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汉代集议制研究回顾

一、以往研究已到达的位置

汉代集议制研究,迄无专著。以下介绍研究史上较为重要的论文和论著的相关章节。

最早注意到汉代集议的,是南宋的洪迈。《容斋随笔》卷二“汉采众议”条,罗列汉元帝从贾捐之议弃珠厓等八事,明汉代集议能体现公道;卷一三“汉世谋于众”条,亦列若干史事以论汉代集议之弊。[2]

南宋徐天麟的《西汉会要》和《东汉会要》,是最早按议题归类辑录汉代集议事例的著作。其中《西汉会要》卷四〇、四一设“议立君”等十三目,辑录西汉集议史料96条;[3]《东汉会要》卷二二设“议典礼”等八目,辑录东汉集议史料40条。[4]值得注意的是,两汉《会要》均将“集议”归于“职官”篇下。两汉《会要》对汉代集议史料的辑录还有很多不足,例如辑佚书目仅限于班、范二史,即便对两《汉书》集议史料的辑录也并不齐全,仅罗列史料而未加按语和分析,等等。但是两汉《会要》毕竟是第一部大规模辑录汉代集议史料的著作,此后研究所用的事例多未能超出徐氏所辑的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徐氏最早注意到汉代集议的分类问题,并且尝试着以“议题”为标准分类辑录。这是此后研究不可忽视的贡献。

元朱礼《汉唐事笺》卷三“集议”条,以两汉所议事之广、卑之能抗尊,明“汉之集议公而且严”[5]。明王鏊《震泽长语》卷上“官制”条也有专节数十字讲汉代集议,大体抄自《汉唐事笺》,唯结尾发牢骚道:“今制亦议,统于一二尊官而已。”[6]

梁启超的《古议院考》于救亡图存之际发表于1896年的《时务报》,考察集议于经典之依据、汉议官之设置职掌等,以“推本于古”而“言西政”,显然未脱“托古改制”之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梁氏此文对汉代专司议论的“议官”进行了比较到位的归纳,指出中央有谏大夫、博士、议郎之设,有司、郡县有议曹、议曹史、门下议史之置。[7]梁氏对“议曹”的归纳,固然有为当时在地方设咨议局寻求历史渊源的致用意图,但完全符合汉代议官系统的实际,也是后来的研究者所未措意的。

以上,都还只是传统的读史札记、政书辑录性质,谈不上对汉代集议的学术研究。有之,自柳诒徵的《汉官议史》始。

《汉官议史》于集议制的渊源、议题、参与者、规模、场所、持续时间、议的方式、汉代集议之特点与意义都有论列,几乎涉及了汉代集议制的全部问题。[8]在集议参与者上,柳诒徵进行了全面的归纳,列出诸侯王、宗室、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大将军、将军)、御史大夫、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十种,将之总结为“执行政务者”“专发言论者”两类,并且已经注意到有“不在职而备顾问者”,可谓发前之所未发,后来的研究者在集议参与者方面没有能够突破此文成果的。关于集议的场所,柳氏也有突出贡献。他考出未央宫、司徒府、温室、东朝四处集议场所,将后二处称为“非常例”,且引入政治史上的“中外朝”概念来解读集议场所。虽然其将集议场所限于“外朝”的说法可容商榷,但是柳诒徵对集议场所研究之深入,使得后来研究者除多考出若干具体集议场所外,再未能有尺寸的推进。但是柳诒徵在他的研究范围内也有一些局限,例如,对集议参与者罗列不全、分类有误;因时代背景而对汉代集议有溢美之嫌,定性为“吾国议会高尚纯洁之历史”,拳拳爱国之心可佩,但未免有失客观。

齐觉生《秦博士制度与廷议》发表于1957年,对传世文献所见秦代博士参与集议的四则实例进行了探讨,得出结论:“汉廷议制度,仿之秦朝。”[9]这是对汉代集议制渊源的研究。

杨树藩《西汉中央政府议事制度》发表于1958年,该文最值得注意处,是首先提出了汉代集议的分类问题。杨氏将汉代集议分为三类:廷议、朝议、中朝官议。他认为廷议“原则上天子不参加”,所议“多为一般性的国家庶政”,是外朝官的集议;朝议是“天子临朝时所举行的会议”;中朝官议则“主议丞相、御史大夫之违法失策问题”。同时,杨氏在对“廷议”进行研究时,还探讨了集议的程序,这也是前此所未有的。[10]自杨氏之文一出,汉代集议的分类成为后续研究绕不开的问题。但是杨氏此文也有较大的缺陷:一是分类标准不一,如廷议与朝议的区分在于天子参加与否,而廷议与中朝官议的区别在于所讨论的事项、集议的参与者,稍嫌混乱;二是对史籍中“廷议”的原意理解有误,这一点也招致了后来研究者的批评。[11]

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初刊于1964年,第四章第一节“朝议权”,详细讨论了汉代宰相在朝议中的作用。[12]与此相类似的,是1990年出版的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二章对三公“议政权”的讨论。祝氏认为是否同时拥有“议政权”与“监督百官执行权”,是判断某官职是不是宰相的标准。他将当时议政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方式:宰相提交君主批准;君主咨询宰相,宰相组织集议后提交君主批准。[13]其实就相当于大庭脩所谓制诏的第二、三形式。

大庭脩是日本较早介入集议制研究的学者。[14]他的《秦汉法制史研究》“汉王朝的统治机构”一章的“丞相和朝议”部分,将集议纳入汉代政务运行体系中理解,将之视为“皇帝决定政策的最高咨询机构”。该文还讨论了列侯在汉初与武帝后作为集议参与者的地位之变化,这是此前此后的研究者都没有注意到的问题。[15]另外,该书所收的“汉代制诏的形态”讨论了汉代的立法手续,[16]“《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从武帝册立三王的公文书复原出一次具体集议的实况。[17]大庭脩以文书复原程序、在程序的动态运作中讨论集议的研究思路,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范例。

继大庭脩之后,永田英正的《汉代の集议について》是汉代集议制研究的力作。该文第一部分以大庭脩的研究为基础,着重讨论了制诏与集议的关系。第二部分沿用杨树藩的提法,将朝廷的集议分为“廷议”“朝议”两类,其中朝议又按参与者为标准,分为公卿议、中朝官议、大议三种。在朝廷集议之外,他还提出“有司议”,讨论某官署内部的集议,这是前此的研究者所没有注意的。[18]经过大庭脩和永田英正的研究,汉代集议制的大局已经呼之欲出。但遗憾的是,后来国内的研究者几乎都没有参考这两位日本学者的成果,而日本学界则可能认为汉代集议制已经没有遗义可寻,也停止了前进的步伐。实际上,两位学者的研究并非没有可推进的地方。其中大庭脩其实并没有过多正面涉及对集议制的研究,而永田英正对集议的分类可容商榷,对集议制的各要素只进行罗列而未归纳规律,对集议的功能也几未触及。

回到国内。荣远大的《汉晋集议制度初探》发表于1989年,分集议类别、集议程序两大部分,对汉晋集议制的几乎所有问题都进行了讨论。该文运用史料丰富,涉及面广而文字精练,但因罗列现象多、总结规律少而略失芜杂。例如集议的类别,提出了八种之多,分类标准不统一,八类集议互有交叉。[19]

孟祥才执笔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秦汉卷》第三章“中央决策系统”对集议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该书将集议制定位为“中央决策系统”,置于皇帝制度之后、行政体制与各项具体制度之前。从参与面的广狭出发,分为御前会议、宰辅会议、百官会议三类,讨论了各自的特点。[20]

此后大陆涉及汉代集议制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但都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不再一一论列。姗姗来迟的港台学者,此时开始发力。

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发表于1995年,该文首先对杨树藩的集议分类提出质疑,认为“朝议”“廷议”在史籍中并没有明显区别,在研究时应该弃用。他以皇帝亲临与否作为标准,将集议分为五种形式:皇帝定期朝会群臣之论议、皇帝临时召集某些官员会议、事下某些官员筹议、使者听取吏民之言论、群臣大议。这种分类方法虽然还略嫌繁复,但已经比较贴合汉代集议的实情了。另外,廖氏注意到集议的组合,并且依前后汉的不同作了分类:西汉有丞相议、丞相御史议;东汉有公府议、尚书议;两汉皆有公卿议、亲近臣议。[21]这是汉代集议制研究的重要突破。

发表于2011年的李学铭《东汉中央集议制度之探讨》,是汉代集议制研究的殿军。他对“朝议”“廷议”“朝会”“朝廷议”等名称之看法,对汉代集议的分类,大体同于廖伯源而有所损益。至于集议之范围,该文不采《东汉会要》的议题而别立议典礼、议策封、议历事等九类,以辑录东汉集议事例。另外,该文还对两汉经学论辩风气与集议的关系、两汉集议的不同进行了讨论。李氏此文最值得注目之处,在于提出了以史籍所用字例区分汉代集议的类型。例如,他认为凡“下……议”“诏……议”都是“人主不监临之集议”;用“召”“会”“引”等字,都是“人主监临之集议”。[22]这一归纳是准确的,也对最大限度解读史料所透露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有效的操作法。

大陆学者的研究之全面、日本学者之注重动态运行、港台学者对集议类型的新观点,都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捎带说一下法律史学界的情况。法律史学界尚没有将汉代集议制纳入研究视野,[23]但是有两点值得一说。其一,张春海《论隋唐时期的司法集议》依现代法学概念将隋唐的司法集议分为指定集议、法定集议和申请集议三类,较之史学界的研究要简洁、明晰得多,这也充分说明了法律史学不应该在汉代集议制研究中缺位。[24]其二,汉代法制史的重要命题如《春秋》决狱、奏谳制度、先请、八议、汉代立法程序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集议制。对汉代集议制进行法律史学的研究,正可以找到这些“零星的法律现象”的“总枢纽”,从而收获“触类旁通、左右逢源”的效果。

二、后续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汉代集议制研究史所到达的位置,正是本书的出发点。后续研究要解决的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往研究提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类是以往研究尚未涉及的问题。以下分次论之。

第一类:以往研究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一,如何认识史籍所载“廷议”“朝议”“集议”等名目的意思?(廖伯源——括号内人名表示关于此问题目前作出最高水平论述的作者,下同)采用何种概念作为汉代“议”制度的总名较为合适?(李学铭)

第二,汉代集议制的基本要素是什么?有何规律?

具体来讲,包括:汉代集议的场所有哪些,与集议的关系为何?(柳诒徵、荣远大)汉代集议的参与者有哪些,常见的集议组合是什么?(廖伯源)议官、议曹的设置与职掌如何?(梁启超)汉代集议的议题有哪些?(徐天麟、李学铭)汉代集议的方式是什么?(柳诒徵)影响集议的若干要素之间,孰轻孰重?有何规律?

第三,汉代集议制的程序是如何运行的?

具体来讲,包括:朝廷的集议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大庭脩、永田英正)中央各官署内部的集议情况如何?(永田英正)郡县的集议情况如何?(梁启超)从郡县到中央,汉代集议体系的结构和运行程序如何?

第四,汉代集议制与立法程序的关系。

具体来讲,包括:汉代立法程序是怎样的?(大庭脩)与集议的关系如何?(永田英正)汉代集议形成了哪些立法成果?

第二类:以往研究尚未涉及的问题。

第五,汉代集议制与司法的关系。

具体来讲,包括:汉代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25]集议在其中的位置如何?如何理解秦汉奏谳文书中的“吏议”?(陶安[26])先请、八议、《春秋》决狱、奏谳、杂治与集议的关系是什么?

第六,集议制与汉代的法源。

具体来讲,包括:汉代集议所引以裁决政务、刑狱的理据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理据与汉代法制的关系?

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构成了本书的主体部分。还需说明的是,最后的研究成果不仅将提供上述问题的答案,有些或将修正问题本身。

三、材料、方法和研究步骤的交代

对于研究汉代集议制来讲,最大的难题在于:无论汉代遗留下来的史籍、后世的追述,还是丰富的地下材料,都没有提供关于汉代集议制的系统记载。例如今天研究汉代职官最重要的史料——《汉书·百官公卿表》和《汉官六种》的佚文,几乎都只在关于三公的职权中对集议略提一笔。也就是说,作为有汉一代基本大法的集议制,似乎在当时并没有形之于纸面,而是一种不成文的“活法”。对于这样一种“活法”的研究,唯一的办法是广泛搜集汉代集议的实例,并且到实例中去归纳、考证其基本要素和程序。

为此,我做的第一步工作是到传世与出土文献中去搜集汉代集议的史料,并且制作成《西汉议例表》《东汉议例表》《汉以前议例表》和《其他汉代集议史料列表》四个资料长编。在识别集议史料时,前引李学铭文提供的史籍所用字例法发挥了极大的功效。每个表除了列明材料、出处以外,还对材料的可靠程度、异文等情况作了初步考证,并且对每则事例进行了系年的工作,[27]凡22万字。

第二步工作,是对前两个资料长编进行归纳、整理,制作成《西汉议例一览表》《东汉议例一览表》,每表以事例为经,以年份、议题、启动、规格·具体参与者、结果、出处、备注为纬,按时代先后顺序排列,总计辑录西汉(含新莽)集议事例300余例,东汉集议事例200余例,共500余例,出土文献所见集议事例尚不在内。这两个表格将作为附录,以供览者检阅。

以上构成了本书的材料基础。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汉代集议制的史料,绝大多数是朝廷集议,而今天出土的汉代简牍除律令简外,以反映基层行政、法制为主,故本书取材的大宗只能是传世文献。但另一方面,简牍材料也在两个方面提供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帮助。

其一,有关有司集议与地方集议的材料。

传世文献关于某官署内部集议和地方集议的史料极少,而这方面恰是简牍史料的优长。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一提供的廷尉府内部集议,像现场直播般写实和精彩;遗址简中常见的“期会”“召会”等材料,也为地方集议提供了丰富的例证。凡此都足以补史之阙。

其二,以简牍文书复原集议程序的方法论。

如前所述,大庭脩在他的作品中示范了以简牍文书(《史记·三王世家》的性质其实相当于简牍文书的释文记录)复原集议程序的方法。这一方法是日本学者研究的利器,冨谷至曾将之喻为“简牍学的醍醐真味”:

把简牍放到时间、场所、移动这样的空间坐标之上来考虑,此中既有奥晦难解之处,又有妙趣横生的一面,简牍的特殊魅力正在于此。……文书的收信地A和发信地B如果得以成功确认,A机关和B机关之间的关系就会由此明朗。这是行政机构的解明,而且还有助于深入理解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的实际状况。将简牍置于空间坐标的一点所展开的研究,关联着解明空间坐标的全体构成的历史学,这大概是我们大家都能够理解的吧。[28]

具体到汉代集议的问题上,见到如《津关令》中“相国议”这样的字眼固然令人欣喜,从“制诏相国、御史:……具为令”到“相国、御史请……”之间也完全可以推想出省略了相国、御史议的经过。又如:

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臣谨案:令曰:未央厩、骑马、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粟斗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建始元年,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Ⅱ0214②:556)[29]

这是一篇残损的上奏公文,其中“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及之前的部分当是奏文中引述事情原委和制书,这是汉代公文书的常见体式;“建始元年”之后的部分,是追述前事,也许引以为比。从“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到“臣谨案”之间,可以推想省略了二府集议的内容。

以上还属于小头,依据简牍文书可以将从地方到中央的整个文书行政网络渐次复原,而这张网络上的节点,也许即是发生集议之处。这些节点的填补端赖传世文献中的实例,但这张网络的织就,则是简牍穿针引线的功劳。汉代碑刻史料的功用,则介乎传世文献与汉简之间。

对传世文献提供实例的利用方法,还有三点需要说明。

首先,汉代集议的基本要素,可以通过对五百多个集议实例进行归纳得到;但是如何从现象到规律,则需要进一步的提炼。

其次,汉代集议程序的结构和体系,需要通过对五百多个集议实例进行互相的补缀来得到。我所搜集到的汉代集议实例,从空间上看,分散在大汉王朝的各个机构;从时间上看,分处于集议的不同环节。所以将这些碎片通过补缀来复原汉代集议程序的体系,是不得已的做法。好在时间因素并不特别给集议程序带来新的变量,而更多体现在基本要素的改变上。这样复原出来的程序和体系,未必存在于每一次集议之中,但应该是最标准的形态。汉代实际发生的集议,多是对标准形态稍加损益的简易程序。

再次,汉代集议制的事例中,除了占绝大多数的碎片化的例子只能反映集议的某个环节外,还有一些记载了某次集议的全程。这样的史料将得到重点的解读,所以在文中难免不避重复、反复利用。而对这种典型集议事例解读的成果,则可以演绎到其他事例中加以验证。

以上是关于材料和方法的纸上谈兵,真正的应用从下文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