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查合同经验谈之二[4]——影响合同审查的几项外在因素

方向东[5]

“律师合同审查经验谈之一”写的是我从业十年审查合同的一些经验总结,该文经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刊载后,有不少同行看到,给予了正面评价,并希望我继续写。我梳理了自己办过的合同业务,将另外的一些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读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能等同。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作为律师,我们会代理各种类型的客户,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强势,别人都有求于他;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弱,处处签订“城下之盟”。

比如说,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都有求于他们,其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相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尤其是前些年房产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在“抢购”商品房,跟开发商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当然,现在市场有些疲软了,双方的合同地位也就发生了一些变化,消费者提出一些合理要求,开发商还是可以同意修改合同的。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时,律师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所差别。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要尽可能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得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同时,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市场。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基本处于弱势,但合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当然,所有的约定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的实际可履行性。比如,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畸高违约金的做法,对客户并非都是有利的。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律师还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的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应该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客户市场地位太强或者太弱,律师的作用就不会被客户注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修改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律师的作用也容易在此时体现出来。

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把业务做成,是客户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

可以说,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客户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或法务人员,目的就是希望专业人员帮助把控风险,提出预防方案,但最终目的是要为了把业务做成。如果业务做不成,大多数情况下客户是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的。但我们很多同行,尤其是年轻律师,往往不清楚自己的使命,不会从全局来考虑问题,还以为客户请律师是为了提意见,“这样做不行,那样做也不行”。顺便说一句,这个问题在企业内部法务人员身上往往更明显,不少法务给其他部门的感觉就只会挑毛病,而不是去帮忙解决问题。业务部门辛苦弄来的业务,被法务轻轻一句“不行”给否了。

两年前,我们的客户要将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买卖双方经过了多轮会谈,基本谈妥了,但未曾料到,双方的谈判因一个定金条款耽误了将近半个月,甚至谈崩。这个定金条款其实很简单,大意是“若买方违约拒绝受让的,则定金被没收;若卖方(也即我们客户)违约不转让项目的,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本是最常见的违约条款,但客户的法务经理不同意,理由是董事长在以前的项目中说过“定金条款有风险”,所以不同意写入卖方违约条款内容。表面上看,这个条款看起来双方都是有风险的,但他忽略了公司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明确要尽快完成项目转让,实际上这个条款对卖方而言并没有风险。再者,如果卖方都不能做出这样的承诺,买方可能会怀疑卖方动机。

三、合同初稿起草权很重要

在一些较大的项目中,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根据项目情况专门拟定的。但不少客户对于合同初稿起草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反正只是初稿,还有机会修改,就让对方去起草吧。既然客户这么想,不少律师或法务人员为了偷懒,也就顺水推舟,放弃了合同初稿起草权。其实,这种想法对于大项目而言是不利的。

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确会比较辛苦,但也要知道,合同架构是合同草拟方思路的体现,草拟方往往会在初稿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架构。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很多初稿出来之后,审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很难。另外,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可以避免遇上对手那些不顺手的思路,而且在后续的修改过程中也会轻松很多。

当然,有时候双方律师会各自起草初稿,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决定选用一方的版本作为谈判基础,这是考验律师起草合同本领的时刻,一定要注意把握。

四、合同谈判要有搭档,不可孤军作战

合同谈判,其实也是双方博弈的最后时刻,可能会用上各种手段,威逼利诱,打感情牌,经常还要有人唱白脸,有人唱红脸,虚虚实实相互配合。一个团队参加谈判,一个人谈的过程中有遗漏,团队成员可以补充,如果说错,团队成员也可予以纠正。如果一方谈判代表只有一人,有的时候会缺乏转圜的余地。

比如,在上文提到的房地产转让项目中,双方谈判代表因为情绪问题,吵得十分激烈。如果双方都只有一个人参加谈判,这样的会谈就完全进行不下去了,最终可能会谈判失败。但由于双方都有几名人员参加谈判,这时候“劝和派”就发挥作用了,把双方重新拉回谈判桌,最终成交。

五、关键人物是否到场,往往是合同能否顺利达成的重要风向标

参加合同谈判的人都知道,合同谈判往往涉及很多利益的博弈,在对方条件满足自己目标之前,一般都不会轻易表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决定权的人“捣糨糊”“打太极”还是很容易的,但如果参加谈判的人是一方有最终决定权的老板,老板此时表态与否都有点难。所以,很多时候,一方觉得对方价码还未到位的,所派出的谈判人员往往不是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因为不管谈得怎样,这一方都有转圜的余地,想继续很容易,若不想继续,一句“我们老板不同意”即可解决。

所以,在面对不同情况的时候,要注意安排不同人员参加谈判。如果希望谈判尽快成功的话,就尽可能让双方有决定权的人参加。如果不想立即谈成的话,就让己方有决定权的人暂不到场。

六、合同谈判有时是一个体力活

在执业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个现象,很多大的项目合同谈判,往往都不是从早上开始,而是从下午开始,有的是从晚上开始。刚开始合同谈判时,通常会为一些小问题纠缠很久,有时甚至是干耗着。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人开始犯困了(尤其是晚上谈),或者肚子饿了,此时对事情就不会那么坚持与执著。所以,很多时候,可能几个小问题花了几个小时,而很多大问题可能就在最后半小时内敲定。所以遇到这种状况,作为参加谈判的律师,就要提前做好准备(吃饱睡足),熬到最后就是胜利。但客户谈完还不是胜利,因为客户们通常都会说,“方律师,我们睡觉去了,你继续辛苦一下,把合同文本准备好,我们明天上午10点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