察并主持工作,这里的案件由巡回法官和记录员法官(Recorder)来处理。这个等级的审判中心,主要审理可以起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如一般的盗窃罪、伤害罪等等。这个等级的审判中心无权审理谋杀、叛国等严重的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之行政法院。审理对治安法院判决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上诉的上诉案件,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有关“以案件呈述的方式”(by way of case stated)的上诉案件。[90]

上诉法院之刑事庭。审理皇家刑事法院有关定罪或量刑的上诉案件(见下面详述)。[91]

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法院刑事庭的上诉案件,以及极少数情况下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但上诉至最高法院必须取得被上诉法院的许可,或者最高法院的许可,同时上诉必须是有关公众利益的法律问题的上诉。[92]

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因从哪个法院上诉、哪方上诉、上诉理由等的不同而迥异。[93]见图[94]

从治安法院提起的上诉:有两种途径,一是向皇家刑事法院上诉,一是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特殊法院(Divisional Court,Queen's Bench Divsion)上诉。

(1)向皇家刑事法院上诉:该上诉途径仅可以由被定罪的被告人提起,可以针对定罪或者量刑。此种上诉不需要许可,属于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此种情况下的上诉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所有的证据(包括证人)均需要重新展示,且有可能会加刑。上诉审由一个皇家刑事法院的法官和两个非专业人士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95]

(2)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特殊法庭上诉:是通过“以案件呈述的方式”(by way of case stated),公诉人和被告人均可行使。By way of case stated是指任何一方要求治安法官陈述其判决的法律理由,如果治安法官拒绝陈述(但如果这种要求没有什么依据,治安法官有权拒绝陈述),申请人可就此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特殊法庭提起上诉。[96]上诉审由两个以上的法官负责审理。如果该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公众影响,则在取得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特殊法庭或者最高法院的许可后,该上诉审可以进一步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上诉。[97]

另外,也可以通过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特殊法庭提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如果治安法院的审判程序不当、不公平、不公正[98],此种上诉需要取得许可。

从皇家刑事法院提起/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

从皇家刑事法院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通常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时候也可以是五人审理。该种上诉不是固有的权利,需要取得许可。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就定罪量刑向审判法官申请许可,或者向上诉法院申请许可,通常做法是向上诉法院申请。申请获准后,上诉审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注:而非重新审理,即对于一审的证据很少再审查,一般对证据的审查限于新证据)。[99]

另外,也可以“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从皇家刑事法院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00]

此外,对于皇家刑事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判决,公诉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1)对于terminating ruling(指法院作出的案件不成立或者程序中止的裁定)、evidentiary ruling(指法院对于某些证据的排除和采信的裁定)提起上诉。[101]该上诉需要取得许可,如果不被许可,则被告将宣告无罪。[102]

(2)对于量刑的上诉。即下面第(3)提到的皇家首席检察官确认(the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制度的第二种情况。

(3)其他的上诉制度:皇家首席检察官/司法部部长(the Attorney General,Chief Law Officer of the Crown in England and Wales)确认制度:直到1972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72)颁布之前,公诉人的上诉权限是极其有限的。该法创设了一个制度——皇家首席检察官/司法部部长确认制度,公诉人可在取得皇家首席检察官确认后向上诉法院提起公诉,但即便如此,其上诉权限依然还是很有限。[103]取得皇家首席检察官确认有两种途径:第一,依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第36节(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72,s.36)仅仅对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目的是为了法律上的澄清和确认,所以被告人的无罪认定不会受影响,即便是上诉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第二,依据1988年《刑事审判法》第36节(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s.36)认为被告人的量刑太轻(unduly lenient sentence),对量刑提起上诉。[104]

另外,关于重审,CJA2003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不受重复指控”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第75、76节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目前已有30种罪名,包括谋杀,强奸,过失杀人、绑架、毒品犯罪、性犯罪、战争犯罪、恐怖活动有关的罪名),对于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可以上诉进行重新审判:例如,有新的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基于公共利益对被告人进行重新审判。但实际上被重审的案件非常少。[105]

三、英国的法官设置

英国的法官层级比较复杂,可以分为:初级法官(inferior judges)、中级法官(superior judges)、高级法官(senior judges)三类。

(一)高级法官

2005年《宪法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第60条规定,高级法官包括[106](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

Lord Chief Justice/President of the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是Head of the Judiciary),相当于全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负责人,即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同时也是上诉法院刑事庭的负责人。同时包括副院长(Vice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

Master of the Rolls,第二高顺位,上诉法院民事庭的负责人。同时包括副院长(Deputy Head of Civil Justic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同是第二高顺位,最高法院院长。同时包括副院长(Deputy President)。

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第三高顺位,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负责人。同时可以设副庭长。

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第三高顺位,高等法院衡平法庭的负责人。同时可以设副庭长。

Presiden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第三高顺位,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负责人。同时可以设副庭长。

(二)中级法官

这些法官同样是高等法院及以上的法官,拥有无限的管辖权。分别有[107]

Justices of SC,除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之外的最高法院法官。

Lord Justice of Appeal,除上诉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之外的上诉法院法官。

Puisne judges,高等法院除前述各庭正副庭长之外的高等法院法官。也称为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s)

(三)初级法官

初级法官拥有有限的管辖权。从高到低包括[108]

Circuit judges,巡回法官,在郡法院或者皇家刑事法院听审。

Recorders,记录员法官,是由执业律师兼职的法官。在郡法院或者皇家刑事法院听审。

District judges,在郡法院或者治安法院庭审。

此外,治安法院的法官比较特殊,分为两种:

一种是Lay Magistrate,也被称为“Justice of the Peace”,属于没有法律资格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无薪酬,但是会接受培训,在法律顾问协助下,对法律和事实问题发表意见。除了少数的前置程序之外,Lay Magistrate不单独听审,需要在当地的审判中心共同听审案件。[109]

另一种是上面提及的District judges,属于司法体系内的法官,领薪酬。

英国现有2.3万名治安法官,领薪酬的法官人数较少,主要集中在英国的伦敦,而无薪酬的治安法官是多数,主要是尽社会义务。治安法官每年至少要有26.5天的时间参与案件审理。没有薪水的治安法官享有旅行、住宿的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贴。担任治安法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格、较强的理解力和沟通力、有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脾气和判断力、值得信赖,全部刑事案件的约98%都是由他们审理的。

为了保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不能担任治安法官,比如警察。没有薪水的治安法官又叫外行治安法官(Lay Magistrates),他们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些是凭关系担任的,往往平庸无才,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出错或者闹出一些笑话。为此,英国在1966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接受任命的无薪水的治安法官,要在大法官的指导下,由地方治安法院委员会进行法律训练,了解治安法官的职能、诉讼程序、证据规则以及掌握对付各种罪犯的办法等等。英国1968年的《治安法官法》还规定,兼任治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有经验的记录员法官(司法书记官)就法律、司法实践和程序问题所提供的咨询,甚至规定,兼任治安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记录员法官提供法律咨询,记录员法官和兼任治安法官就不能退庭。兼任治安法官审理案件时,由2—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不能单独一个人开庭。治安法官作为少年法庭审理少年犯时,要有3名法官参加,其中要有一名是女治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