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 汉代集议制研究的前提工作

人事之叙述,当以十年为限观其沉浮;制度之研究,当以百年为界论其升降。

中国法制史上,国祚不及百年的政权,其法制或为后一时代之奠基、或为两大时代之过渡;而享百年以上承平之王朝,其法制大率成为法制史上的典型,但也因法久生弊而为后一时代提供变革的动因。绵延四百年的汉代法制,当属后者。

自清末对汉律的辑佚、考证以来,汉代法制的研究已逾百年。在这一个多世纪中,载有丰富法制内容的秦汉简牍层出不穷,大大拓展了汉代法制史研究的论域。而传世文献虽已经过历代学者的精耕细作,却远未到达“题无剩义”的地步——恰相反,由于有了地下材料的印证,许多原先暗昧不明的史料如今重新映入了研究者的视野。律令制、法律儒家化等经典命题尚未结项,种种新问题却持续涌现,牵扯着学界的研究重心。对秦汉法制史作出“通贯”的研究,火候未到;但是这种“通贯”的意识,却不可无。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有云:“本来我们研究各国法制史的人,绝对不可专在零星的法律现象里头做白费的工夫,实在应该先寻觅得到几个总枢纽,然后才能触类旁通,左右逢源。”[1]这话是就研究“法系”而论的,若缩小一点规模,研究某一时代的法制史,恐怕亦是如此。

汉代法制史上“零星的法律现象”,有律、令、科、比的文本,有立法、司法的实践,有汉承秦制的基础,有礼法结合的进程。而我所寻觅到的“总枢纽”,是汉代的集议制。

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中央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最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的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研习法史以来,有三个问题长久萦怀:

第一,中国古代君主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中国古代的“法”究竟何指?

第三,中国古代有悠久而丰厚的“议事”传统,却为何开展出与民主制截然异轨的政体?如何认识这一政体,以及这一政体中的法制?

研究汉代集议制,未必能够回答以上问题,但也许可以让宏大的问题在史料的细节中,获得更充分、更立体的理解。

下面,先从以往对汉代集议制的研究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