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警察执法规律

第一节 警察执法行动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客观物质世界中,任何运动都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受内在规律支配的”,“世界是可知的”,物质世界运动规律是能够被人们认识的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利用。战斗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客观事物必然也有其规律,而且这种规律能够被人们认识和掌握,并应用到警察执法行动实践中去。

一、规律就是联系,是事物内部本质的必然联系

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支配着事物现象的发生与发展,是现象中相对同一、相对静止、相对稳定、反复起作用的方面。列宁对规律问题在《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一文中对规律进行了深刻叙述指出:“规律就是关系”,就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系统地论述了规律问题,规律就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相统一的基本形式,即由一系列环节所构成的普遍趋势和线索,就是规律”;“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客观世界的事物、现象存在着普遍联系,但并不是一切联系都是本质的,都构成规律。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和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它代表着事物必定如此、坚定不移的趋势”;“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的、巩固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在理论上对规律的理解有三:一是规律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的一种联系;二是这种联系必须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三是只要存在具有必然性的联系,就构成规律。

二、指挥与战斗规律是古今中外的军事家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总结的实践经验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代军事家孙武对战争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提出了“战道”的概念,即“战争规律”。孙武在其《孙子·地形篇》中指出:“故战道必胜,主日无战,必战可也;战道无胜,主日必战,无战可也。”在《孙子》中揭示出很多战争规律,如“知胜有五”“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兵之情主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等,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代西方军事家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有其自身规律并指出:“战争就其主要方面来说就是政治本身,但并不因此就不再按照自己的规律进行思考了”;还提出了“集中兵力”“打击重心最有效”“突然性、快速性和坚决性”“精神因素对作战有巨大影响作用”等反映战争规律的观点。美国当代军事家杜派提出了“十三条作战规律”,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取得最终胜利必须进攻;

第二,防御比进攻更能增强力量;

第三,进攻不能取胜时,必须采取防御部署;

第四,从翼侧或后方进攻比正面进攻更容易取胜;

第五,只有掌握作战主动权才能充分运用优势兵力;

第六,防御一方取胜的机会跟防御设施的坚固程度成正比;

第七,只要不惜代价,就没有突不破的防线;

第八,防御要获成功必须实施纵深配置并建立预备队;

第九,强胜弱败;

第十,突然性能极大增强战斗力;

第十一,随着火力杀伤、破坏和压制能力的增强,战场上的人员趋于疏散;

第十二,战斗行动往往不会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迅速、有效和富于成果;

第十三,战斗是复杂的事物,难以用一句格言来简单地进行描述。

由于警察执法行动规律隐藏于警察执法行动内部难以直观发现,对警察执法行动规律探索的过程漫长而又曲折。从表面看是对执法行动这一事物属性的不同认识,从根本上讲是世界观和认识论的不同,即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是否有规律,人们能否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学说创立之后,才真正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对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察,我们探讨执法行动规律的定义。行动中各个层次、各个侧面的联系很多,且很多联系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这些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行动规律。警察执法行动规律,主要是指警察执法行动的基本规律,即是研究警察执法行动过程中的普遍规律。基本规律,是指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联系,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终结果。对于警察执法行动而言,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警察执法行动的进程,而最终结果就是警察执法行动的结局。警察执法行动规律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层次性、发展性,警察执法行动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是否承认,警察执法活动规律始终在警察执法行动过程中存在并发挥着作用,警察执法行动规律有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律,也有适用于特定时间、地点的特殊规律,对特殊警察执法行动规律有制约和支配作用,认识了警察执法行动规律,并在执法行动中自觉运用,就能够取得执法行动胜利。